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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毕节市能源局 发布日期 2024-08-20
    文件类型 规划计划 标签 煤电政策 煤电项目 新能源建设指标
    内容要点

    现有煤电项目,对开展机组灵活性改造的,按灵活性改造新增调峰容量的2倍配置新能源建设指标。对未开展灵活性改造或近三年内拟退役的煤电机组,原则上不配置新能源建设指标。对已参与多能互补的煤电项目,不重复配置新能源建设指标。对有富余调节容量的煤电项目,可根据富余调节容量按“一事一议”方式适当配置新能源建设指标。

    关键数字

    在法人主体资格不变的前提下,原则上2026年确定联营模式。按照光伏、风力新能源发电企业需要配置10%以上容量的储能电站的要求,鼓励新能源企业与储能电站进行资产优化重组、交叉持股、长期契约、托管兼并等方式,开展实质性联营。

    毕节市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毕节市促进煤电和新能源联营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0 来源:毕节市能源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国务院关于推动毕节高质量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22〕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精神,着力推动《<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推动毕节高质量发展规划的实施方案><关于支持毕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党发〔2022〕19号)在能源领域落地见效,促进煤电低碳转型和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努力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上作出毕节贡献。根据《中共毕节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毕节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煤电产业实际和新能源资源优势,我局拟写了《毕节市促进煤电和新能源联营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有关规定,现将《毕节市促进煤电和新能源联营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9月19日。

    《毕节市促进煤电和新能源联营工作方案》起草说明.docx

    毕节市促进煤电和新能源联营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毕节市能源局

    2024年8月20日


    毕节市促进煤电和新能源联营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国务院关于推动毕节高质量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22〕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精神,着力推动《<中共贵州省委>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要求,深入推进“富矿精开”和“四个统筹”,充分发挥我市政策、资源、人口“三大优势”,大力实施“市场换产业、资源换投资”,全力推进煤电产业与新能源产业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加快建设新型综合能源基地,着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电力体系,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助力“能源的饭碗必须端在自己手里”,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毕节实践新篇章提供能源精彩答卷。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安全,低碳转型。切实发挥煤电在电力安全保障中的“压舱石”和“兜底”作用,按照“存量提效、增量转型”的思路,积极践行国家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战略,在推动已有煤电机组加快提质改造的同时,对新增煤电机组优先配置新能源资源,稳妥有序形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多元化能源供给体系,助力推动碳达峰碳中和。

    坚持多能互补,协同联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立足“煤电+新能源+储能”三位一体,在充分利用煤电机组支撑性调节的基础上,鼓励和推动煤电和新能源通过资源、资产等实施优化重组、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企业的资金、技术、人才等各方优势,推进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协同发展。

    坚持积极探索,多措联动。兼顾安全发展与效率优先,鼓励和推动煤电企业和新能源企业积极探索,通过一体化建设运营、资源资产优化重组、交叉持股、长期契约、托管兼并等开展实质性联营,只要有利于实现国家战略、助力产业转型、推动企业发展、惠及群众利益的方法,都可以“摸着石头过河”,进行不断尝试和探索,形成务实管用的联营路径。

    坚持有先有后,稳妥推进。根据不同煤电企业和新能源企业的资源情况、诉求情况,不搞“齐步走”“一刀切”,鼓励部分有合作基础的企业先行先试,通过试点示范项目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具体工作中可能涉及的协同融合机制、电价形成机制、一体化调度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等环节和要素,不断总结得失,逐步推进。

    三、资源配置机制

    以减碳降碳、综合利用为引领,按照省关于新能源资源“四个统筹”的安排,在新增新能源建设指标原则上不占用公共调节能力的基础上,积极支持现有煤电机组改造和新建煤电项目配套新能源资源。配置程序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现有煤电项目。对开展机组灵活性改造的,按灵活性改造新增调峰容量的2倍配置新能源建设指标。对未开展灵活性改造或近三年内拟退役的煤电机组,原则上不配置新能源建设指标。对已参与多能互补的煤电项目,不重复配置新能源建设指标。对有富余调节容量的煤电项目,可根据富余调节容量按“一事一议”方式适当配置新能源建设指标。

    (二)新建煤电项目。对2024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公用煤电项目(不含热电联产项目),按建设机组装机容量的1:2配置新能源资源,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应具备在30%-100%负荷区间线性调节和快速响应能力,同时应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确保满足最低技术出力以上全负荷范围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三)现有新能源项目。鼓励现有新能源项目与煤电项目按市场规律自主对接、相互融入,实现煤电项目降低碳排放、新能源项目畅通接入和消纳通道,推动煤电与新能源项目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送出,统一调度,提高送出通道利用率,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

    (四)配置要求。本着布局相对集中的原则,优先考虑有送出能力和调峰资源的煤电项目,实行就近打捆配置,县域内煤电项目原则上在各县(市、区)统筹资源进行配置,市级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市级不能统筹配置的,按规定申请省级统筹研究。

    四、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电力总装机达1850万千瓦,其中新能源装机达到670万千瓦,新能源装机占比提升至36%。建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煤电与新能源联营典型示范项目,实现煤电和新能源电量电质互补,有效解决新能源随机性、波动性、间歇性等问题,提高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到2028年,全市电力总装机达2600万千瓦,其中新能源装机达到990万千瓦,新能源装机占比提升至38%。新建煤电、灵活性改造煤电均与新能源实现联营,实现利益共享,利用新能源发电的部分利润支撑煤电的运行,更好发挥煤电“压舱石”作用;同时充分发挥新能源的绿色低碳及环境友好性,逐步实现对长期以煤电为主体电源发电产生碳排放的置换。

    五、联营路径

    (一)自建一体化模式。支持鼓励煤电企业开发新能源,在企业内部实现多区域、多项目的煤电与新能源一体化开发,以煤电企业为投资主体,获取新能源开发建设指标,新能源建成后并入燃煤电厂升压站,新能源与煤电同一出线送出,实现出力平衡互济。

    (二)资本合作模式。煤电企业和新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合资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统一推进煤电和新能源开发建设,实现煤电项目与新能源项目由同一法人主体控股开发、同一企业内部合并核算。

    (三)合同协议模式。煤电企业与新能源企业通过签订市场服务的中长期合约,煤电企业依托煤电机组或共享储能的调节能力,为新能源场站提供容量租赁服务,弥补新能源调频、调峰能力的不足,新能源企业为此付出租金,联营双方相互提供所需的互补价值,合理分享价值收益,实现长周期捆绑发展,推动煤电企业与新能源企业在机制上实现深度耦合。

    六、主要任务

    (一)抓实资源摸排,严格资源管控。全面清理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核准(备案)、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新能源项目,对收回的资源由市级统筹优先配置给各县(市、区)县域内符合条件的煤电企业。“十四五”期间,支持存量煤电企业按要求申报新能源项目年度建设规模,并执行《省能源局关于重新印发

    (二)抓好顶层规划,强化集中开发。以现有资源存量为基础,以先进煤电建设为依托,本着资源相对集中、企业自愿建设的原则,积极规划一批水火风光储一体化综合能源基地。当前一个时期内,重点规划建设国家电投毕节千万千瓦级综合能源基地和国家能源毕节千万千瓦级综合能源基地。(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毕节供电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抓实多能互补,加快项目建设。根据省级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项目工作计划,积极与有关企业协作配合,全力推进现有4个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建设。加快推进金元织金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建设,确保金元织金电厂2025年建成投产,力争织金桂果、宝山等12个风电项目2028年建成投产。加快推进金沙柳塘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建设,力争茶园电厂二期、柳塘电厂和金沙安洛、平坝等8个风电项目2028年建成投产。加快推进国能织金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建设,力争2028年完成国能织金电厂灵活性改造,织金扒风洞、擦耳岩2个风电项目建成投产。加快推动威赫电厂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建设,积极与贵阳能源集团配合,加强与有关金融机构、意向投资实体协调沟通,逐步化解威赫电厂融资难题,争取建设工作取得突破,推动威赫电厂和火风一体化风电场早日建成投产。加快推进乌江公司与贵州能源集团合资的大方超超临界电厂相关手续办理,争取2025年取得核准立项并开工建设,2028年建成投产。加快已纳入优选项目名单的乌江公司黔西新仁抽水蓄能项目正常蓄水位选择、施工总布置规划、枢纽布置格局比选三大专题相关工作,争取早日核准立项和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毕节供电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做好超前谋划,保障煤电项目新能源资源配置需要。根据省“四个统筹”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要求,提前准备,保障好新建煤电项目和现役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项目的新能源资源配置需求。在新建煤电项目方面,重点保障茶园电厂二期、柳塘电厂、贵州能源大方电厂、国能织金电厂二期、杨家湾电厂共5个煤电项目,按装机容量1:2的比例分步骤配置新能源资源1188万千瓦,项目核准配置20%,主厂房第一罐混凝土浇筑配置30%,其余的50%按项目投资建设进度进行配置。在现役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方面,重点保障黔西电厂5号、国能织金电厂1号和2号机组按灵活性改造装机容量释放空间的2倍分步骤配置新能源资源79.2万千瓦,灵活性改造项目纳入年度实施计划配置30%,完成改造通过验收后配置剩余的70%。(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毕节供电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推动深度融合,促进企业间实质性联营。引导、鼓励和支持不同性质的能源企业积极探索有效有益的联营模式,实现深度融合、优势互补。引导同一省级母公司下属的能源企业,统筹煤矿、水电、火电、新能源、储(蓄)能电站,在法人主体资格不变的前提下,原则上2026年确定联营模式。按照光伏、风力新能源发电企业需要配置10%以上容量的储能电站的要求,鼓励新能源企业与储能电站进行资产优化重组、交叉持股、长期契约、托管兼并等方式,开展实质性联营。鼓励储能电站向火电、新能源发电企业提供储能租赁服务,签订3-5年及5年以上中长期协议,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提供储能租赁服务,由新能源企业支付储能租赁费用,实现互利共赢。鼓励煤电企业与已配置新能源指标的企业开展合作,推动新能源企业最大限度地利用煤电企业的调峰空间和送出通道,减少投资成本,提升发电效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毕节供电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毕节市电力项目推进工作专班及其办公室职能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推进煤电与新能源联营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考虑煤电机组建设及灵活性改造情况、新能源资源情况、地方发展实际等因素,科学谋划、精心组织,牵头推进煤电与新能源联营、深入融合,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二)强化规划引领。对煤电与新能源联营的重点项目,积极上报纳入省及国家“十五五”电力发展规划,联营的项目均纳入市“十五五”能源发展规划,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保规划、电网公司电力发展规划等衔接,留足项目建设土地空间和环境容量,确保项目就近接入电网和消纳的畅通,实现产业的合理布局,推进煤电和新能源产业有序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要素保障。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保障好新能源项目用地、用林、用草需求。要全力向上争取资金支持,为新建煤电项目争取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奖补资金,为开展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的企业争取省能源结构调整奖补资金,努力拓展资金渠道。要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积极搭建“金企”合作平台,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资金需求。

    (四)强化项目管理。企业主体要按照有关项目开工管理的规定,在落实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后方可施工,并严格按照核准(备案)立项文件明确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确保项目施工安全和兼具环保、质量、效益等。项目建成后,企业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各牵头及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调度跟踪,督促责任落实,努力化解推进过程中的难点、堵点、卡点问题。

    本方案所指的新能源资源重点是风、光资源,包含但不仅限于风力、光伏、抽水蓄能、化学储能、生物质能等。本方案明确的资源配置和备案(核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本方案有关内容涉及国家和省的政策调整并与调整后的政策有矛盾的,按国家和省的调整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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