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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1-06-20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电力业务 能源行业 电力市场 |
内容要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电力业务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电力业务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电力业务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电力业务许可被终止的; (三)依法应当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 (二)已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 许可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依法应当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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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20 来源: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规﹝2021﹞33号
各派出机构,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电监资质〔2012〕47号)进行了修订,经2021年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1年6月20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