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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新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3-20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重污染天气 大气治理 大气污染防治
    内容要点

    该预案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不适用沙尘天气。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区应急办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预判,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预警监测组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及时分析预测未来5天及以上空气质量。若预测发生前后出现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发布及应对;若将出现两次以上持续重污染状况,立即向区应办报告并提出预警意见。

    关键数字

    预警监测组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及时分析预测未来5天及以上空气质量。若预测发生前后出现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发布及应对。

    新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0 来源:新林区人民政府

    新政办规〔2024〕1号

    各镇、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扎实推进我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新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

    新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修订版)

    组织单位:大兴安岭地区新林生态环境局

    编制单位:黑龙江好旺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2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并且进一步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及时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大气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减少污染持续时间、降低污染程度、强化公众健康防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新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3〕504号)《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政规〔2018〕2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36号)《大兴安岭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不适用沙尘天气。

    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区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镇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要以本预案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与本预案共同组成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成立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环境保护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新林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和各镇人民政府为指挥部成员。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由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2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区广播电视台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相应等级预警、应急信息;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落实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清洁能源调配、能源和电力保障工作,协调升级电力公司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等级下的减排目标,在确保居民水电气暖供应原则下,根据地方政府发布的工业企业限停产序位和工业用电负荷需求降低情况,最大限度减少发电企业发电量,降低发电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教育局督导各中小学、幼儿园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卫生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公安局负责保障预警应急期间的社会稳定;统筹全区或区域,制定重污染天气情况下车辆限行具体措施,保障公众出行顺利;督导各公安部门,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达到预案要求的限行比例;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财政局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投入力度,根据我区实际,视财力状况将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以及设备维护、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等根据相关预算单位资金申请列入财政预算;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生态环境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实施方案);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系统,联合区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按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导检查;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导应急响应期间各街镇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和供热企业减停产措施执行情况;城市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道路扬尘污染和城区建成区露天烧烤污染等应急响应措施进行督导检查;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水务部门主要负责督导水利工程扬尘治理和河道、湖泊岸滩露天禁烧监管;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卫生健康局对各医疗卫生机构在重污染天气下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督导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工作;对各街镇农业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区市场监管,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依法查处,对各镇市场监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配合生态环境局督导落实锅炉烟气污染防治工作;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煤炭和油品质量的监管,严格源头控制;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应急管理局重大污染天气期间如若导致灾害或事故发生,启动救灾救援程序,并对灾害及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气象局积极探索利用技术人工干预重污染天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监测、预报、调控和效果评估,提出预警建议;配合生态环境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平台;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织落实本区域的应急响应措施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当结合分工编制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指挥部。

    2.3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严格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及时与各成员单位和有关社区沟通,了解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沟通信息。

    3预警机制

    3.1预警监测

    生态环境局安排技术骨干人员会同生态环境监测部门,专门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工作。

    3.2预警报告

    生态环境局在依托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对大气污染状况监测分析的基础上,用书面报告方式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报告。

    3.3预警分级和标准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具体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 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 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区应急办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预判,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

    3.4预警发布

    (1)预警监测组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及时分析预测未来5天及以上空气质量。若预测发生前后出现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发布及应对;若将出现两次以上持续重污染状况,立即向区应办报告并提出预警意见。

    (2)应急办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成员进行会商,确定预警等级,并按程序上报副总指挥。

    (3)黄色预警的发布由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副总指挥上报总指挥批准发布。

    (4)区应急指挥部批准预警启动后1小时内,应急办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通知各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5)预警信息的发布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及以上时间,或按区应急指挥部统一要求,及时进行发布;同时,在预警信息的发布当日由生态环境局将相关信息通过空气质量预报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平台报送至上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3.5预警解除

    (1)应急响应启动后,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不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立即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信息。

    (2)当预警信息发布后,且在应急响应前,预警监测组对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一旦未来空气质量好转,不再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向应急办报告并提出预警解除意见。

    (3)应急办对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成员进行会商。如确定预警解除,立即按程序上报副总指挥。

    (4)黄色预警的解除由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副总指挥上报总指挥批准解除。

    (5)区应急指挥部批准预警解除后1小时内,应急办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公告,通知各有关单位应急响应终止。

    3.6预警等级调整

    (1)应急响应启动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已不满足现预警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

    (2)当预警信息发布后,且在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立即向应急办报告并提出升高预警等级调整意见。

    同时,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监测组要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依据事态发展制作预警变化信息报应急办。应急办适时提出预警级别调整建议,报请县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有关单位,向公众发布。

    3.7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应急指挥部按相关程序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预警级别,下达启动本预案指令。

    (2)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向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受影响区域和应采取的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向区直各有关单位下达指令,进入应急状态,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4)组织预警监测组加强气象、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控、监测,对事态发展趋势作出研判,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3.8应急联动

    生态环境部门与区气象部门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做好大气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同时加强与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大兴安岭地区及省空气质量预报部门的联合会商,每日对未来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一旦达到预警级别,提交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由其组织生态环境部门、区气象部门、技术专家等开展联合会商研判,确定达到预警条件后,统一发布区域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参与会商。尚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预警信息后,所属各职能部门需按统一要求开展同步应对,落实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的减排措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开展现场督导调研工作。

    4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和Ⅰ级,与预警分级一一对应。

    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辖区内涉及重点废气污染物排放的各企、事业单位,其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各地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1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当发布Ⅲ级预警(黄色)时,启动Ⅲ级响应。

    响应措施:由预警区域政府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以下内容。

    4.1.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开窗通风时间,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⑤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⑦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④各类工地采取停工或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4.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列入《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②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③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

    ④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1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⑤提升对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⑥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⑦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市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⑧开展全地区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加大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

    ⑨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⑩在各类媒体适时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4.2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当发布Ⅱ级预警(橙色)时,启动Ⅱ级响应。

    响应措施:由预警区域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以下内容。

    4.2.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①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开窗通风时间,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可采取弹性教学。

    ⑤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⑦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4.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列入《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②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③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

    ④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⑤提升对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⑥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⑦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市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⑧开展全地区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加大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

    ⑨增加白天公交运力。

    ⑩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在各类媒体适时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跟踪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

    4.3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当发布Ⅰ级预警(红色)时,启动Ⅰ级响应。

    响应措施:由预警信息发布地政府组织实施以下内容。

    4.3.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①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留在室内,不要进行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可采取弹性教学,必要时停课,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停课不停学。

    ⑤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⑦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4.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④各类工地采取停工或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⑤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列入《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②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③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

    ④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3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⑤提升对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⑥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2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⑦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市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⑧开展全地区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加大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

    ⑨增加白天公交运力。

    ⑩在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在各类媒体适时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跟踪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

    4.4补充说明

    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自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政府组织火电、水泥、危险废物处置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应急减排措施,应进行现场核定和专家评审。

    对于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积极应对,且应急减排措施将依法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等相关技术指南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将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会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且根据预警级别采取针对性的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城区周边进口警力部署,设置限行提示标志,提示、劝返限行车辆;在城区内通过电子警察和现场检查,严格依法处罚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对本地车辆在受限时间内驶入城区的,按照驶入劝导告知停驶、二次核查确认驶出、三次依法处罚的方式严格管理。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非本地车辆(如有特殊需要也可实施限行)除外。

    当紧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

    5信息报告与公开

    5.1信息报告

    生态环境局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说明发生的时间、首要污染物种类、影响的区域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等情况;同时,预警信息发布或应急响应解除当天将相关信息通过空气质量预报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平台报送生态环境部。

    5.2信息公开

    经区指挥部决定,适时公开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首要污染物、发生时间、可能持续时间、响应措施、等级调整和解除等。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5.3总结评估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和调整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公众关切的主要问题。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工作,以及应急预案内容的完整性和实施情况、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的准确性、重污染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预测预报和形势分析的会商机制情况、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6保障措施

    6.1人员保障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政治意识,确定专门领导和人员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电子信箱和政府OA系统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

    6.3经费保障

    区级财政应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应急督导检查等所需资金,并按规定列入预算。

    6.4技术保障

    建立并不断完善在线监测、固定监测、移动监测、远程监控等科技化手段,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5制度保障

    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加强对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管控、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完善应急值守制度,一级(红色)预警时,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期间,区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调度、协调、督查等工作。

    6.6宣传保障

    区政府各相关单位加强宣传引导,普及公众健康防护等相关知识,倡导市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拒绝露天烧烤,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

    7预案管理

    7.1预案宣传

    区委宣传部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7.2预案培训

    区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预案培训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7.3预案演练

    区指挥部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

    7.4预案备案

    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同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有关成员单位每年应当开展应急减排清单修订,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5预案实施与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时予以修订及更新。

    8 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时的天气情况。

    AQI指数: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日AQI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沙尘暴: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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