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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8-06-07 |
文件类型 | 政策解读 | 标签 | 配气价格 天然气价格 天然气销售价格 |
内容要点 |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并结合《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我委制定了《青海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监管办法》。办法的制定出台,对进一步规范全省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提高天然气价格管理水平,促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奠定重要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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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6-07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2017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各省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并对配气价格制定的原则、成本的核定、收益的确定、校核周期、监管规则的制定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并结合《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我委制定了《青海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监管办法》。办法的制定出台,对进一步规范全省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提高天然气价格管理水平,促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奠定重要基础。
关于天然气价格管理模式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天然气价格改革提出明确要求,指出要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推进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加快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根据国家部署要求,《监管办法》中对天然气价格监管的重点放在输配气环节,天然气价格管理模式从直接制定销售价格转变为制定输配气价格,天然气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天然气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联动,在配气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当购气价格变动时,销售价格实行同向顺调。这一监管模式的转变,有利于更好地适应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需要,在加强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和收益监管的基础上,提高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的灵活性。
关于配气价格核定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准许成本按照《青海省城镇天然气输配定价成本监审技术规范》的规定,通过成本监审确定,凡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应予以剔除,配气业务与其它业务的共同成本,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因素进行合理分摊,以客观反映配气环节的真实成本需求。
燃气企业的收益按照不超过7%的水平确定,其中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政府补助、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不纳入有效资产范畴,不计收益,有利于在有效控制燃气企业收益的基础上,确保燃气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配气价格调整和公开
配气价格实行定期校核,每三年核定一次,实现配气价格根据燃气企业资产、输配气量、实际成本的变化情况,实行定期调整。燃气企业成本变化情况、配气价格制定和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以保障燃气用户的知情权,提高价格管理的公开化水平。
关于价格分类
配气价格分类不再做具体规定,原则上实行综合价格。目前,我省天然气销售价格分类繁杂且不统一,交叉补贴现象比较普遍,社会上存在普遍质疑。随着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上游门站价格调整成为常态,特别是近期国家对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进行合并,对销售价格在当前的基础上进行简化合并提供了条件。对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分类进行合并简化,一方面可以提高定价的透明度,减少社会质疑;另一方面有利于顺应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及时根据门站价格变化,实现对销售价格的动态调整,形成规范灵活的价格管理模式。
关于配气价格的监管
《监管办法》强化了对燃气企业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一是强调了燃气企业实行明码标价的义务;二是对配气延伸服务进行规范,凡没有提供实质服务的,以及成本已经纳入配气价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三是确定了燃气企业经营数据年报制度,便于价格主管部门实时掌握配气成本的变化情况;四是对燃气企业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外,还将进行公开曝光、纳入企业不良记录,并通过降低收益率的方式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