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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河南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24-08-12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新型储能产业 储能市场 发电企业 |
内容要点 | 电力调度机构要遵循“按需调用”原则,合理调用并网主体辅助服务,发电企业和新型储能要加强运维管理,确保提供符合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 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并网运行考核和分摊辅助服务费按2倍执行,分摊标准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 当前有偿辅助服务暂开展有偿无功服务、有偿一次调频服务补偿。发电企业建设或改造调相机,在调相工况下提供有偿无功服务的,补偿标准暂定为15元/MVar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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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并网运行考核和分摊辅助服务费按2倍执行,分摊标准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 当前有偿辅助服务暂开展有偿无功服务、有偿一次调频服务补偿。发电企业建设或改造调相机,在调相工况下提供有偿无功服务的,补偿标准暂定为15元/MVarh。 |
发布日期:2024-08-12 来源:河南能源监管办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家电投、国家能源、华润电力、华晨电力河南公司,豫能控股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及新型储能企业:
为加快构建我省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和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电力运行实际需要,我办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管理和辅助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请你单位在8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我办。
联系人:曹桂州 caoguizhou2006@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管理和辅助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河南能源监管办
2024年8月12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管理和辅助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构建我省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按照国家能源局《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电力运行实际,在我省现有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管理和辅助服务管理(以下简称“两个细则”)基础上,对有关工作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明确参与“两个细则”实施范围。当前参与我省“两个细则”管理的并网主体为全省统调燃煤电厂、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和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等。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正式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范畴,参与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考核、补偿和分摊。统调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和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二、加强发电并网运行管理。在迎峰度夏度冬重点保供关键时期(1月、7月、8月、12月),发电企业的日发电计划曲线、发电能力考核、非停时长考核等按照正常时期的双倍考核,非停次数考核系数按一类非停计算。结合当前我省发电运行状况和电力系统发展需要,自2025年1月起,在电力调峰市场未启动期间,推动开展燃煤机组AGC功能考核,AGC月投运率初期暂按90%,AGC性能指标考核电量按华中区域细则规定的70%执行,后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并网运行考核和分摊辅助服务费按2倍执行,分摊标准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
三、强化发电辅助服务管理。电力调度机构要遵循“按需调用”原则,合理调用并网主体辅助服务,发电企业和新型储能要加强运维管理,确保提供符合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结合我省电力运行实际,当前有偿辅助服务暂开展有偿无功服务、有偿一次调频服务补偿。根据电网安全运行需要,有偿无功补偿设置电压警戒范围,在母线电压超出警戒范围时,按规则对无功增量给予补偿。发电企业建设或改造调相机,在调相工况下提供有偿无功服务的,补偿标准暂定为15元/MVarh。
四、加强费用管理和结算。两个细则考核和补偿按月统计结算,并网运行考核费用和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由参与主体按照当月上网电量比例进行返还和分摊。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出具发电企业相关费用结算单,省电力公司健全完善由电力调度、交易、营销、财务等部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两个细则”考核、补偿和分摊费用信息公开公示,有关费用按照规定随同发电企业上网电费一并结算。
五、强化信息报送和披露。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两个细则”考核补偿等信息披露。在每日17:30 前,电力调度机构披露前一日补偿及考核信息,在每月1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应公示上月补偿考核及分摊返还费用等统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最终结算结果发至电力交易中心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河南能源能监办。
请河南省电力公司和各并网主体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协同做好“两个细则”实施。我省原有“两个细则”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