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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2-06-17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电力接入工程 供电行业 供电企业 |
内容要点 |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到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电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属地政府承担的部分,属地政府应及时拨款委托供电企业建设,或者直接投资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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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各地可区分存量项目和新建项目,2021年3月1日及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21年3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各级政府与供电企业应按建设标准和用户用电时间需求及时完成电力接入工程建设。 |
发布日期:2022-06-17 来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赣发改价管〔2022〕5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江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20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全社会电力接入环节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明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到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电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属地政府承担的部分,属地政府应及时拨款委托供电企业建设,或者直接投资建设。
二、费用分担机制
(一)低压零散居民用户和低压小微企业用户的用电报装接入工程建设费用(含计量装置)由供电企业承担。〔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省能源局,配合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电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电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
(三)除以上外的各电压等级用户电力接入工程,供电企业承担电气工程投资,属地政府负责投资建设线路通道、电缆管廊及管道等设施。〔责任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上述分担机制不包括用户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情况。城镇老旧小区相关管线设施设备改造提升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7号)相关规定执行。新建电力线路工程的电缆入地费用分担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江西省电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22〕10号)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可区分存量项目和新建项目,2021年3月1日及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21年3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各级政府与供电企业应按建设标准和用户用电时间需求及时完成电力接入工程建设。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电行业收费的重要性,明确地方操作细则,加快建立健全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组织好资金申请和拨付。
(二)加大政策宣传。各地及供电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建立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对减轻用户负担的重要作用,加强政策解读,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属地供电企业的指导,加快推动本通知的落地实施。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力工程安装领域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相关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明令取消收费项目和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能源局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