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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3-04-19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土壤污染 土壤修复 土壤环境 |
内容要点 | 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录的单位,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县(区)生态环境局报告排放情况;按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并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定实施本年度自行监测方案,依法开展土壤与地下水自行监测,将监测结果报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并通过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系统进行公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行监测超标的要分析原因,自行开展风险评估,采取对厂区内土壤污染区域实施地面硬化或其他阻隔污染土壤与人体接触等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宁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作细则》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载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特征、主要风险管控措施、土壤及地下水风险点位分布、自行监测点位分布和自行监测因子等信息;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进行备案和实施;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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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4-19 来源: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2023年全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宁环办发〔2023〕9号)及《关于印发2023年度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等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宁生态环保办〔2023〕5号)规定及相关要求,现将我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录的单位,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县(区)生态环境局报告排放情况;按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并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定实施本年度自行监测方案,依法开展土壤与地下水自行监测,将监测结果报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并通过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系统进行公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行监测超标的要分析原因,自行开展风险评估,采取对厂区内土壤污染区域实施地面硬化或其他阻隔污染土壤与人体接触等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宁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作细则》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载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特征、主要风险管控措施、土壤及地下水风险点位分布、自行监测点位分布和自行监测因子等信息;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进行备案和实施;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与本辖区重点监管单位签订2023年度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应将相关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等相关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五、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隐患排查等法律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指导,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日常监管及各项工作。
六、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按规定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
附件:2023年石嘴山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40家).pdf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暨实施生态立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