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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04-13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 危废管理 新污染物
    内容要点

    (一)有序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落实《天津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以纳入国家试点的区域为重点,推动我市全域开展“无废细胞”创建工作,创建数量不少于300个,面向学校、社区、家庭、企业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宣传,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初见成效。

    (二)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推动工业企业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加强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审核。

    (三)持续强化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按照《天津市”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津环固〔2021〕9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塑料污染治理2023-2025年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96号)要求,全面推动本行政区内塑料污染治理各领域工作,组织开展2023年度塑料污染治理部门联合专项行动。按照《天津市河湖清漂专项行动方案》(津环固〔2022〕75号)要求,继续组织开展河湖清漂专项行动,改善环境面貌和管护水平,按时间节点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关键数字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我市2023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3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津环固〔2023〕28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提升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监管能力,现将我市2023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动危险废物监管能力改革,严守环境风险底线

    (一)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按照《天津市“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开展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详见附件1)。在往年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基础上,结合市安委会工作部署,各区要继续以废弃危险化学品、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产生单位(包括社会源)、经营单位为重点,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系列专项排查工作(详见附件2及附件3),提升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消除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

    (二)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各区要依法严格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处置审批工作,做好辖区内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强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拟委托的外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工艺、规范管理等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市局委托下放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审批权限的区域(滨海新区、经开区、保税区),要确保审批尺度与市局保持一致,每月30日前按时报送《危险废物移出本市情况报表》。

    (三)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监管水平。按照市局统一部署,指导属地企业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关于危险废物信息化建设要求。进一步优化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等功能,推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建信息化管理系统,探索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全过程监管模式。

    (四)持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及“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及《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有关要求,继续组织开展我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及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津环固〔2021〕17号),继续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延长危险废物“点对点”试点工作申请时限。

    二、以“无废城市”建设为引领,不断完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

    (一)有序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落实《天津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以纳入国家试点的区域为重点,推动我市全域开展“无废细胞”创建工作,创建数量不少于300个,面向学校、社区、家庭、企业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宣传,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初见成效。

    (二)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推动工业企业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加强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审核。

    (三)持续强化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按照《天津市”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津环固〔2021〕9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塑料污染治理2023-2025年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96号)要求,全面推动本行政区内塑料污染治理各领域工作,组织开展2023年度塑料污染治理部门联合专项行动。按照《天津市河湖清漂专项行动方案》(津环固〔2022〕75号)要求,继续组织开展河湖清漂专项行动,改善环境面貌和管护水平,按时间节点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以新污染物治理为抓手,强化重金属与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

    (一)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推动落实《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津政办发〔2022〕54号)各项任务要求,组织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查;组织相关部门严格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监督执法;开展2022年度化学品环境国际公约管控物质统计调查。

    (二)持续巩固重金属污染防控成效。严格落实《天津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津环固〔2022〕63号)各项要求,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持续开展涉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查,动态更新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按要求报送工作情况。

    四、监管范围

    天津市所有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及新化学物质生产使用企业。

    五、工作安排

    详见附件1-3。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各项任务质量要求、时间节点、责任分工,切实做到上下协同、左右衔接、一贯到底。

    (三)压实各方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严守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安全底线。

    (四)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密切行刑衔接,依法严惩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处理涉危险废物举报投诉,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持续加大宣贯工作力度,推动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附件:1.天津市2023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2.天津市2023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摸底帮扶实施方案

    3.天津市2023年度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专项排查方案

    4.2023年天津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单

    5.2023年天津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源清单

    2023年4月12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处 张斌、赵民)

    (此件主动公开)

    文件下载: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我市2023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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