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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四川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15-02-12 |
文件类型 | 标准定额 | 标签 | 电力 电力企业 电力项目备案 |
内容要点 | 四川能监办明确省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在川分公司备案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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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2-12 来源:四川能源监管办
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系列简政放权政策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强省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在川分公司监管,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省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在川分公司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持四川省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在四川设立分公司,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必须到我办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方可以总公司名义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并由总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备案时间
省外承装(修、试)企业在川设立从事承装(修、试)活动分公司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办备案。
三、备案有效期
自分公司备案之日起至该公司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到期之日止。
四、所需材料
(一)总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承装(修、试)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设立分公司文件;
(三)已在总公司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的证明材料;
(四)对分公司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授权书;
(五)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产证的复印件;
(六)分公司负责人、技术和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近两个月社保证明(包括社保局打印明细及缴纳社保发票的复印件);
(七)分公司备案登记表(附件1);
(八)分公司进网作业电工名单(附件2),电子版与纸质版各交一份,内容一致,电子版发送至邮箱444505920@qq.com。
五、在川分公司的变更、撤销
省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变更、撤销在川从事承装(修、试)活动分公司的,应向我办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分公司的,提交变更后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分公司注销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备案后监管
省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分公司在我办备案后,视同四川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接受我办监管,按我办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并参与四川省承装(修、试)企业年度自查等工作。
七、所有材料须在右下角加盖公司公章。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作废。
四川能源监管办
201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