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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7-27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电网规划 哈尔滨电网 电网投资
    内容要点

    哈尔滨供电公司原则上为电网项目建设的主要投资主体,负责编制全市电网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做好与增量配电网项目的统筹衔接,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各电网投资建设单位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编制本单位电网建设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合理安排变电站站址,地下、地上电力廊道等电力设施布局,做好电网建设项目技术规范管理工作。需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电网项目建设用地、架空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等,应按照控规深度编制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申请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关键数字

    对按年度计划开工新建的500千伏、220千伏、110(66)千伏变电站项目给予适当前期费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资金从市年度大项目前期费中列支,具体额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各区县(市)政府,应制定相应电网项目资金支持政策。



    关于公开征求《加快推进哈尔滨市电网规划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7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哈尔滨市电网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哈政办规〔2021〕17号),在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加快推进哈尔滨市电网规划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对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8月4日前反馈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子版发邮箱:rdlc2013@163.com,联系人:江溯,电话:86772011)。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7月27日

    关于加快推进哈尔滨市电网规划建设的实施细则

    为更好的推进哈尔滨市电网建设,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哈尔滨市电网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哈政办规〔2021〕17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新建、在建和建成后存在遗留问题的电力输送、分配、调度通信等电网基础设施,包括各电压等级变电站、输配电线路、环网柜、中低压用户电力接入及其附属设施等相关项目。

    二、工作流程

    第一条根据电网项目建设需要,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全市能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组织编制电网规划,会同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供电公司”)制定年度电网建设重点项目计划并纳入省、市重大项目进行调度管理。

    第二条将年度重点电网项目与水、气、热、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一并纳入城建计划,结合市级城市道路、桥梁的新建或者改造计划同步组织实施电缆通道建设,并统筹做好变电站以及电力线路通道建设协调保障工作。电网投资建设单位应配合完成电缆通道建设,并承担变电站以及电力线路通道工程最终投资。

    第三条将各类电网规划中电力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将全市电网规划列入国土空间规划目录清单,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做好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廊道空间保护和预留,确定变电站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电网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当为市政设施建设用地性质的“净地”,项目用地性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制定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安排重大市政项目建设、新规划产业园区、新引进重大项目,应当充分考虑配套电力设施布局并预留建设用地,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建设。新(改、扩)建道路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实施电力线路通道建设。电网企业应配合道路建设单位做好电力通道建设,电力通道建设后由电网企业统一维护管理,并在用电项目开工后,按约定归还道路建设单位垫付的电力通道建设资金。

    第五条哈尔滨供电公司原则上为电网项目建设的主要投资主体,负责编制全市电网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做好与增量配电网项目的统筹衔接,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各电网投资建设单位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编制本单位电网建设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合理安排变电站站址,地下、地上电力廊道等电力设施布局,做好电网建设项目技术规范管理工作。需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电网项目建设用地、架空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等,应按照控规深度编制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申请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哈尔滨供电公司作为建设主体负责编制《哈尔滨市供电工程专项规划》报送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照法定程序纳入《哈尔滨市国土空间规划》,预留电力设施用地并制定各类电力设施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挖掘城市道路应纳入城市道路计划管理,由管线建设单位按年度向市城管局申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对未列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增补计划。其中:挖掘市管道路由市城管部门审批,挖掘区管道路由所在区城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新建道路5年内、大修道路3年内禁止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需报市政府批准。每年10月20日至翌年4月20日为冬季道路禁挖期,禁止挖掘城市道路,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分别加收2倍和4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九条对紧急、急需的110(66)千伏变电站项目,推行“先土建、后电气”政企共建模式实施建设,先由各区县(市)政府按照电力设计标准完成变电站土建设施工程,经哈尔滨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并完成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后进行“回购”,回购变电站土建设施部分由各区县(市)政府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和程序,对各自出(垫)资建设变电站土建设施依规进项预算(拦标价)评审、结算评审,并由区县(市)政府出具正式文件予以确认,作为哈尔滨供电公司回购各区县(市)政府建设变电站土建设施投资的计价结果。

    第十条哈尔滨市三环线道路范围以内及重点规划开发区域新(改、扩)建的110(66)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应当以电缆敷设方式建设为主。各级政府在市政道路新建、改造中,结合相关电网规划,由相关政府垫资按照电力设计标准提前建成地下电力通道,并做好综合利用和管理,减少地面挖掘。电网投资建设单位配合通道建设和管理,承担地下电力通道建设及该项工程电气设备投资,并在规划电网建设项目开工后归还政府垫付的土建部分资金。属于各区县(市)政府实施道路工程项目垫付资金的,按照上述哈供电公司回购各区县(市)政府建设变电站土建设施,确认投资计价结果的操作程序办理;属于市直部门、单位实施道路工程项目垫付资金的,由市直部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进行预算(拦标价)评审、结算评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哈尔滨供电公司归还政府垫付资金的计价依据。

    第十一条在电缆敷设方式建设区域外,若相关区县(市)政府要求将建设方式由新建架空电力线路改为电缆敷设方式的,由所在区县(市)政府补足2种不同方式的投资差额。因城市建设发展等因素,对现有架空电力线路实施入地改造的,按照“谁主张、谁投资”的原则办理。差额由相关区县市政府与哈尔滨供电公司共同确认。

    第十二条对规划确定的变电站类项目,由电网投资建设单位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向资源规划部门提交申请,资源规划部门在接到申请文件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条件:1.前置要件齐全,并符合行政许可相关程序要求;2.建设项目用地要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3.建设项目用地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新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生效前,建设项目按单独选址进行用地预审的,须由当地政府承诺列入县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单选项目用地须符合“三条控制线”的管制要求,并随卷报送相关国土空间规划草案示意图后,按程序报批。4.征地补偿等相关资金的拟安排情况;5.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要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要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6.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7.规划审批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省、市政府相关规章、政策的要求。并提交:1.哈尔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申请表;2.规划设计方案(含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地位置及周围空间关系的现状地形图)。

    第十三条电网投资建设单位在取得变电站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后,配合属地政府完成项目用地征收,形成地籍调查成果、勘界成果图并缴纳相关费用,即可依程序向资源规划部门报请建设用地审批,资源规划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供应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2个工作日)。申请条件:建设单位配合属地政府完成项目用地征收,形成地籍调查成果、堪界成果图并缴纳相关费用。申请材料:1.哈尔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申请表。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3.规划定位通知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原件及复印件);4.建设用地单位申请材料(申请、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划拨用地宗地图、批次位置图,宗地竖向界限图;6.土地登记查询结果回复单;

    7.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1.哈尔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申请表;2.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电网线路塔基、线杆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批,资源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再将相关用地预审文件作为前置要件。占用集体土地(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投资建设单位通过协议补偿方式直接使用,不需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在工程使用期结束后恢复原地类;在城市道路内建设电力线路,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1、哈尔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申请表2、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地下管线综合会签表。用户在自有用地内建设建筑配套的管线、开闭箱、箱式变等中低压电力设施,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林地的,除重点国有林外,可与线路通道使用林地一并由权限内林业和草原部门进行临时用地审批。

    第十五条市生态环境、水务、交通、林草、城管、公安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要简化优化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公路跨越、林木砍伐、草原湿地使用、城市绿地占挖、占道施工等批准程序,积极协调省级对口部门加快做好电网规划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对110(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建设项目在办理前期手续时,相关部门要在接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具体施工方案,通过市民大厦综合窗口报件。受理后,市、区城管审批部门会同道路管理单位和申请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踏查,影响交通安全的,需征得公安交管部门同意,确定挖掘位置、面积、时限。完成审批后,申请单位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发放许可证。

    第十七条电网规划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哈政规〔2020〕16号),制定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并参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16〕8号)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可依据省、市政府最新出台的文件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变电站项目的用地报征、征地实施、房屋征收、场地平整等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具体实施,相关补偿费用由电网投资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对已纳入控详规划的110(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资源规划部门将土地收储后直接划拨给电网投资建设单位并办理供地手续。电网投资建设单位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哈政规〔2020〕16号)缴纳土地划拨成本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电网线路塔基、线杆项目需要征地或采伐林木的,由电网投资建设单位按照政府确定标准计列相关费用,足额支付给属地政府用于地上附着物征拆、塔基占地及临时用地、青苗补偿、林木补偿等,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并协助办理采伐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电网架空线路走廊通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已存在的合法地上建、构筑物,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标准,能够保证电力架空线路跨越安全距离的,可不予拆除。

    第二十二条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到位后涉及不动产注销登记的可采取两种方式申请。1.依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需提供:(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另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3)不动产权属证书;(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公告:(5)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确权结果和审核意见;(6)实地查看记录(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填制);(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2.依嘱托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需提供:(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区政府或受政府委托的征收部门的身份证明(另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3)区政府书面嘱托文件;(4)不动产权属证书(对无法收回证书的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哈政规〔2018〕20号或哈政规〔2020〕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5)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公告;(6)区政府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安置补偿已到位,注销登记后出现的信访、纠纷、涉法涉诉等事宜由区政府全权负责);(7)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确权结果和审核意见;(8)关于办结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的通知(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下达);(9)联合实地查看记录(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填制)(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已竣工备案的不动产首次登记。主要指先由各区县(市)政府按照电力设计标准完成变电站土建设施工程和由资源规划部门将土地收储后直接划拨给电网投资建设单位并办理供地手续的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另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4.经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6.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7.经审核通过的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8.依法应当纳税的应当提交完税凭证;9.实地查看记录(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填制);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权属发生转移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主要指经哈尔滨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并完成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后进行“回购”的项目需要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需要提供: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另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3.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5.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工作措施

    1.各区县(市)政府要相应成立本地区电网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市电网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每季度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电网规划建设和实施中相关问题,督促工作落实,通报项目建设情况,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区县(市)领导小组要加强本地区电网规划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网发展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3.全面落实土地征收属地责任。各区县(市)政府要与电网投资建设单位签订《电网建设工程前期工作协议》,全力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林木砍伐、线路走廊清理等工作,对变电站站址和线路通道预先做好保护,避免发生抢栽、抢建、抢种。

    4.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属地政府等应组织开展联合行政执法,对项目建设恶意阻挠、影响施工、人为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按照《哈尔滨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为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的主体,组织、协调辖区相关部门进行排查认定,根据认定结果组织辖区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电力设施区域内及周边违法建开展治理工作。

    电力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应将违法建设的相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相关区政府,由区政府依据《哈尔滨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依法进行处理。

    5.给予资金支持。对按年度计划开工新建的500千伏、220千伏、110(66)千伏变电站项目给予适当前期费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资金从市年度大项目前期费中列支,具体额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各区县(市)政府,应制定相应电网项目资金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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