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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05-01
    文件类型 政策解读 标签 扬尘污染 空气质量 扬尘治理
    内容要点

    工作目标:为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空气质量的向往,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简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夯实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巩固现有空气污染防治成果,完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持续打赢蓝天保卫战,守护“淮南蓝”。


    关键数字

    【文字解读】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日期:2023-05-01 来源: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现由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对本《条例》进行解读,具体解读内容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

    长期以来,扬尘污染一直是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市上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但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加之近年来城市拆迁、房地产开发进度加快,扬尘污染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根据淮南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和细颗粒物源解析数据,2020年淮南市PM10排放量为5.1万吨,其中扬尘源排放3.6万吨,占总排放量的70.6%。扬尘源对细颗粒物的贡献占比为9.5%-18.7%,扬尘已经成为我市大气中颗粒物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必须进一步采取措施,规范扬尘污染防治,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因此,通过地方立法,巩固现有空气污染防治成果,完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为我市扬尘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的通知》(皖环发〔2019〕17号)等部门文件。

    3.《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淮办发〔2017〕22号)、《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并进一步细化成员单位分工的通知》(淮办秘〔2019〕72号)等政府文件。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明确防治监管职责。结合法律规定、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现实惯例和外地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加强部门属地联动,推进联合监管执法机制。

    二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重点扬尘污染源管理清单,并定期公布。建设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全封闭围挡、裸土与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等湿法作业、路面与场地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及远程视频在线监控、扬尘在线监测、喷淋洒水抑尘、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等十项工作措施。

    三是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于未按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建筑工地一律停工整治,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加大对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严格查处带泥上路、沿途抛洒、无证运输等违法行为。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2年以来,在市人大常委会指导下,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启动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市生态环境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参与《条例》起草工作,多次与起草小组一起探讨、研究、完善,于3月底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协同办公网书面征求了各县区政府和有关市直部门意见,并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公众和有关单位意见。

    5月,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召开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协商会,听取了资源环境和法律界别的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7月初,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专家评审会,听取了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结合专家意见,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先后召开了征求公众意见座谈会和征求部门意见座谈会,面对面征求了管理服务对象和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

    7月28日,市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再次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

    8月1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8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一审后,市人大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整理研究,并通过赴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10月2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二审。二审后,淮南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

    12月8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

    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工作目标

    为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空气质量的向往,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简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夯实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巩固现有空气污染防治成果,完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持续打赢蓝天保卫战,守护“淮南蓝”。

    五、主要内容

    《条例》为条款式结构,全文共三十二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未作重复,从其规定。

    一是明确“管什么”。《条例》采取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依据扬尘污染产生的原因对其定义和范围进行界定,规定了立法依据和条例适用范围,规定了扬尘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原则与要求。

    二是明确“谁来管”。明确了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职责。

    三是明确“如何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根据需要组织执法检查。规定了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推广责任。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义务。

    四是明确“防治规范”。《条例》既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共性防治措施,又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重点领域,如工程建设和拆除、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物料堆放和运输、城市道路和公路养护保洁、园林绿化、矿产资源开采、裸露地面等,明确细化了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五是明确“法律责任”。《条例》细化了工程建设和拆除、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物料堆放和运输等活动中扬尘污染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执法部门、执法范围、执法标准。

    六、创新举措

    《条例》紧紧围绕“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总要求,立足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突破,针对近年来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细化量化,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一是防治措施方面。《条例》既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共性防治措施,又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重点领域,如工程建设和拆除、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物料堆放和运输、城市道路和公路养护保洁、园林绿化、矿产资源开采、裸露地面等,明确细化了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是法律责任方面。《条例》细化了工程建设和拆除、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物料堆放和运输等活动过程中扬尘污染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执法部门、执法范围、执法标准。

    三是防治职责方面。《条例》明确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淮南经济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管辖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条例》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管理、水行政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管理等部门扬尘防治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下一步将在巩固好现有扬尘治理成果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措施,完善长效管理,努力实现工地扬尘防治工作规范化、常态化。综合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跟进,主动办理,及时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行动,对问题严重、屡教不改的责任主体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切实起到震慑作用,确保问题全面整改到位。强化《条例》宣传引导。继续加强《条例》宣传力度,将扬尘源的排查和宣传工作相结合,传达扬尘治理相关工作要求,不断提升建筑施工单位扬尘治理意识。

    八、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科室:法规与标准科、大气环境科

    解读人:王年雷、陈元图

    联系方式:0554-2678232,0554-2662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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