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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8-07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建筑垃圾 垃圾分类 垃圾处理
    内容要点

    本办法适用于七星关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理:

    (一)分类回收处理。金属、织物及玻璃等可回收物,可分类收集后进入废品回收市场再利用。

    (二)直接资源使用。工程弃土可用于工程项目回填、城市绿化、林业用土、土地复垦、矿山修复、土壤改良或者烧结制品等。砂石、碎砖瓦、杂填土、混凝土等用于工程回填、地形堆砌、道路铺装等。

    (三)加工就地利用。工程泥浆可采取就地清洗、泥沙分离等资源化处置方式处置,分离后的泥浆可与工程弃土一同使用,砂石可用于回填或加工后进入混凝土搅拌站、预制构件、预拌砂浆、道路无机结合料场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使用;施工现场不具备晾晒条件的,工程泥浆可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

    (四)加工再生产品。废弃砂石、混凝土、砖块、石材等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再破碎、再加工,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

    (五)无害化处理。无法利用的可燃烧有机物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站焚烧处理,其他建筑垃圾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无害化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建筑垃圾。

    关键数字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七星关区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7 来源: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七星关区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区人民政府8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7日

    毕节市七星关区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七星关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辖区建筑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时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

    装修垃圾进行分类,并按照不同用途和处理方式合理堆存和分类

    运输。

    1.工程渣土。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渣土、碎砖块(砖、石、混凝土等)。

    2.工程泥浆。主要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泥沙。

    3.工程垃圾。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包括:无机非金属类(混凝土、水泥制品、砂石、砖瓦、

    陶瓷、砂浆、轻型墙体材料等)、金属类、有机类(木材、塑料、

    织物、纸类、沥青类等)、其他类。

    4.拆除垃圾。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包括:无机类(混凝土、石材、砖瓦砌块、陶瓷、玻璃、

    轻型墙体材料、石膏等)、金属类、有机类(木材、塑料、织物、

    纸类、沥青类等)、危险废物类(灯管、电池、废药、杀虫剂等)、

    其他类。

    5.装修垃圾。主要指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包括:无机类(旧混凝土、砂浆层、玻璃、石膏等)、金属类、有机类(木材、塑料、织物纸类、沥青类等)、危险废物(油漆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推进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将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非物业管理区域、经营区域、公共场所等装修垃圾分类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做好建筑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工作。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动员居民、村民开展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第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分类设施用地的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已分类的有害垃圾收运处理、贮存,对处置单位实施监管,参与指导有害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方案和设施规划布局,对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过程进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指导超市、专业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工作;指导可回收物分拣中心规划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参建单位按要求做好施工场地内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将建筑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教育系统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建筑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所管辖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加强中小学生垃圾分类意识。

    卫生健康、文化旅游、财政、发展改革、民政、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和普及,引导公众养成建筑垃圾分类习惯,推动公众参与建筑垃圾分类。

    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分类处置义务,承担建筑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筑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投资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商务、生态环境及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建筑垃圾分类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堆放点分类标志和相关提示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创建居民建筑垃圾分类投放示范点,引导居民正确分类投放建筑垃圾,提高建筑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

    第十五条实行建筑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工矿企业的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农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商铺等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设施,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跨区域、跨行业的建筑垃圾分类投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为管理责任人。

    第十六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配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在投放点张贴分类标准等图文资料,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

    (二)合理布局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点,并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收集点整洁;出现污损的,及时维修、更换或清洗;

    (三)建立管理范围内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管理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

    (四)对发现不符合建筑垃圾分类处置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劝告无效的,及时报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分类数据信息统计实行逐级报送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本辖区管理责任人收集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数据信息,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汇总本辖区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数据信息,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建筑垃圾分类类别、收运量、作业时间等合理配备收集运输设备以及作业人员;

    (二)按照核准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时间和运输路线,将建筑垃圾收运至处置场所;

    (三)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

    (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去向等情况;

    (五)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发现建筑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并应及时向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处理,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交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理:

    (一)分类回收处理。金属、织物及玻璃等可回收物,可分类收集后进入废品回收市场再利用。

    (二)直接资源使用。工程弃土可用于工程项目回填、城市绿化、林业用土、土地复垦、矿山修复、土壤改良或者烧结制品等。砂石、碎砖瓦、杂填土、混凝土等用于工程回填、地形堆砌、道路铺装等。

    (三)加工就地利用。工程泥浆可采取就地清洗、泥沙分离等资源化处置方式处置,分离后的泥浆可与工程弃土一同使用,砂石可用于回填或加工后进入混凝土搅拌站、预制构件、预拌砂浆、道路无机结合料场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使用;施工现场不具备晾晒条件的,工程泥浆可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

    (四)加工再生产品。废弃砂石、混凝土、砖块、石材等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再破碎、再加工,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

    (五)无害化处理。无法利用的可燃烧有机物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站焚烧处理,其他建筑垃圾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无害化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则接收、分类处理建筑垃圾;

    (二)配备相应的处理设施设备、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保持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按照规定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保证建筑垃圾处理站、场(厂)环境整洁;

    (五)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建筑垃圾接收和处理的种类及数量;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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