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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合肥市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19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危险废物 危废处理 固体废物 |
内容要点 | 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处理危险废物的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合理设立评估指标,积极推动各乡镇、开发区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编制、责任落实、能力建设、工作成效等事项。 各乡镇、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所)应按照县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制订本辖区年度工作方案,方案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产生数量、环境风险等因素,突出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同时通过评估核实其他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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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评估不少于 30 家。若其他产废单位总数不足 30 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 检查评估单位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 80%,评估结果直接判定为《评估指标》中的 C 等级。 |
发布日期:2024-03-19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环长丰〔2024〕7号
各乡镇、双凤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所),县生态环境分局各执法室、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我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依据生态环境部《“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和合肥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度合肥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合环特〔2023〕147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2024年度长丰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4年3月19日
2024年度长丰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
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推动我县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依据生态环境部《“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和合肥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度合肥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依法依规,落实责任。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处理危险废物的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合理设立评估指标,积极推动各乡镇、开发区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编制、责任落实、能力建设、工作成效等事项。
(二)分级负责,强化监管。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对各乡镇、开发区危险废物监管情况进行评估,同时抽取一定数量产废单位和所有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各乡镇、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所),县生态环境分局各执法室对本区域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进行自评,抽取一定数量的产废单位和全部经营单位进检查,同时指导企业进行自评估;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按照方案及评估表内容进行自评估。
(三)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各乡镇、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所)应按照县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制订本辖区年度工作方案,方案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产生数量、环境风险等因素,突出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同时通过评估核实其他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单详见附件(4)应通过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并领取危险废物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按国家关于制定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的要求,建立与国家固废系统实时对接的电子管理台账。
二、评估方式
根据《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2024年度合肥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本县范围采取县、乡级检查、企业自评估的方式开展。应采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 规“范化环境评估”模块进行评估。
(一)县级评估。县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评估指标》组织开展对各乡镇、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所)及相关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现场评估工作。
(二)乡镇(区)检查。各乡镇、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所)按照《评估指标》表 2、表 3、表 4 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填写《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见附件 2),并对照表 1开展自评。有条件的各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所)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企业自评估。全县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按照《评估指标》表 2、表 3、表 4 通过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规范化环境评估”模块对企业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自评估。
三、评估要求
(一)县级评估
1.对各乡镇、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站(所)监管工作进行评估。评估主要内容有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利用处置能力保障情况、工作总结报送、违法企业处罚及整改落实工作情况等。
2.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进行评估。原则上,优先选取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的单位开展评估,全县每年度评估数量要求具体如下:
(1)经营单位:全覆盖评估。
(2)产废单位:重点产废单位全覆盖;
(3)其他产废单位不少于30家。若其他产生废单位总数不足30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
3.检查评估单位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评估结果直接判定为《评估指标》中的C等级。
(二)乡镇(开发区)检查
各乡镇、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站(所)检查评估工作要求如下:
1.建立检查评估台账
建立重点单位识别清单,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建立评估台账,整理汇总成评估情况表,并建立问题清单
制度,有部署、有督办、有结果,并按期解决。
2.检查评估单位数量要求
(1)经营单位:全部进行评估(若有)。
(2)重点产废单位:全部进行评估。
(3)其他产废单位:评估不少于 30 家。若其他产废单位总数不足 30 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
3.检查评估单位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 80%,评估结果直接判定为《评估指标》中的 C 等级。
(三)重点产废单位识别
本方案所指重点产废单位包括下列单位:
1.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0 吨的单位;
2.一年内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或违法违规记录的单位;
3.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不及时利用、处置的单位;
4.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
5.涉及重金属、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医药废物等有色、石化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中的单位;
6.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频发行业单位;
7.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
四、评估工作安排
(一)县级检查阶段(1-9 月)
各乡镇、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所)应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按照《评估指标》表1完成自评打分,及时总结本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要求见附件3),并于9月 25日前将上述 3 项材料报送县生态环境分局土壤科。
(二)市局组织评估阶段(1-10月)
由市生态环境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对各乡镇、开发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现场评估工作。同时为了帮助各乡镇、开发区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抽调有关科室人员,参与现场评估工作。
县级按照 “一季一重点”,细化评估内容,各乡镇、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站(所)可参照县级执行。
一季度:根据 2023 年的评估情况,侧重对 2023 年评估不达标、基本达标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二季度:开展对全县经营单位、全部重点产废单位的评估工作。
三季度:开展对基础薄弱、工作滞后的辖区,其他产废单位的评估工作。
四季度:开展对部分重点产废单位“点对点”帮扶指导;10 月对各乡镇、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站(所)的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开展评估,并按照《评估指标》表1进行打分,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形成评估情况通报。同时做好迎接市级评估工作。
省生态环境局将于 11 月-12月开展对全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
五、评估结果应用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为强化评估结果应用,督促各乡镇、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站(所)、县生态环境分局各执法室落实监管责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作为县政府对各乡镇、开发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依据。
(二)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
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 对在评估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长丰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