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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贵州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1-11-18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风力发电 太阳能 地热能 生物质能 |
内容要点 | 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发展水电,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开发煤层气资源,积极开展核电项目前期选址等工作,加大天然气利用力度。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进一步提高。 大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发展新材料、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左右。制定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培育壮大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和节能环保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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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11-18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黔府发〔2011〕3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一五”时期,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06%,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5.39%和7.89%,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扭转了“十五”后期我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上升的趋势,为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我省经济总量小、发展方式粗放、资源型产业比重大,“十二五”期间,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期和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期,面临着既要赶又要转的双重任务,要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面临的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特别是我省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进难度增大、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基础工作薄弱、能力建设滞后、监管不力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不但“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难以实现,还将严重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进一步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抓手,作为检验经济是否实现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标准,以更高的工作要求、更强的工作措施、更实的工作作风,全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三、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要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节能减排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落实目标任务。要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四、要抓紧制定《贵州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方案,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地区、各部门、中央在黔企业和省属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狠抓贯彻落实,坚决防止出现节能减排工作前松后紧的问题,确保实现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贵州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突出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相协调;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工业增加值能耗分别下降到1.91吨标准煤和2.956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2.248吨标准煤和3.890吨标准煤分别下降15%和24%,比2005年的2.813吨标准煤和5.380吨标准煤分别下降32.05%和45.1%;“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2200万吨标准煤。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32.7万吨、106.2万吨,比2010年的34.8万吨、116.2万吨分别下降6.0%(其中工业加生活排放量减少6.1%)、8.6%;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3.72万吨、44.5万吨,比2010年的4.03万吨、49.3万吨分别下降7.7%(其中工业加生活排放量减少7.8%)和9.8%。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我省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省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市(州、地)、各行业。各市(州、地)要将省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严格执行国家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逐步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省和各市(州、地)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各市(州、地)目标考核与行业、重点企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省政府每年与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省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各市(州、地)政府(行署)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省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各级政府和行政不作为的各级部门,都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并按照我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高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抓紧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地),加大淘汰电力、冶金、建材、化工、造纸、有色、煤炭等行业落后产能。其中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475.56万吨、落后火电机组40万千瓦。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增加转移支付,加大对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支持和奖励力度。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州、地),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市(州、地)高耗能和高污染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撤回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九)调整能源结构。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发展水电,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开发煤层气资源,积极开展核电项目前期选址等工作,加大天然气利用力度。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进一步提高。
(十)加速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完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到2015年,服务业占全省经济总量比重达到45%以上;大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发展新材料、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左右。制定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培育壮大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和节能环保服务业。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重点抓好冶金、电力、化工、建材、有色、煤炭等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余热余压发电装机容量达到60万千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十二五”时期,形成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十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我省三峡库区影响区及上游区、清水江和南北盘江流域等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加快处理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及涉及民生保障问题。进一步提高县城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到2015年,基本实现所有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省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24万吨,新建配套管网约4900公里,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2.1万吨、0.31万吨。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推动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到2015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10万吨、4.8万吨。
(十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大力推进贵阳市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积极促进贵阳市国家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基地建设,巩固提升贵阳市、贵州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等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城市(企业)工作。积极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建设一批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产业园区(基地、企业)。
(十四)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的同时,各级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确保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企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承担污染治理责任。贵阳市要抓住列为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的机遇,统筹规划,组织编制具体实施方案,争取更多的项目得到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全面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全社会的节能减排工作,为完成全省节能减排目标多做贡献。
五、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管理
(十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积极争取国家给予我省更为宽松的能源消费总量限额,使我省加快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能耗空间。按照国家确定的我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立合理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控制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市(州、地)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市(州、地)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
(十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特别是列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管理,各市(州、地)要依法加强本地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重点管理的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下用能单位名单并加强管理。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省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我省列入万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对本部门管理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建立重点用能单位定期能源审计制度,在重点行业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积极争取我省列入国家能源管理师试点,加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人员和能源统计员培训,实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提高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水平,加快实施节能改造,实现节能400万吨标准煤以上。在黔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要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
(十七)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建材、造纸、轻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节能减排指导,强化监督管理,推动技术进步。积极推动工业园区(聚集区)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积极争取将贵州电网列入国家智能电网试点。探索节能电力供给调度管理制度,优先给单位产品能耗低的企业供电。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在钢铁、化工等有条件的企业推广建立生产能源管理中心。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贵阳市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
(十八)推动建筑节能。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制定并实施绿
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提高标准执行率。做好建筑节能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耗监测、能耗统计和分析、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逐步推行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推进城市照明节能改造,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
(十九)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积极推进贵阳市国家低碳交通运输体系试点城市工作,继续巩固“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成果,确定我省重点管理的交运输企业并加强节能管理。积极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实施内河船型标准化,优化航路航线。开展机场、码头、车站节能改造。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贵阳市等有条件的重点城市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建成覆盖全省的机动车尾气检测系统和监管体系,加快大型加油站、储油罐、油罐车油气回收及监测系统建设,实施城市交通清洁能源建设及改造工程。
(二十)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推进农村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开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逐步推进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二十一)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非工作时间不开启空调。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二十二)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创建20家示范单位。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加大公共机构锅炉、电梯等能耗量大的特种设备节能监测,积极推进落后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改造。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和分析、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要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能减排工作方案。逐步建立科学的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加强考核。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三)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编制全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各市(州、地)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研究制定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产业园区(基地、城市、企业)认定办法,认定一批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对示范性较好的单位积极争取列入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深化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围绕产业园区建设,加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技术推广,实施补链工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逐步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二十四)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推进清洁生产审核、评价结果的应用。重点节约能源、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工业、农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二十五)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煤矸石、粉煤灰、磷石膏、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尽可能实现废弃物就地消化,减少转移。推进一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建设一批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二十六)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积极争取将贵阳市列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培育一批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办公用品等再制造示范企业。按照再制造产目录,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和再制造产品标准体系,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二十七)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贵阳市、遵义市中心城区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推进六盘水市、安顺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收集处理利用工作。力争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贵阳市中心城区达到50%。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工业过程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试点,推进遵义市开展垃圾衍生燃料利用贵定县开展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等试点项目建设,在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试点建设。积极推进贵阳市垃圾焚烧发电试点。
(二十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严格执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加强城乡生活节水,降低城乡供水产销差率,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进再生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25%。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九)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在省和地方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加强培育和建设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
(三十)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复合反渗透膜、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预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
(三十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制定发布适合我省推广的节能技术(产品)目录、环保技术装备目录,遴选其中先进技术争取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重点推广循环流化床锅炉、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低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与国内外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八、完善和落实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三十二)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气、水、矿产等资源产品价格关系。逐步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积极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落实国家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我省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结合全省节能减排形势,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电价和脱硝电价政策。落实利用可再生能源、余热(余压)、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等发电上网和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推行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委托供水企业代收的三费合一收费模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三十三)完善财政激励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资金支持,加快我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积极争取国家“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机制对我省的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投
入。
(三十四)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落实国家资源税费改革相关政策,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税收政策。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五)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产品。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已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披露系统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六)健全节能环保制度和标准。加快修订我省节约能源条例,积极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等制度建设,补充制定我省特有能耗量大的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三十七)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市(州、地)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三十八)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各级政府要与重点减排企业签订减排目标责任书,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国家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电力、钢铁、化工、建材、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强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信息上报工作,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建设运营信息上报不规范、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县(市、区),暂缓审批该县(市、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及省级补助资金。
(三十九)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四十)执行“领跑者”标准制度。执行以高耗能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先水平为目标的“领跑者”能效标准。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四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改革发电调度方式,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水电、风电以及余热余压、生物质能、煤层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减排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推行能效电厂,支持技术支撑平台建设。
(四十二)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培育我省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力争我省通过国家备案节能服务公司达到100家。落实国家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四十三)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积极引导我省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环保装备申请国家认证,争取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加强标识使用的监管。
(四十四)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积极探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健排污权交易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配套制度。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四十五)扩宽融资渠道,鼓励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同时根据我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监管,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四十六)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标准体系。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环保产品及装备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等标准和规范,提高准入门槛。
(四十七)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测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节能监测和节能执法能力,完善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节能监察体系。继续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充实各级统计部门能源统计人员。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减排监控体系,加强减排基础工作,强化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八)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和我省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十九)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要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五十)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做节能减排的表率。抓好政府办公楼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推行无纸化办公,坚持节电、节水和节约办公用品,降低费用支出。推动公务车节油,逐步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