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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6-30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煤炭消费量 散煤治理 煤炭产业
    内容要点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坚持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控新增耗煤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按要求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实现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耗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到2025年年底,全市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0%左右。

    积极推进散煤污染治理。深入实施散煤污染治理,加大民用、农用散煤替代力度。加快实施散煤源头减量、散煤清洁替代、供应能力提升和基础设施保障等“四大工程”,以棚户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村等地区为重点,按照散煤替代“一片一策”和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问题“三个统筹”的思路,实施散煤污染治理。设定禁煤区,强化散煤输入管控,从严管控销售网点,清理整顿现有煤炭经营单位。加强煤质监测,严厉打击煤炭储运、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违法行为。

    关键数字

    到2024年年底,9区棚户区(含自供热居民楼)散煤实现“清零”,9区城中村居民住户完成搬迁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散煤241.55万平方米,县城、农村居民住户分别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散煤241万平方米和738.02万平方米。2025年,全市散煤用量比2020年减少5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30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2024〕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4—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4—2025年)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23〕19号)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安排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有效统筹经济平稳运行、民生保障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标、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排放量减少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聚焦产业、能源、运输、面源四大结构调整优化,加快推进钢铁和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散煤治理等“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深入开展柴油货车、锅炉炉窑、扬尘、秸秆等综合治理。积极服务市场需求,培育大气治理标杆企业。加大监督帮扶和考核督察力度,压实工作责任。加强源头防控,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切实做好第九届亚冬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确保赛事期间全市大气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减排措施精准落实,以“冰城蓝”助力赛事顺利举办。

    (二)目标指标。到2024年年底,PM2.5年均浓度力争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当年重污染天数不超过10天;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0.124万吨、1.3088万吨(“十四五”期间累计)。到2025年年底,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全面达标,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当年重污染天数不超过9天;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0.155万吨、1.636万吨(“十四五”期间累计)。

    二、持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三)严格环境准入要求。新改扩建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要严格遵照产业规划和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以及产能置换、总量控制、区域污染物削减、碳达峰等相关要求执行,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严禁新增钢铁、铸造、水泥、平板玻璃(不含光伏玻璃)等产能,合理控制垃圾发电产能。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同步关停后,新建项目方能投产。〔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四)加快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加快退出淘汰类产能、工艺、装备,加大限制类产能、工艺、装备淘汰改造引导力度。〔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涉气企业专项整治行动。针对水泥、建材、化工、铸造、电镀、玻璃、岩棉、塑料、食品加工等行业,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治”的原则,依法淘汰一批、改造一批、帮扶一批。在涂料类产业相对集中区域,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集中喷涂中心、安装高效VOCs治理设施,以替代独立喷涂工序;在普遍使用有机溶剂的产业集群,推进建设集中回收处置中心;在活性炭使用量大的产业集群,统筹建设集中再生中心统一处理。〔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无)VOCs含量产品的比重。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等行业企业要加大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力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推动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道路交通标志喷涂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到2025年年底,石化行业VOCs综合去除效率达到80%以上,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等行业VOCs综合去除效率达到6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冰城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改造、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优化改善能源结构

    (八)加快推进能源结构优化。推动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提升非化石能源和天然气使用比例。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加大工业用煤替代力度。增加清洁电力供给,提高电能在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加快建设清洁能源城市,加大电力、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煤改电、煤改气等能源需求。〔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坚持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控新增耗煤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按要求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实现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耗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到2025年年底,全市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0%左右。〔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哈尔滨市城镇供热规划。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9区建成区不再新建6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充分释放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热燃煤锅炉和散煤。各区县(市)政府要进一步统筹辖区内分散热源,消除因“大马拉小车”频繁启停炉造成的污染物排放超标问题。到2025年年底,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6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达到超低排放标准。2024年完成淘汰20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025年完成淘汰20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5年年底,行政区域内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工业炉窑燃料清洁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到2024年年底,全面淘汰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加热的烘干炉(窑);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完成全市以煤为燃料的炉窑清洁燃料替代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持续推进清洁取暖。因地制宜成片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确保群众温暖过冬。从热源侧和用户侧“两端着手”,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在热网覆盖不到的地区,推广高效清洁取暖先进技术。持续推进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管网改造,推动新标准,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在建筑领域应用。制定清洁取暖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案。到2024年年底,城市和县城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100%,并实现热源清洁化、散煤污染治理和建筑节能改造三项目标。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防止散煤复烧。〔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积极推进散煤污染治理。深入实施散煤污染治理,加大民用、农用散煤替代力度。加快实施散煤源头减量、散煤清洁替代、供应能力提升和基础设施保障等“四大工程”,以棚户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村等地区为重点,按照散煤替代“一片一策”和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问题“三个统筹”的思路,实施散煤污染治理。设定禁煤区,强化散煤输入管控,从严管控销售网点,清理整顿现有煤炭经营单位。加强煤质监测,严厉打击煤炭储运、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违法行为。到2024年年底,9区棚户区(含自供热居民楼)散煤实现“清零”,9区城中村居民住户完成搬迁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散煤241.55万平方米,县城、农村居民住户分别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散煤241万平方米和738.02万平方米。2025年,全市散煤用量比2020年减少50%。〔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优化调整运输结构

    (十四)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优化货物运输方式,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和物流园区中长距离运输以铁路、水路、管道方式为主,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辆。将城市铁路货运场站和具有铁路专用线的用煤大户作为煤炭集散地,采用清洁方式向周边运输。〔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最大程度发挥既有线路效能。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用地、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市交通运输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快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新能源化,公交、出租、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的新增或更新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推进全市公共交通、公务用车电动化进程。在火电、钢铁、煤炭、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力争到2025年年底,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60%,城市公共交通清洁能源车辆基本实现全覆盖,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占比达20%左右。〔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新生产货车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集中使用、停放地的入户检查,严厉打击破坏篡改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等违法行为。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管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及火电、钢铁、煤炭、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推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发展,在内河沿线布局建设岸电设施,提高岸电使用率。到2025年年底,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省机场集团、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全面保障油品质量。推动油品生产企业油品升级,组织在哈相关企业全面供应符合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加大柴油使用环节检查力度,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的油箱中柴油进行直接抽测,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冰城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加强面源污染治理

    (十八)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动态调整建筑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全面推行绿色施工,严格执行施工工地围挡、路面硬化、洒水压尘、裸土覆盖、进出车辆冲洗、渣土封闭运输、建筑垃圾规范管理、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尾气达标排放等“八个百分之百”等扬尘防控长效机制,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到2025年年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左右、县城达到70%左右。对城市公共裸地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通过卫星、巡查、动态监测等手段查处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破坏生态、乱采滥伐的露天矿山,清理过期采矿权;加快推进现有矿山绿色转型发展,加快绿色矿山升级改造,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持续强化秸秆还田离田作业质量。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通过市场化运作,提升产业化能力。到2024年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加强源头管控治理,压实各级“田长制”管理责任,把秸秆还田离田工作任务落实到人、包保到户、管控到地块,落实农户、合作社主体责任,发挥基层党组织、驻村工作队、村警务室作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监管督查,全面完成秸秆还田离田任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秸秆综合利用推进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一)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加强监管督查,开展秸秆焚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各区县(市)加强协同配合,结合污染传输情况开展联动,切实保障环境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草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二十二)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鼓励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对装载汽油、煤油等高挥发性化工产品的汽车罐车,推广使用自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三)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动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在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改造周期较长的,优先推动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推进45台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到2024年年底前,具备条件的完成改造;到2025年年底,基本完成建龙阿城钢铁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在用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基本实现超低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工业企业监管,确保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结合新制(修)订的行业排放标准,推进玻璃、石灰、矿棉、有色等行业实施深度治理。全面排查锅炉、炉窑、VOCs等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对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工艺实施整治。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系统等关键部件要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严格旁路监管,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需向所在地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加强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餐饮油烟、恶臭异味污染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加强油烟扰民源头控制。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运行状态监控。综合治理恶臭污染,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排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提升养殖业、种植业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推进种养有机结合,提高畜禽粪污利用效率。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推进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肥料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二十六)持续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完善哈—大—绥和哈—长—吉—松等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区域空气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信息的互通、共享水平。加强排放标准、产品标准、环保规范和执法规范的对接,开展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推进跨区域联合监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七)提升亚冬会空气质量保障能力。编制实施亚冬会空气质量保障方案,明确赛前散煤清洁替代、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及提标改造等重点治理任务,建立完善赛事期间减排管控清单,制定工业企业生产调控、移动源管控、面源管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管控措施。做好与相关企业的沟通协调工作,争取理解支持。〔市生态环境局、市亚冬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八)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完善“省—市—县”重污染天气应对三级预案体系,明确各级预案职责和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标准。按照国家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指标体系要求,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申报、审核、调整流程,鼓励企业实施创A行动。加强应急减排清单动态化管理,结合排污许可制度,实现涉气企业全覆盖、污染物真正减排、制定措施切实管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坚持供热期错峰起炉。根据锅炉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下,指导各供热企业在气象条件相对有利于污染物扩散的情况下错峰起炉。〔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常态化开展错峰生产。严格落实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要求,生产通用水泥熟料、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特种水泥生产企业按要求做好错峰生产工作。通过排污许可证削减水泥窑排放总量。〔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三十一)着力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数据联网共享。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沙尘调查监测和遥感能力建设。根据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需要,加强涉VOCs重点化工园区、产业集群等大气环境监测。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加强光化学产物和衍生物、交通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继续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扩大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范围,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十二)强化大气环境执法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加快数字赋能,大力推行非现场监管,加快形成智慧执法体系。加强市、区县(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基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合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厉打击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修改系统参数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严厉打击第三方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发挥专家团队的科技资源优势,加强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VOCs与氮氧化物协同效应等方面研究,推动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推进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程序化、标准化、业务化。到2025年年底前,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落实法规标准要求

    (三十四)积极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跟踪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更新情况,第一时间组织严格落实。鼓励各区县(市)、团体、企业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技术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落实政策措施、完善奖惩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各项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生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实施《哈尔滨市大气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三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政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要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相关部门和企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工作部署,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各司其职,指导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评估,推动各项任务按要求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重点任务推进落实有力的区县(市),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对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县(市),在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并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工作不利,责任落实不到位、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区,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推进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每月发布9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加强宣传引导。使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举措,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的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引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健康防护。〔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实施全民行动。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全社会共同行动。政府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开展绿色采购,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带头引导绿色生产,推进治污减排,优化工艺流程。强化公民环境意识,倡导志愿服务行动,鼓励从自身做起,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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