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分类:
不限 光伏发电 风力发电 储能 氢能 燃料电池 充换电 电力 能源互联网 电气 碳中和 煤炭 石油天然气 宏观能源 燃气 环保 新能源
文件类型:
不限 法规 通知公告 规划计划 规范性文件 监管文件 项目核准 标准定额 规章 行政许可 数据公布 安全通报 事故通报 政策解读 其他 政府工作报告 调价公告
发布时间:
不限 2024 2023 2022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2016 2015
  • 所属地区:
    全国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 当前位置:能源政策库 > 燃气

    发布机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6-08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哈尔滨市供热 供热市场 供热经营
    内容要点

    现就加强城市供热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关键数字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08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办规〔2018〕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城市供热是居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条件,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为保证供热运行安全、提高供热服务质量,有效应对和防范供热风险,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市供热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供热监管体制

    建立健全市区街三级管理体系。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全面做好政策研究、综合协调、指导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区县(市)政府作为本区域供热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做好辖区内供热隐患排查整改、企业监管、投诉处理、应急保障等工作;要建立以区县(市)长负总责,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区供热基本情况,加强供热监管,督促各供热单位及时处理居民投诉问题;要切实履行供热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抓好辖区内供热安全监管工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居民室温现场检测工作,加大供热问题督办力度,做好辖区内供热企业供热质量的监督评价;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对辖区内每处热源落实监管责任人,建立一对一包保责任制。

    城乡规划、城管、发改、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形成供热监管合力,推进城市供热工作安全有序运行。

    二、落实各项供热接管措施

    大型集中供热企业要切实发挥稳定供热市场的主导作用,承担起保障供热安全的社会责任。对发生供热弃管的区域,在集中供热管网辐射范围内或周边有集中供热热源的一律实行就近并网,不具备并网条件的由当地政府指定大型供热企业接管。对拒不接受并网和接管的大型供热企业,视为不承担社会责任。当地政府要确保供热安全,结合区域热源热网分布情况,在发生供热弃管等特殊事件时,立即启动临时接管程序,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各级政府要从行政首长预备金中列支相应资金,用于突发性弃烧、弃管等的应急保障工作。

    三、全面开展供热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市供热协会要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19号),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供热服务、供热生产及社会道德、责任义务等信用度及市场行为进行综合评定,将评定结果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供热管理部门对被评价为AAA级的供热单位,在扩展供热区域时予以优先考虑,并给予减收供热质量保证金;对被评价为AA级的供热单位,适当减收供热质量保证金;对被评价为A级的供热单位,在市供热行业评优、表彰中给予优先安排。

    供热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对因发生重大供热质量和安全事故影响社会稳定的,视情形降低或取消其信用等级。

    四、严格供热工程建设审批和验收管理

    凡涉及供热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和供热管网路由前,应向市供热主管部门出具《落实建设项目热源联络单》,由供热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采暖热源。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有关供热单位参加,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五、实行供热企业许可证制度

    供热经营实行供热许可证制度。对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不得经营供热;对存在擅自停热或弃管等违法违规记录的供热单位,不予核发《供热许可证》;对已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如发生擅自停业、歇业、弃管情形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

    六、强化供热票据监管

    各供热单位应按照省国税局和省财政厅使用热力销售发票的有关规定,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在申购热力销售发票时,需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供热许可证》,否则税务部门将依据规定不予核发热力销售发票。

    七、加强供热执法

    各级供热监察执法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大供热执法力度,对接到的违法供热、用热举报,要快速查处、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延期供热、提前停热、抽条供热和盗用窃取热能热水等违法行为。各级供热监察执法部门对不执行供热政策法规、侵害居民群众利益、供热设施检修不到位、人为降低供热质量、供热应急故障抢修不及时等违法违规供热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罚。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热价监管,依法查处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时间、降低供热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行为,切实维护供热市场良好秩序,确保供热安全运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78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8日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