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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 发布日期 | 2007-07-12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宁夏成品油市场 成品油批发 成品油市场 |
内容要点 |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批零、仓储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需要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75号)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成品油流通现代化的意见》(宁政办发[2004]2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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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7-1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批零、仓储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需要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75号)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成品油流通现代化的意见》(宁政办发[2004]2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商务厅依法对全区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区内加油站和批发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审批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颁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进行初审和上报,负责新建、改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的审查批准和加油站分等定级管理工作。直接管理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
设区的市商务局和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本辖区内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整顿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设区的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和上报,负责新建、改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的初审和上报,组织本地成品油市场联合执法,监控市场活动,协调成品油供应。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承担上级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整顿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任务,实施部分行政处罚,负责提出调整改造农村加油点建设意见。
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由商务厅颁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加油点是指面向农村,为适应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需要,在县级公路以下的乡镇范围内,只经营柴油的成品油零售网点。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商务厅提出申请。商务厅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企业在自治区境内设有油库,拥有可正常使用的油罐、油泵、变配电间等固定资产,具备可正常使用的铁路油品装卸栈桥、站台,以及辅助生产和行政管理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不在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范围内的加油站设置,须经商务厅同意召开布局规划调整听证会,确认加油站规划布局。
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企业在自治区境内设有油库,拥有可正常使用的油罐、油泵、变配电间等固定资产,具备可正常使用的铁路油品装卸栈桥、站台,以及辅助生产和行政管理的设施设备。
第十条 申请农村(柴油)加油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供油协议;
(三)具备成品油计量、安全、消防等相关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经营设施符合国土、质监、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五)防爆税控加油机不超过3台,储油罐总容量不超过60立方米。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宁夏区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十一条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规定的材料,还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须向商务厅提供油库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建设、交通、公安消防、安全监管部门的选址意向性意见;
(二)所建油库须提供商务厅油库建设预核准或规划确认文件,包括油库位置、油罐容积、占地面积等;
(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当地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四)提供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五)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油站须提交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十一条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规定的材料。
1、须有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加油站设置和企业经营能力的核查结果;
2、须有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联合验收同意的意见;
3、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4、通过举办听证会设置的加油站,须提供设区的市商务局听证结果的文件、听证会会议笔录和各方论证书面签字材料;
5、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农村加油点须提交的下列材料。
1、填写完备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3、商务厅核发的农村加油点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异地迁建)预核准文件;
4、提交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1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5、消防部门核发的农村加油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农村加油点土地使用证书或证明文件;
7、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农村加油点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定检验机构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
9、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资格证明;
12、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办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须提交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十一条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规定的材料。
(一)须向商务厅提供油库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意向性意见;
(二)新建油库须有商务厅油库建设预核准文件(包括油库位置、油罐容积、占地面积等)和规划部门的选址意向性意见;
(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四)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新建、异地迁建、改扩建油库等仓储设施,需取得建设预核准或规划确认文件的申请人,应向商务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建、异地迁建、改扩建油库的申请(包括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新建、异地迁建、改扩建油库选址征求意见表(有关部门就拟建油库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征用政策、道路规范、消防安全、安全监管、行业发展规划签注意向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拟新建、改扩建或异地迁建油库地段的现场全景平面图;
(四)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新建加油站,需取得建设预核准文件的申请人应向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建加油站的意向请示(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新建加油站拟建地段加油站设计效果平面图(须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关于加油站设置的有关规定);
(三)新建加油站选址征求意见表(有关部门就拟建加油站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征用政策、道路规范、消防安全、安全监管、行业发展规划签注意向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审查意见上报设区的市商务局。设区的市商务局按照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把关,将审查意见上报商务厅。经商务厅审查符合条件的,下达预核准文件,申请人凭预核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安监、环保等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批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上报部门,由上报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异地迁建、改扩建加油站,需取得建设预核准文件的申请人,应向当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异地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的意向请示(包括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
改扩建加油站不涉及增加土地面积、油罐容积和加油机,移动油罐和加油机位置,须经设区的市商务局同意并报商务厅备案。
(二)拟异地迁建、改扩建加油站所处地段加油站设计效果图(须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关于加油站设置的有关规定);
(三)拟异地迁建、改扩建加油站全景平面图;
(四)加油站新建、异地迁建、改扩建征求意见表(有关部门就拟建加油站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征用政策、道路规范、消防安全、安全监管、行业发展规划签注意向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拟异地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设区的市商务局。设区的市商务局按照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把关,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厅。经商务厅审查符合条件的,下达预核准文件,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安全监管等手续。
第十八条 新建、异地迁建、改扩建农村加油点,须向当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新建、异地迁建、改扩建农村加油点的意向请示(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农村加油点新建、异地迁建、改扩建征求意见表(有关部门就拟建农村加油点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征用政策、道路规范、消防安全、安全监管、行业发展规划签注意向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拟异地迁建、改扩建农村加油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商务厅、设区的市商务局、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二十条 接受申请的商务厅、设区的市商务局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商务厅、设区的市商务局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商务厅和设区的市商务局职权范围的或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的,商务厅和设区的市商务局可以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质的企业,到设区的市商务局领取或从商务厅主办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下载《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申请材料上报商务厅。
商务厅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二十四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农村加油点)经营资格的企业,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商务局领取或从商务厅主办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下载《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申请材料上报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
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企业申请材料上报设区的市商务局。设区的市商务局收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厅。
第二十五条 商务厅自收到设区的市商务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的新建企业,需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异地迁建加油站和农村加油点的企业,凭商务厅下达项目预核准文件到相关行政机关办理加油站(点)建设手续,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十八条 新建加油站和农村加油点建设完工,经商务厅或委托设区的市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和相关许可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二十九条 异地迁建、改扩建加油站和农村加油点建设完工,经商务厅或委托设区的市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和相关许可变更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三十条 新建、改扩建、异地迁建加油站预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2个月。农村加油点的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6个月。如因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动工确需延期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商务厅提出延期申请,由商务厅决定是否同意延期。加油站预核准延长期限最长为6个月,农村加油点预核准延长期为3个月,且只能延期一次。
第三十一条 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商务厅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预核准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商务厅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商务厅提出申请,商务厅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三十三条 商务厅应当将新设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预核准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第三十四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设区的市商务局认为不在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范围内,需要举行听证确定调整布局规划的,应当向商务厅请示同意后,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一)举行听证应当在听证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涉及的事实及内容。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和新闻界参加旁听。
(二)申请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对申请内容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相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对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及理由;
3、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三)听证参加人员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四)听证的程序。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以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核实参加听证人员、宣布听证内容;
2、工作人员提出审查行政许可后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说明拟作出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依据;
3、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出的证据、理由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4、听证主持人就听证的有关问题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查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询问;
5、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审查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就相关问题展开辩论;
6、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果。
(五)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设区的市商务局根据听证笔录记载的事实和听证过程中经过对质得以论证的、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作出是否上报商务厅批准的决定。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三十五条 加油站和油库建设完毕,申请企业办理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规定的相关部门材料和手续后,由申请企业报设区的市商务局核查,设区的市商务局核查无误后,上报商务厅申请验收。
第三十六条 加油站和油库建设验收由商务厅组织或委托设区的市商务局负责,验收一般采取各相关部门联合验收方式。
(一)联合验收部门一般有商务、建设、国土、质监、公路交通、工商行政、税务、气象、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业务负责人参加,主要评价是否按照商务部门项目建设预核准文件建设、有关资料与实物的核对结果,专职工作人员业务知识与技能掌握程度、设备设施能否正常运行等。
(二)联合验收通过后,由设区的市商务局上报商务厅,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规定的材料,根据企业申请和设区的市商务局初审意见,由商务厅颁发或报请商务部批准成品油经营资格。
成品油经营资格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品种等。
第三十七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按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一)加油站、农村加油点申请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备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的符合经营条件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或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或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二)审核程序
1、申请变更的企业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商务局领取或从商务厅主办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下载《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
2、设区的市商务局收到县(市、区)报送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变更材料上报商务厅。
3、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区的市商务局上报的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回旧证,换发新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变更后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商务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经营企业,依照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凡未经商务厅批准新建、异地迁建、改扩建的加油站、油库,各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工商税务和质监等部门不应为其办理各种建设及经营的有效证件。
对于违规建成或正在建设的,由设区的市商务局、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制止,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商务厅建立涵盖成品油经营单位电子档案在内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并在自治区石油市场管理网站上公示企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核发、变更、年审、撤销、注销情况。
设区的市商务局、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成品油经营企业档案。
第四十二条 商务厅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全区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经营企业须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年检,逾期不办理视为年检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细则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监、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四十四条 商务厅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加油站经营资格的年检,设区的市商务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配合下负责辖区内加油站、农村加油点的年检,并将年检结果上报商务厅。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及当地公安消防、安监、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物价、气象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并在每年度的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反馈至商务厅或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及近期本企业成品油购销增值税发票;
3、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近期油品检验报告;
4、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6、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7、安监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8、拥有全资或51%以上控股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证明及复印件;
9、与进口、批发企业签订的有效期内供油协议证明及复印件;
10、近期油库全貌彩色照片。
(二)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到商务厅领取或从商务厅主办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下载《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商务厅。
2、商务厅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本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及公安消防、安监、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对申报企业的经营资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年审合格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由商务厅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并将商务部撤销许可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和安监部门。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商务厅报请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对无特殊原因当年未参加年检,也未办理暂停经营资格、保留经营资质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由商务厅报请商务部吊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十七条 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企业上年度成品油仓储经营情况和仓储经营缴税发票;
3、拥有全资或51%以上控股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证明及复印件;
4、具有接卸成品油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的证明及复印件;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近期油品检验报告;
6、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7、工商、税务部门上年度检验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8、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9、商务厅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到商务厅领取或从商务厅主办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下载《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商务厅。
2、商务厅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本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及公安消防、安监、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对申报企业的经营资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年检合格企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仓储企业,由商务厅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并通过年检后方可准予经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并将撤销许可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及安监部门。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对不再具备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的企业,商务厅报请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五)对无特殊原因当年未参加年检,也未办理暂停经营资格、保留经营资质的成品油仓储企业,由商务厅报请商务部吊销《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
(一)加油站、农村加油点年审须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购销发票;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油品检验报告;
4、有效期内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检定证书》证书及复印件;
5、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6、当地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7、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8、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及复印件;
9、通过交通部门审验合格的油罐车行车证副本及复印件;10、近期加油站全貌彩色照片;
11、外资加油站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本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二)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到所在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或从商务厅主办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下载《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
2、设区的市商务局对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实地检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年检合格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自治区成品油经营资质年检合格专用章”,通知年检合格的企业领回《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为提高行政办事效率,设区的市商务局可采取同有关部门联合年检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集中办理年检。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通知不合格之日起停止其成品油经营活动,保留经营资质,限期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并通过年检后方可准予经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设区的市商务局报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将撤销许可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和安监部门。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理。
商务厅根据来信来电举报和相关部门执法检查结果,可就有关加油站违法违规经营问题通知设区的市商务局不予年检通过。
(四)对无特殊原因当年未参加年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由商务厅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商务厅或由商务厅报请商务部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凡是自动歇业,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一律不予年检。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商务厅或报请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商务厅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的程序和提交材料,应当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商务厅预核准文件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已办理停歇业手续的加油站,应将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交回商务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五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务部《成品由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八条列举的八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五十三条 按照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条列举的七种情况之一的,由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厅或者由商务厅报请国家商务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如实地向商务厅、设区的市商务局、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提交申报资料,不得有任何虚报、瞒报、谎报行为。对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接受申请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不报。因商务主管部门把关不严、审查不细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引发经济和法律纠纷,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商务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由设区的市商务局视情节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罚款。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由县(市、区)商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异地迁建和改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由设区的市商务局下达《违规建设停工通知书》,提请有关部门按《土地法》、《城市规划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由县(市、区)商务部门依法给与警告,警告无效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有关成品油零售企业,由设区的市商务局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停业整顿无效的,给予3万元以下经济处罚;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销售走私成品油的由商务厅责令停业整顿不超过六个月,停业整顿无效的,给予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理。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由县级商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责令停业整顿。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擅自改动计量设备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由商务厅给予警告,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由商务厅依法给予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不超过六个月。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由设区的市商务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由县级商务部门给予警告或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县级商务部门给予警告或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县以上商务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处罚。
(十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有本条(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情形之一的,由商务厅依法处罚。
第五十八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四条列举的违法违规三种行为之一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管理职责应当作出或提请上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第五十九条 已取得商务厅、国家商务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2008年8月1日前,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2007年8月1日前完成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六十条 加油站和油库建设必须与商务厅下达的同意建设预核准文件内容相一致,违法转让批件、变换投资人、改变油库位置、数量、容积,增加加油机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商务厅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