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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习水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4-07-02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餐厨垃圾 垃圾处理 垃圾清运 |
内容要点 | 该办法适用于习水县辖区内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产废单位。餐厨垃圾管理坚持分类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就餐等方式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必须与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协议,并在签订后七日内报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到时间、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在互相交接垃圾时、必须对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进行书面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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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02 来源:习水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结合我县实际,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习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对管理办法的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7月2日—7月31日
二、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并备注提出修改意见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不受理匿名反馈和电话反馈。
联系电话:18585338988,邮箱:496142184@qq.com。
联系地址:习水县习酒路与绿洲路交叉口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邮编:564600。
附件:
《习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起草说明
一、《办法》的修订目的和必要性
为抓好我县垃圾分类工作落实、有序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不断提高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结合我县实际,修订《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的修订过程
(一)为做好《习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共同负责《习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二)修订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再次进行学习,充分了解垃圾分类公民、责任主体、行业管理部门做些什么事,如何做,以及各环节间应注事项、禁止事项,违法情况,怎么处罚。
(三)借鉴其他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并结合习水实际,深入终端处置厂调研,了解处置工艺流程,弄清收集、运输、处置环节各责任主体应履行的义务、应注意的事项及禁止行为。经修订组共同讨论、内部部门审查后形成《习水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治理及设施建设,收集、运输、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此章包括十一条。主要明确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目的、意义;餐厨垃圾定义;各职能部门在餐厨垃圾管理中的职责。
(二)治理及设施建设。此章包括二条。主要明确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
(三)收集、运输、处理。此章包括十条。主要明确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原则;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条件;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条件;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必须遵守的规定,禁止的行为。
(四)监督管理。此章包括三条。主要明确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投诉和举报制度;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应急预案。
(五)法律责任。此章包括一条。主要明确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次对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修改。原法律责任条款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1、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2、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产废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3、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4、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处以1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5、产废、收集厨餐厨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违反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第一项、第五项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6、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7、产废单位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餐厨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现行文件“存在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的罚款规定,罚款数额较大,过罚不当。”所以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
修改后内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1、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2、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的。3、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4、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5、产废、收集厨餐厨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6、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7、产废单位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餐厨垃圾的。”
(六)附则。此章包括四条。对有关内容和事项进行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