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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望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14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建筑垃圾 垃圾处理 工业固废 |
内容要点 | 办法所称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 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前款规定行为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 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 市建筑垃圾。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属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贮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分类收集贮存城市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二)城市建筑垃圾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清运的,可以临时贮存,并采取苫盖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城市建筑 垃圾分类收集和临时贮存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 (四)在非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城市建 筑垃圾分类收集和临时贮存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指定的地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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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14 来源:望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镇市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及望谟县实际,望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望谟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从即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止,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地址:贵州省望谟县王母街道天马大道中段
联系人:黄云果
电话:0859-4610127
邮箱:531341654@qq.com
附件:望谟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望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