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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 2016-11-14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电力业务 能源行业 电力市场
    内容要点

    依法撤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依法对作出行政许可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事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二)根据审查、调查情况,审查、调查人员应当写出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资质许可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审查、调查情况汇报,依法作出拟撤销行政许可或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许可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听证的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被许可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要求进行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被许可人要求听证的,参照《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召开听证会。

    被许可人对拟撤销许可决定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由资质许可审查委员会对被许可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被许可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五)履行告知程序后,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或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向被许可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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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能源监管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撤销、注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11-14 来源:河南能源监管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能源监管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撤销、注销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能源监管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撤销、注销程序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撤销、注销程序的实施,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许可证撤销的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撤销适用于河南能源监管办纠正违法实施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许可。适用情形包括: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依法撤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依法对作出行政许可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事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二)根据审查、调查情况,审查、调查人员应当写出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资质许可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审查、调查情况汇报,依法作出拟撤销行政许可或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许可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听证的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被许可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要求进行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被许可人要求听证的,参照《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召开听证会。

    被许可人对拟撤销许可决定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由资质许可审查委员会对被许可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被许可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五)履行告知程序后,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或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向被许可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章 许可证注销的情形与程序

    第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注销适用于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行政许可失效的情形。适用前提是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无关。适用情形包括:

    (一)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批准的;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收缴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批准的,应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履行下列程序:

    对于能够联系到许可相对人的,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或作出未批准延续申请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事实和法律后果对许可相对人进行书面告知,在规定的时限内,行政许可相对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对于不能够联系到许可相对人的,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或作出未批准延续申请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在河南能源监管办门户网站上对行政许可相对人未按规定申请延期或延期未批准的事实和法律后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在公示期内,行政许可相对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终止的,应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履行下列程序:

    行政许可相对人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在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充分审查相关材料基础上,依法履行注销手续。有利益相关方的,要告知相关方并听取相关方意见。

    对于应当注销的许可,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河南能源监管办可以通过公告注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许可被注销。

    第九条 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收缴或者吊销的,应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履行下列程序:

    严格执行关于许可证撤销、撤回、收缴、吊销的法律法规规定,在作出许可证撤销、撤回、收缴、吊销的决定之后,应依法履行注销手续。

    第十条 依法履行注销手续的,河南能源监管办应在办门户网站公告注销生产许可的被许可企业名单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应依法注销的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应及时将许可证交回。因各种原因许可证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作好记录,注销公告时注明证书失效及证书未收回原因。

    证书过期的,公告注明证书过期失效,证书可以不再收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河南能源监管办及其工作人员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撤销、注销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被注销后,被许可人仍继续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河南能源监管办应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河南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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