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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青海省住建厅 发布日期 2022-03-14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燃气 燃气安全 燃气管理
    内容要点

    为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燃气设施安全平稳运行,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关键数字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春季开复工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14 来源:青海省住建厅

    青建燃〔2022〕57号

    目前,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已全面进入春季开复工时期,为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燃气设施安全平稳运行,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今年是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开展城镇燃气集中安全排查整治之年,做好春季开复工燃气安全工作是落实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燃气安全工作的政治自觉和政治敏锐性,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职责,压实各方责任,强化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防范和遏制燃气事故的发生。根据《青海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青安委〔2021〕7号)要求,全面梳理涉及住建领域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清单台账,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加强过程管控,全力推动工作落实。

    针对春季开复工燃气管线第三方破坏事故易发、多发的特点,各地要关口前移,集中组织项目参建单位采用燃气安全提醒、签订保护承诺书等方式,多措并举做好燃气设施保护宣传工作。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加强联系沟通,共同对施工场地燃气设施分布和运行情况进行核查,涉及燃气设施的,要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避免因盲目施工导致的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各地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企业法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春季开复工时期安全管理,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日常排查和季节性排查,全面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紧盯施工工地、人员密集场所、老旧小区燃气设施,紧盯城镇燃气老旧管线、燃气设施占压、管线缠绕、燃气密闭空间,紧盯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燃气报警装置情况等重点场所、重点设施,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整改动态清零管理清单,落实管控措施,加快存量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做好新增安全隐患整治销号。要高度重视冻土消融对燃气管线影响,加大对燃气管线及周边窨井的巡检力度,加强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场地及周边燃气安全巡查,严防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设施。

    各地要将城镇燃气设施新建改建工程纳入行业监管范围,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先设计后施工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做好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燃气设施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标准规范加强管理,杜绝出现“建成即隐患”等安全问题。各类工程建设的项目建设、勘察、施工单位要在开复工前主动联系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以及共同制定的燃气保护方案等要求进行规范施工。园林绿化企业要做好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深根植物摸排、种植管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要协助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物业管理范围内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年度燃气供需工作,按照国家《天然气购销合同示范文本(民生用气)》要求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年度供用气合同。要严格执行“以供定需”“以气定改”要求,对超出供气合同气量、未落实储气调峰气源的严格控制新用户发展数量,严禁超计划、超合同气量接入燃煤锅炉清洁化改造、新建小区、老旧小区燃气利用等新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按照《青海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青建燃〔2022〕53号)要求,全面落实储存、装卸、充装、质检、配送和用户安全宣传等全过程安全管理要求。加气站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培训教育,提升员工技能。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春季开复工期间的安全用气宣传,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发放燃气安全手册及入户开展燃气安全宣传等形式,广泛开展用气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不断提高用户安全用气、自我保护和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能力。燃气经营企业要全面推进燃气信息化建设,加快燃气安全数字化、智能化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提升企业燃气本质安全管理水平。

    三、强化执法检查,推动责任落实

    各地要全面安排部署春季开复工时期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安排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做到整改、处罚两手抓两手硬。出现燃气管线第三方破坏等燃气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严格执法,不能以限期整改等方式代替执法,力戒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对违法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将纳入行业信用管理失信名单,多措并举提升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各地要严格执行事故报送制度,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将进行通报,依法追责。

    各地要高度重视城镇燃气安全集中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青安委〔2021〕7号)要求,督促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抓紧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做好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对标对表各级安委会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全面开展燃气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我厅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滞后、整治工作不到位或未依法严格执法的,我厅将进行约谈,并在全省通报;发现存在重大燃气安全隐患,未进行有效管控整治的,将作为典型案例移交省安委办依法处理。

    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和信息,请及时报省住建厅城镇燃气供热管理处。

    联 系 人:周彦伯

    联系电话:0971-6146282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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