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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2-06-02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风电项目 光伏项目 共享储能
    内容要点

    加强拟申报项目质量管理,推动成熟项目实施、好限制性因素排查、选择有实力的企业。同时规范项目的配套储能设施建设,推广应用集中式共享储能。可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入专业储能投资运营商,提供优质储能服务。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其选定的储能投资运营商签订储能服务合同,通过租赁设备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满足其发电项目储能配置要求。光伏发电项目。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公布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实质性开工建设,两年内全容量建成投产,不能按期工的,取消资格,已取得的电网接入手续废止,取消后仍需建设的,需重新申报;“所发电量全部自用”或“以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屋顶及附属设施或在企业自有厂区内建设的“全额上网”光伏发电项目,不需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由各区自行管理,相关项目信息及时报我委备案,项目自备案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建成投产。

    风电项目。集中式风电项目自公布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完成核准,不能按期核准的,取消资格,取消后仍需建设的,需重新申报;“所发电量全部自用”或“以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的分散式风电项目,不需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由各区自行管理,相关项目信息及时报天津市发改委备案,项目自核准之日起,应在两年内建成投产。


    关键数字

    <span style=\"\\"text-wrap:\">储能需求可按原承诺最低储能配比减半,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的标准进行测算。根据此前2021年6月7日,天津市发布的《关于做好天津市2021-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和2021年保障性并网有关事项》的文件中,光伏发电项目承诺储能配比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的10%(连续储能时长不低于1小时,下同),风电项目不低于15%。

    严禁随意拆分项目,相同或临近地点建设的归属同一集团公司的多个项目,单体容量不超过5万千瓦的,全部视为同一项目,储能设施配比按终期建设容量考虑。单体容量超过5万千瓦的项目,应提供储能(连续储能时长不低于2小时)配比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15%的承诺,或提供相应的调峰能力。

    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2 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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