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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辽宁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05-03-22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液化石油气 贮灌站项目 燃气企业 |
内容要点 | 民用液化石油气贮灌站经营者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复,按基本建设程序到有关部门办理专项手续,实施建设,竣工后,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消防局、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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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3-22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建发 [2005] 19号
各市建委、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由“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要求,省厅决定将新建民用液化石油气贮灌站核准权下放给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省内新建民用液化石油气贮灌站项目,省厅不再进行核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厅备案。省厅负责行业管理,并对各市审批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二、拟新建的民用液化石油气贮灌站必须符合本地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城市燃气的专业规划。申报建站单位应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消防部门意见等有关资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审查合格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文件形式予以批复。
三、民用液化石油气贮灌站经营者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复,按基本建设程序到有关部门办理专项手续,实施建设,竣工后,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消防局、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市要规范审批行为,根据《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及本文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规范申报材料和程序,加强审批监督,依法进行审批,并将全部资料进行归档。
五、各市要做好本地区已运行(试运行)民用液化石油气贮灌站的后续管理工作,运行证书、试运行证书均按现在使用的样本实行全省统一格式、统一标准。
六、各市要加强民用液化石油气贮灌站的安全管理,严肃查处和取缔非法经营液化气供应行为,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民用液化气市场的健康发展。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建液化石油气贮灌站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辽建发[2001]173号)和《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建设项目报批管理的通知》(辽建发[2002]17号)自本文件下发起废止。
附件:新建民用液化石油气贮灌站项目审批程序
新建民用液化石油气贮灌站项目审批程序
一、申请建站单位向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如下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当地规划部门对建站选址的城市规划情况说明。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当地消防部门意见。
5、建站位置示意图。
6、当地水利部门水源情况说明。
7、新建液化石油气贮灌站申报表。
二、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站单位申报资料审查合格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附材料原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以文件形式予以批复。
三、申请建站单位需到有关部门办理的专项手续:
建站单位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建设。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站单位实施项目建设竣工后,持消防部门、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资料和试运行证书申请表等书面材料向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以文件形式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附材料原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材料审核合格后,对建站单位下发“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资质证书”。
五、新建民用液化石油气贮灌站申报“资质证书”应提供的资料:
1、消防验收合格证。
2、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申报表。
5、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6、“试运行资质证书”正、副本。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试运行一年的新建民用液化石油气贮灌站的相关材料审查合格后,向建站单位颁发《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并做好存档及向省厅备案工作。该证书有效期三年,三年后重新复查更换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