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专业的能源产业价值链服务平台
京ICP备14050515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京B2-20210837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9339号
Copyright 2005-2024 in-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发布机构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06-12-13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风能 太阳能和 生物质能 |
内容要点 | 推进建筑节能。要加强行业管理,对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在哈尔滨、大庆等地区率先实施节能65%的标准。要大力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东北气候特点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快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积极开展绿色建筑、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的研究和开发。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抓好农村节能。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加快以农村户用沼气为中心的农村新能源建设。要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以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 |
||
关键数字 |
发布日期:2006-12-13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实现单位GDP(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和清洁利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节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实现科学发展必须节能;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全省万元GDP(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由2005年的1.46吨标准煤下降到1.17吨标准煤,年均节能率为4.4%。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全省节能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逐步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咨询评估和信息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和全社会节能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抓好重点领域的节能工作
(四)强化工业节能。要着力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全省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突出抓好28家纳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的节能工作,明确节能目标,加强管理,完善监督,确保省政府与国家签订的节能目标按期实现。
(五)推进建筑节能。要加强行业管理,对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在哈尔滨、大庆等地区率先实施节能65%的标准。要大力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东北气候特点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快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积极开展绿色建筑、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的研究和开发。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六)加强交通运输节能。要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开发和推广使用低能耗、低污染、高效率的绿色环保型公交车。要加快哈尔滨城市地铁建设前期工作,推进全省大中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交通在城市运输中的比重;加快哈大客运专用线等12条铁路线的建设;建立大吨位节能型船舶为主的运输船队,提高我省内河运力;公安、商务、铁路、航务部门要加大淘汰老旧汽车、机车和船舶力度,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管。
(七)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八)抓好农村节能。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加快以农村户用沼气为中心的农村新能源建设。要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以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
(九)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和干部群众要进一步增强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形成崇尚节俭、合理消费的良好风气。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带头节电、节水,节约办公用品,降低公务用车油耗。要重点抓好各级政府机构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节能。同时,积极推动政府节能采购,稳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三、加快推进节能技术进步,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十)加强节能科技攻关,推进节能高技术产业化。科技部门要把节能技术、节能新产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再创新,作为政府科技攻关投入的重点,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产品,加大新型照明、节能型空调、余热回收利用、建筑保温等领域的科技攻关力度。鼓励和支持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鼓励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经委、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十一)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强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能力建设,促进各地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和提高服务水平。做好信息交流和技术服务,大力开展以地市县和重点用能企业为重点的节能培训、技术咨询和推广,为节能降耗提供支持。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对企业的能源消耗过程进行检验、检查、评价、分析,帮助企业查找原因、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技术改造方案。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省经委负责)
(十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与国际组织、金融机构及有关国家和地区广泛开展节能领域的合作。
(十三)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精神,大力发展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能耗低的产业,把推动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为推动节能降耗的根本措施,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依靠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推动产业升级,降低高能耗产业的比重;要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省发改委、经委负责)
(十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重点淘汰能耗高、污染大的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电力、煤炭、造纸、纺织等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和产品。各地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制定明确的关、停、转计划和措施,有步骤、分批次实施。要通过生产许可等措施,强制淘汰单耗高的企业和落后设备工艺。积极推进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省经委牵头,省环保局、质监局和省发改委等部门配合)
(十五)鼓励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开发利用我省的水能、风能、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推进大顶子山航电枢纽工程和华富穆棱风电场、龙源伊春石帽顶子山风电场等6个风电项目及国能望奎生物质热电厂项目的建设,积极推进国电汤原生物质热电厂项目等一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前期工作,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我省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省发改委牵头,省经委、水利厅和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十六)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加快哈尔滨、齐齐哈尔、双鸭山、绥化等地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建设进度,做好鹤岗、鸡西利用煤层气代替民用燃气以及发电示范项目的推广工作。积极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457号)精神,抓紧组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省发改委具体组织实施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省经委具体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省建设厅具体组织实施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省直机关局具体组织实施省直机关节能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各项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方案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对项目的全程管理,协调和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按计划完成。其中需向国家发改委申请支持的各项工程的重点项目由省发改委汇总上报。(省发改委、经委、建设厅、省直机关局和各级政府负责)
四、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十七)健全节能法规体系。抓紧制定和修改有关节能的法规、规章,尽快完成《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和《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与节能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审查和修改工作,加快制定《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为我省节能管理工作进一步提供法制保障。(省法制办牵头,省发改委、经委等部门配合)
(十八)加强规划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我省“十一五”规划,把实现能耗降低的约束性目标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认真制定实施本地区“十一五”节能总体规划和本行业“十一五”节能专项规划。各地区节能总体规划和各行业节能专项规划要在明年3月中旬前完成,全省节能总体规划要在明年5月底前完成。(省发改委、经委、建设厅、交通厅、农委等部门和各级政府负责)
(十九)建立节能考核评价体系。省统计局要会同省发改委、经委等有关部门尽快把全省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市,各地市要将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并建立能耗公报制度,分年度对单位GDP能耗进行公报,每半年对单位GDP电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进行公报,强化社会用能监督;省发改委要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抓紧制定有关节能工作考核办法,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区、各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行业主要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省统计局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经委和省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二十)强化重点企业的节能管理。省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重点耗能企业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强化节能基础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其中,对实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28家高耗能企业,要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省经委牵头,省统计局、国资委和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一)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制度。凡是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经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对合理用能专题论证进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国家、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省发改委负责,省经委等部门配合)
(二十二)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要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要研究改进全省各类发电机组平均分配利用小时数的旧调度模式,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和综合利用机组发电,优化调度煤耗低、排放少、节水型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已到关停期限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机组不得调度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省发改委、经委和省电力公司负责)
(二十三)加大对节能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要对重点节能工程、重大节能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交易等违法活动。节能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省监察厅、发改委、经委、质监局、建设厅、工商局、公安厅和各级政府负责)
五、强化节能基础工作
(二十四)建立健全节能统计体系。各地政府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全省及各地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及节能目标的实现情况。要强化对单位GDP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及时,严禁弄虚作假。实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28家企业实行联网直报,加强能源和产品单耗统计,建立重点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公布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平,引导企业节能降耗。(省统计局、各级政府负责)
(二十五)建立健全能源消耗标准体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加快组织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产品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制定和完善主要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能效标准以及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研究制定我省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修订完善公共建筑室内温度相关标准,完善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和校准。落实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鼓励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省质监局、经委和各级政府负责)
(二十六)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的指导意见,组织力量研究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积极组织开展节能重大政策研究、节能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配合宣传部门做好节能宣传工作。进一步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节能工作的日常监察(监测),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省发改委、经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七)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各级宣传、教育、新闻出版、文化、广电、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都要把节能宣传纳入工作的重点,加大对节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采取不同方式,广泛宣传我国的能源形势和节能的重要意义,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引导合理消费,营造“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时时讲节约”的良好氛围。要把节能纳入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帮助掌握节能知识和技能,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要切实搞好节能系列科普宣传,认真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使节能成为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经委负责)
六、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二十八)理顺能源价格机制。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贯彻落实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积极推进能源定价机制改革,逐步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联动、传导机制。物价部门要在能源消耗标准体系的基础之上,研究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对各行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或产品单耗超过限额标准的能耗,可实施累进加价,对列入计划应予淘汰的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产业的全部用能,可实施加价。(省物价局牵头,省发改委、经委、电力公司、建设厅、财政厅和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九)加快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实行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加强供热计量,尽快建立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物价局、建设厅和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三十)加大财政资金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的投入力度,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持一定的增长比例,形成支持节能的稳定资金渠道。省政府将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节能示范项目建设、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节能宣传与培训、节能信息咨询服务和表彰奖励等。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经济运行和行业管理等部门尽快研究制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省财政厅、发改委和各级政府负责)
(三十一)建立多渠道节能投融资体制。要积极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努力拓展节能项目信贷市场,推动和引导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项目的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和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加大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力度。(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发改委和省经委负责)
(三十二)实施节能税收优惠政策。要在认真贯彻执行现有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待国家对生产和使用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制定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后,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三十三)建立节能奖励机制。各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每年对在节能工作或节能科技研究和推广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企业也要建立节能奖励制度,对内部节能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企业每年节约能源价值的5%至15%提取,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省发改委、经委、国资委、劳动保障厅和各级政府负责)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各行署、市、县政府要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省发改委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以及重大节能项目的组织上报和具体实施工作;省经委负责工业企业的节能及工业有关重大节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建筑业、社区及城市公交与公用设施的节能工作;省交通厅负责道路、水路运输节能工作;哈尔滨铁路局负责铁路节能工作;省农委负责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省农垦总局负责农垦系统的节能工作;省直机关局负责省直机关的节能工作;省商务厅和省旅游局负责宾馆商厦餐饮等服务业的节能工作;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分别负责教育和卫生系统的节能工作;省科技、财政、统计、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宣传等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节能的相关工作。省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省节能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汇总全省节能工作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200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