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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7-02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治理 大气环境
    内容要点

    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专项整治。组织检查小组定期对涉VOCs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对已整改的问题进行“回头看”,对新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新、改、扩建项目限制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VOCs治理设施(恶臭处理除外)。

    加强扬尘污染突出问题整治。聚焦建筑施工、城市道路、运输车辆、车站码头和裸露地面等领域扬尘污染源,加强扬尘污染源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措施落实情况。

    目标明确,2024年,在完成市级考核295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全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0天,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7.1微克/立方米以下,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关键数字

    2024年,在完成市级考核295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全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0天,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7.1微克/立方米以下。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02 来源: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荣昌府办发〔2024〕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荣昌区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荣昌区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圆满完成市级和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4年,在完成市级考核295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全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0天,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7.1微克/立方米以下,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二、重点工作

    (一)深化行业废气深度治理。

    1﹒强化重点行业废气深度治理。

    (1)推动现有垃圾焚烧发电厂、玻璃行业实施深度治理。推进重庆荣昌三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厂)、渝荣玻璃深度治理。玻璃行业应急排口按规范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并加装铅封。(牵头单位:荣昌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生态环境局)

    (2)推动现有陶瓷行业实施深度治理。聘请专家现场开展陶瓷行业深度治理调研,持续推进陶瓷企业开展深度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经济信息委。)

    2﹒加强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完成2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荣昌高新区管委会)

    (2)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专项整治。组织检查小组定期对涉VOCs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对已整改的问题进行“回头看”,对新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新、改、扩建项目限制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VOCs治理设施(恶臭处理除外),组织排查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低温等离子及上述组合技术的低效VOCs治理设施,对不能达到治理要求的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对整治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加强联合执法监管力度。(牵头单位: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等)

    (3)推进工业涂装(汽车、摩托车整车及零部件制造,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工程机械等)、化工、包装印刷等行业开展VOCs低挥发性原辅料替代工作,持续提升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替代比例。重点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原则上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等原辅材料。(牵头单位: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4)推动“绿岛”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全区汽车集中钣喷共享中心项目建设,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钣喷共享中心辐射服务范围内逐步取消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钣喷车间。(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3﹒低效失效设施整治。

    按照市级要求,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治理、整改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问题整治,并在10月1日前将企业排查和治理清单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荣昌区高新区管委会、区经济信息委)

    4﹒重点排污企业监管整治。

    定期开展现场监测和执法。根据《重庆市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督促24家重点监管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确保达到排放要求,定期开展现场监测和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督促上述涉气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及有关镇街)

    5﹒调整能源结构。

    鼓励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工业园区开展屋顶光伏建设并优先使用绿电。(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

    (二)深化交通污染治理。

    1﹒推广新能源汽车使用。

    (1)新增或更新的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环卫车辆等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委、区科技局、区税务局、邮政荣昌分公司等)

    (2)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特殊情况采用燃油车辆的需要相关部门审批同意。采用租车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优先租赁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区级有关部门)

    (3)推广应用充、换电纯电动重型货车,探索零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试验区建设。(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

    (4)提高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新能源水平,大力推动公交、巡游出租纯电动化,新增、更换的公交车、巡游出租车、网约车等使用纯电动或氢燃料等新能源车辆。(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

    2﹒新能源车配套设施建设。

    (1)在交通枢纽、批发市场、快递转运中心、物流园区等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建筑、已建成住宅等配建的停车库按要求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实际需求,新建充电桩。加强已建成充电桩的维护,确保能正常投入使用。(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

    (2)积极开展“充储泊”一体化试点应用,加快建设“充储泊”一体化示范站。(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国家电网荣昌分公司)

    3﹒加强货运车辆限行管控。

    (1)加强货车禁限行管控。持续加强城区货运限行路段的闯禁执法管理,城区重点区域实行24小时禁行,非重点区域实行重点时段限行,积极引导货车绕行G348国道过境,有效减少城区汽车尾气排放。(牵头单位:区公安局;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委)

    (2)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引导。优化城区交通组织,加强路面执法力度,提高城区道路通行效率。特别是在节假日增加点对点的交通疏导,并及时短信告知全区车主道路堵塞情况,引导提前变道,减缓交通压力。(牵头单位:区公安局)。

    4﹒加快老旧汽车淘汰工作。

    按照国家要求,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制发专项工作方案,至少完成淘汰、替换老旧车720辆。(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委、有关镇街)

    5﹒加强机动车抽检和执法。

    (1)完成机动车排气路检不少于3000辆,其中,抽检柴油车比例不低于70%。继续常态化开展机动车路检工作,特别是污染高发季节、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严厉打击违反限行规定、超标排放、冒黑烟车等违法行为。对抽测不合格的本地号牌车辆,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副证,并依法实施处罚,经治理复检达标后,车主凭复检合格报告单方可返还机动车行驶证,对抽测不合格的外地号牌车辆,依法实施处罚并劝返。(牵头单位:区公安局;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委、区财政局)

    (2)开展用车大户入户抽检工作。针对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快递、旅游、维修、水泥、钢铁等重点单位,加强对柴油车常态化的入户抽测不少于12家次,完成入户抽检不少于90辆。重点核查车辆环保信息公开、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尾气排放情况等,指导柴油车用车大户建立和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经济信息委、新区建设管委会、区城管局、重庆永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配电工程二处、邮政荣昌分公司等)

    (3)梳理本年度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名单,报送至市级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经济信息委、邮政荣昌分公司、相关镇街等)

    6﹒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建设。

    (1)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检查。每月至少监督检查1次,重点检查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维修和保养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等类型的维修服务。(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委)

    (2)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每季度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检验机构依法查处。(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

    7﹒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

    (1)持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工作。相关部门要督促各自分管领域内各行业使用环保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现编码全覆盖。(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市场监管局、新区建设管委会、其他区级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等)

    (2)持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入户抽测工作。重点核验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编码登记等,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劝退离场或治理达标后方可投用。重点查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租用未进行编码登记、未取得环保标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到正规加油站购买加注合格的柴油,督促机主(使用人)定期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推进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纯电动化。(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市场监管局、新区建设管委会、其他区级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

    (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执法。加强对辖区特别是建筑工地、工矿企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检测工作,全年开展执法监测抽检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少于150台,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情况。(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市场监管局、新区建设管委会、其他区级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

    8﹒加强油品及车用尿素质量管理。

    (1)全区有需求的加油站配套柴油车尿素加注点。(牵头单位:区商务委;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

    (2)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压缩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油品抽测覆盖全区加油站70%以上。(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经济信息委)

    9﹒加强油气回收装置监管。

    (1)加强加油站现场检查和油气回收抽测,在10月底前,全区累计完成执法监测抽测加油站17座。(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

    (2)完成5座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并将在线监控数据实时上传至区生态环境局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

    (3)加强对油罐车监督检查,要求加油站督促相关企业按照《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要求开展油气回收系统定期检测,并将油气排放检测报告报送至生态环境局备案。(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

    (4)严格落实加油站错峰卸油加油措施。4月1日至9月30日,督促24座加油站开展夜间“错峰加油”优惠活动。引导加油站不在10︰00—19︰00时进行卸油作业,减少在高温时段12︰00—19︰00时的加油作业。(牵头单位:区商务委;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10﹒重点行业清洁运输。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与运输企业(个人)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实现清洁运输。督促重点企业按照《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要求,加强运输车辆管控,完善车辆使用记录,实现动态更新。鼓励未列入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的企业参照执行。(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三)深化扬尘污染治理。

    1﹒加强施工扬尘控制。

    (1)实施《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标准》,加大施工工地监管力度,督促工地落实控尘“十项强制性规定”(全封闭施工、场地坪硬化、车辆冲洗、预拌混凝土使用、烟尘排放控制、易扬尘物质处置、高空垃圾处理、渣土密闭运输、施工湿法作业、视频监控),空气污染应对工作预警期间,每天冲洗不少于3次,建立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长效制约机制,完善施工单位扬尘控制“黑名单”,扬尘控制情况纳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和环境信用评价,并纳入资质等级管理。督促业主、施工单位将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管理。(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责任单位: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委等)

    (2)创建(巩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10个。(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责任单位: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委等)

    (3)推动住建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建筑工地视频监控数据。(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责任单位: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委等)

    2﹒加强道路及裸土扬尘控制。

    (1)加强道路洒水、清扫、冲洗立体化保洁,确保城市道路机扫率达到90%以上,空气污染预警期间加大城市道路冲洗力度,结合实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牵头单位:区城管局)

    (2)加强重点区域臭氧超标预警期间的喷雾作业。夏秋季晴热高温时段,充分利用相关设施设备强化增湿降尘工作。(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财政局、荣昌中学、昌元街道)

    (3)加强出入城干道清扫保洁。做好出入城干线公路、国省道路面、峰广公路保洁工作,确保道路无明显扬尘,绿化带叶面无明显积尘,车辆过后不起尘,无垃圾堆放或其它废弃物堆放。(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委、昌元街道、昌州街道、广顺街道、峰高街道、安富街道)

    (4)全面实施建筑渣土全过程监管,强化施工现场管理,规范运输管理,开展建筑渣土监管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区城管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区交通运输委等)

    (5)创建(巩固)扬尘控制示范道路10条。(牵头单位:区城管局)

    (6)推进渣土车车轮、底盘和车身高效冲洗。(牵头单位:区城管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区交通运输委等)

    (7)严格要求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加大密闭运输联合执法监管。(牵头单位:区城管局;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

    (8)加强荣昌中学校内扬尘防控。切实加强校园内扬尘、油烟等方面的日常管控工作。(牵头单位:区教委;责任单位:荣昌中学、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

    (9)持续深入推进完成城市裸露地块遮盖、绿化,严防扬尘与露天焚烧污染。(牵头单位:区城管局;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昌元街道、昌州街道)

    3﹒加强重点扬尘源分类管控,提升精细化管控水平。

    (1)进一步完善建筑工地“红黄绿”标志分类管控制度。动态管理“红黄绿”标志名单,不搞“一刀切”,允许绿色标志工地在空气重污染天气正常施工;黄色标志工地警示整改;红色标志工地从严管控,逾期未改的停工整改。(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委等)

    (2)加强扬尘污染突出问题整治。聚焦建筑施工、城市道路、运输车辆、车站码头和裸露地面等领域扬尘污染源,加强扬尘污染源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措施落实情况。(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控制生活污染。

    1﹒强化餐饮油烟整治。

    (1)严格餐饮项目准入管理。在受理审批城区餐饮服务项目时,向申请人发放《重庆市餐饮服务项目环境保护事项告知书》,并向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抄送项目申报情况,对于没有设置专用烟道、安装油烟净化设备的餐饮机构,要求其按规定改造,直至通过验收方能营业。(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昌元街道、昌州街道)

    (2)严格执行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59—2018),督促餐饮业强化维护保养油烟净化设施(至少每月1次)并建立运维台账,油烟浓度低于1.0毫克/立方米。对餐饮业开展160家次抽查(其中,机关食堂不少于10家次,企业食堂不少于15家次),抽测不少于16家,督促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昌元街道、昌州街道等)

    (3)推进实施餐饮油烟治理设施免费定期清洗维护项目,每季度对500家重点餐饮单位至少免费清洗维护一次,并借助智能监管平台,及时上传清洗维护图片、记录等佐证资料,确保油烟治理设施长期正常运行。(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昌元街道、昌州街道等)

    (4)对市政府“12345”转办、市民来信来访的餐饮油烟投诉,开展分类整治。(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昌元街道、昌州街道等)

    (5)督促已完成油烟治理的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机构食堂定期开展监测,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测。开展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原则上每月清洗1次,并建立运行维护台账。公共机构食堂开展优化升级油烟净化设施试点工作,排放浓度严于地方标准(DB50/859—2018)排放的30%以上,即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7毫克/立方米。(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6)推进居民油烟治理项目建设和运维管理。采用劳务外包方式,加强国控站点周边有公共烟道的楼顶油烟净化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对居民油烟进行集中收集处理。加快推进国控站点周边无公共烟道的1000户老旧小区居民油烟治理设施项目(二期)建设,每户安装新型离心式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稳定运行,有效减少油烟污染。(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昌元街道)

    2﹒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

    巩固全区24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渣油、石油焦、木柴、秸秆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淘汰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风能等清洁能源。每半年开展1次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违规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城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市场监管局、昌元街道、昌州街道)

    3﹒推进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1)督促机动车维修等行业应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切实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委)

    (2)夏秋季高温时段(日最高气温大于28℃,昼间),禁止进行建筑墙体涂刷装饰、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沥青铺设、园林绿化喷洒农药、除草剂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禁止工地所有露天焊接作业。(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3)落实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环境标志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贯彻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引导推广使用绿色包装、绿色产品和绿色服务。(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有关部门)

    (4)使用财政资金新建或者改造的公共建筑原则上采购使用低毒、低挥发性的环境标志产品,鼓励其他建筑及家庭装修选用水性涂料、胶粘剂等绿色产品。(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有关部门)

    4﹒整治露天焚烧和烟熏腊肉。

    (1)加大对建成区内露天焚烧垃圾、树叶、杂草,非指定区域和时段露天烧烤、熏制腊肉情况的巡查整治力度,鼓励烧烤经营户改用符合环保要求的烧烤炉具。开展腌腊制品集中熏制试点,依法劝导制止露天熏制食品行为。(牵头单位:区城管局;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昌州街道、昌元街道、万灵镇、直升镇等有关镇街)

    (2)坚持实施城区及周边重点镇街免费集中熏制腌腊制品服务项目,积极引导广大市民到集中环保熏制腊肉服务店熏制腌腊制品,依法劝导露天熏制食品行为。(牵头单位:区城管局;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有关镇街)

    (3)强化城区(除荣昌高新区外)禁烧管控。对城区特别是城郊结合部、安置房及其周边、铁路沿线、市政道路沿线、高速公路沿线、河道沿线、居民楼顶等区域的露天焚烧(含露天烧烤、烟熏制品等)开展常态化宣传、巡查、制止、处罚,在易发区域安装“禁烧警示牌”等标志,重点时段突出夜间巡查。(牵头单位:区城管局;责任单位:昌元街道、昌州街道)

    (4)强化荣昌高新区(一区三组团)禁烧管控。对园区道路沿线、企业厂区、安置房区、闲置征地等区域的露天焚烧(含露天烧烤、烟熏制品等)开展常态化宣传、巡查、制止、处罚,在易发区域安装“禁烧警示牌”等标志,重点时段突出夜间巡查。(牵头单位:荣昌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区城管局,昌元街道、昌州街道、广顺街道、安富街道、荣隆镇)

    (5)加强城外露天焚烧管控。坚持实施“三项铁规”,持续完善“村收集、暂存+镇(街道)转运+三方公司燃料化处置”模式和“农户申报-专人登记-村收存”机制,加强露天焚烧宣传、巡查、制止、处罚,严防露天焚烧现象发生。(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相关镇街)

    (6)依法依规查处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物质的行为。(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级有关部门、相关镇街)

    5﹒持续加强高空瞭望设施建设。

    完善“技防+人防”的露天焚烧综合防治体系,充分发挥现有12个(含2个市级高空瞭望设备)高空瞭望智能监控能力,逐步扩大高空瞭望系统覆盖面积,实现露天焚烧早发现、快处置(30分钟内),并推进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城管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新区建设管委会、区农业农村委及有关镇街)

    6﹒加强疫木焚烧监管。

    严格执行《关于印发〈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五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加强对“冬春战役”除治疫木焚烧过程的巡查监管,鼓励采用就地粉碎(削片)的方式处置,减少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牵头单位:区林业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有关镇街)

    7﹒加强秸秆综合利用。

    继续强化农林秸秆“五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探索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各镇街)

    8﹒积极引导生态文明祭祀活动。

    利用春节、清明节、中元节等集中祭祀节点,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宣传引导生态文明祭祀。(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

    9﹒妥善处理涉气投诉问题。

    妥善处理重点涉气投诉问题,督促业主单位采取深度治理措施,确保达标或优于标准排放,对重点涉气投诉案件实施领导包案制度,综合施策、逐案化解。(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和镇街)

    10﹒加强建筑节能管理。

    (1)督促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财政投资建设的建筑和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区级有关部门)

    (2)鼓励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区级有关部门)

    (3)鼓励商务写字楼、企事业单位应用水源热泵、太阳能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责任单位: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及区级有关部门)

    (4)鼓励公共机构采用能源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责任单位: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及区级有关部门)

    11﹒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1)严格执行《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依法查处违法运输、销售、燃放行为。(牵头单位:区公安局;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昌元街道、昌州街道等)

    (2)烟花爆竹销售点尽量避开环境敏感点上风向3~5公里以内。(牵头单位:区应急局;责任单位:有关镇街)

    (3)在允许燃放区域,鼓励推广使用环保无烟型烟花爆竹,限制销售浓烟型烟花爆竹。(牵头单位:区应急局;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

    (4)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制定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工作方案,要将建成区划入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科学合理划定限放区,原则上限放区要在下风向,并作为街镇以及村社网格化监管重点区域,加大网格化巡防管控力度,尽可能避免重污染天气发生。(牵头单位:区公安局;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昌元街道、昌州街道等)

    (5)开展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禁放宣传工作督导检查,引导市民绿色祭扫,以绿色低碳环保生活方式过节。(牵头单位:区融媒体中心;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昌元街道、昌州街道等)

    (五)提升污染应对能力。

    1﹒加强空气污染应对。

    (1)完成冬春季和夏秋季攻坚目标任务,加强污染天气应对,根据《重庆市荣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预报情况,及时启动污染天气预警,完善更新并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清单上的强制减排措施,并将预警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写入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及镇街)

    (2)9月以前,更新完善应急减排清单,确保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施工工地等应纳尽纳,并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清单上的强制减排措施。(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及镇街)

    (3)督促重点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对“一厂一策”减排方案,并按国家要求备案。(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4)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后,严格执行预警期间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按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情况分级分类实施错峰减排;依法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增加机动车路检、抽检及油库、加油站数量和频率,严查冒黑烟车辆及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限行区域内全天依法禁行高排放机动车;加大对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汽修喷涂

    作业、干洗行业等生活源检查力度,依法禁止露天焚烧,依法限制或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及镇街)

    2﹒完善政策制度。

    根据《重庆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制定荣昌区治气攻坚专项方案。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臭氧污染防治专项整治方案;区公安局牵头制定印发老旧车淘汰、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专项方案;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露天禁烧管控总方案,各镇街根据实际制定露天禁烧管控专项方案。(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及镇街)

    3﹒发放PM2.5臭氧告知书。

    结合“放管服”要求,向有关企业和单位发放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告知书不少于1200份,引导企业在夏季高温时段和冬季攻坚时段,削峰减排、优化生产时间。(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及镇街)

    4﹒加强区域联防联控。

    深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强化川渝两地联合会商、信息共享、区域协同应对、联动帮扶、交叉检查,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应急响应一体联动。(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级有关部门)

    5﹒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落实气象环保战略合作协议,在气象条件适宜时利用火箭、高炮等技术手段开展蓝天行动人工增雨作业。(牵头单位:区气象局;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6﹒加强污染应对加密监测。

    (1)对重点大气污染源开展环境执法监测不少于50家次,重点监测平板玻璃、陶瓷、烧结砖瓦等重点企业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及汽车配件、电子电路、印刷包装、汽车维修、家具制造等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经济信息委及有关镇街)

    (2)突出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冬春季颗粒物污染问题,积极配合市级开展污染应对监测。(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经济信息委)

    (3)根据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开展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摸底排查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经济信息委)

    7﹒加强督查和考核工作。

    (1)依托大气网格化综合智能监管平台,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精准调度指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常态化调度机制,区蓝天办定期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调度;制订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建立以空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大气污染防治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督查巡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管控工作进行督查巡查,并适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通报结果纳入对相关单位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内容。(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政府督查室、区环督办等)

    (2)常态化开展志愿者督查巡查。采取委托志愿者队伍人员方式,成立6个志愿者督查巡查队伍,以露天焚烧、扬尘污染等为督查巡查重点,常年组织开展督查巡查。(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

    8﹒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

    (1)加强大气网格化监管平台运维管理。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方式,加强大气网格化综合智能监管平台的运维管理,通过空气质量微型站、热成像高空瞭望摄像机、油烟在线监测设备、物联网智能电表等信息化手段,快速发现AQI、PM2.5、PM10、O3等重点指标预警,及时启动污染天气应对,督促各相关部门、镇街或单位严格按照预案要求落实处置措施,跟踪督办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并按月编制空气质量分析月报。(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其他区级相关部门)

    (2)加强分析应对能力。精准分析未来7天天气预报和大气扩散条件,切实做好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预报工作。每日发布空气环境质量预测预报,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及时启动空气污染预警应对。污染天气预警应对期间,区气象局按照区蓝天办要求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结合空气质量微型站、高空瞭望、大气源解析等数据,科学精准分析大气污染成因和发现大气污染问题,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撑。(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对照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各牵头单位要充分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工作方案,明确问题清单、工作措施、整改时限等,完善长效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推进工作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区蓝天办每季度调度各级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督导工作落实情况,并对工作推进滞后、效果不明显的部门给予通报。

    (二)强化考评问责。

    建立健全月调度和次调度制度,每月21日前由牵头单位将本月工作落实情况报区蓝天办(兴荣大厦1906室);多层级组织开展常态化督查巡查,区蓝天办3个督查组和6个志愿者督查巡查组由区蓝天办组织开展常态化督查巡查,区委督查办、区政府督查办、区纪委监委、区环督办根据工作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巡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监管不到位的单位,及时通报、约谈,严肃追责、问责。区蓝天办修订完善考核办法,将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在完成全年空气质量目标任务的情况下,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单位)提请区委、区政府通报表扬,并在国家、市级和区级环境保护评先活动中予以优秀推荐或考虑。对工作落实不力、成效差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宣传引导。

    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教育和引导力度,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争取全区上下广泛支持,为打赢蓝天保卫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针对夏秋季臭氧超标和冬春季颗粒物超标,相关单位需切实加强臭氧污染防控和颗粒物污染防控宣传,及时到区生态环境局(兴荣大厦1905室)领取臭氧和颗粒物告知书,入户发放并宣传臭氧和颗粒物产生机理及其危害,引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主动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发放情况及时据实录入大气污染防治系统(由于同一对象不能重复发放,需在发放前核实大气污染防治系统内是否已有发放记录)。

    (四)加强执法监管。

    锁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特别是夜间),加强联合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经济信息委加强涉气企业执法检查,从严查处企业偷排、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区农业农村委牵头组织开展常态化秸秆(杂草)露天焚烧巡查执法;区城管局牵头开展脏车入城、渣土车、城区市政道路扬尘、非法弃土等执法监管;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执法监管,兼顾非道路移动机械、渣土车的管理,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渣土车禁止入场使用;区公安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开展好机动车路检和货车禁限行工作;区交通运输委牵头开展货车超限超载、城郊道路扬尘监管执法。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镇街之间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形成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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