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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日期 2024-02-21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绿色低碳 碳中和 绿色发展
    内容要点

    内容提到,鼓励大型活动相关方按照自愿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条件与工作基础开展碳中和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实施碳中和活动给予支持激励。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低碳规划、绿色低碳设计、绿色低碳投资、绿色低碳建设、绿色低碳生产、绿色低碳流通、绿色低碳生活、绿色低碳消费,坚持节能降耗,积极推进绿色办会(展)和低碳运营。做出碳中和承诺或宣传的大型活动,其组织者或受委托方应根据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完整、规范、准确核算碳排放量,对实现碳中和全过程真实性负责,做好相关信息批露,并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部门主办的参与人数5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提倡实施碳中和。非政府部门主办的其他活动,鼓励自愿开展碳中和。


    关键数字

    政府部门主办的参与人数5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提倡实施碳中和。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开展海南省大型活动碳中和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21 来源: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琼环规字〔202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推动全社会践行低碳发展新理念,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争当“双碳”工作优等生,充分发挥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省属国企示范带动作用,鼓励稳妥有序开展大型活动碳中和,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开展海南省大型活动碳中和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鼓励开展海南省大型活动

    碳中和的指导意见

    为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争当“双碳”工作优等生,鼓励稳妥有序开展大型活动碳中和,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把“双碳”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鼓励在全省大型活动中稳妥有序实施碳中和,发挥省级会展项目的引领示范作用,推行绿色低碳环保的办会(展)理念,以碳中和活动展现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绿色低碳形象,提升生态文明影响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主自愿。鼓励大型活动相关方按照自愿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条件与工作基础开展碳中和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实施碳中和活动给予支持激励。

    坚持绿色低碳。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低碳规划、绿色低碳设计、绿色低碳投资、绿色低碳建设、绿色低碳生产、绿色低碳流通、绿色低碳生活、绿色低碳消费,坚持节能降耗,积极推进绿色办会(展)和低碳运营。

    坚持科学规范。做出碳中和承诺或宣传的大型活动,其组织者或受委托方应根据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完整、规范、准确核算碳排放量,对实现碳中和全过程真实性负责,做好相关信息批露,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施范围

    大型活动主要是在特定时间和场所内开展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演出、论坛、体育赛事、展览、节庆活动等。

    政府部门主办的参与人数5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提倡实施碳中和。其中,会展类活动实施碳中和可作为省级会展项目的重要绩效评价指标。活动组织方可根据《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19号)的碳中和要求,开展减排行动并采取抵消措施,并在海易办“海南碳普惠”系统进行碳中和信息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活动名称、组织者、举办时间、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抵消方式等。

    非政府部门主办的其他活动,鼓励自愿开展碳中和。活动组织方可通过海易办“海南碳普惠”系统进行自我承诺确认实现碳中和(对承诺真实性负责)并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活动名称、组织者、举办时间、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抵消方式等。

    三、实施流程

    (一)制定碳中和实施计划。

    大型活动组织方在活动筹备阶段制定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计划。碳中和实施计划应确定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边界,预估温室气体排放量,提出减排措施,明确碳中和的抵消方式等内容。

    (二)实施碳减排措施。

    倡导大型活动组织方自觉遵守设计简约化、构件模块化、材料低碳化、施工安全化、垃圾无害化等要求,推广实施绿色低碳会展技术和管理措施,优先通过使用绿色电力、乘坐清洁能源交通工具、拒绝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减少办公用品消耗、节约用水用电、开展光盘行动等方式主动减少碳排放。

    (三)核算活动碳排放。

    大型活动组织方应根据大型活动的实际开展情况核算碳排放量,鼓励通过海易办“海南碳普惠”系统核算相关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为碳抵消提供数据支撑。如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核算,则应符合相应自愿减排交易核算要求,并将相关核算材料提交至省生态环境厅备查。

    (四)采取抵消方式实现碳中和。

    大型活动组织方可通过植树造林等方式以抵消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或通过购买海南碳普惠减排量、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碳配额)、国际自愿减排碳信用额(CER、VCUS)等进行抵消,推荐按照以下优先顺序选择:

    1.鼓励通过植树造林、重点排放单位捐赠碳配额、公众捐赠个人碳普惠减排量等方式支持大型活动碳中和。

    2.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碳普惠项目,按照《海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琼环科字〔2023〕3号)相关要求开展碳普惠交易。

    3.海南省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按照《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开展CCER交易。

    4.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按照全国碳市场交易规则开展碳配额交易。

    5.国际自愿减排碳信用额,按照国际自愿减排市场规则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ER)、自愿减排核证(VCUS)等国际自愿碳减排信用额交易。

    使用海南碳普惠减排量实施碳中和的,按规定程序在海南碳普惠系统进行注销;通过碳配额、CCER、国际自愿碳减排信用额等实施碳中和的,按规定程序在相应的碳配额或CCER、国际自愿减排碳信用额注册登记机构注销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已注销的碳配额、CCER、国际自愿减排碳信用额应可追溯并提供相应证明,有关注销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获取碳中和证明书。

    大型活动碳中和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大型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鼓励提前有序做好碳中和相关准备工作,完成后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可获得由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统一规范的《碳中和证明书》。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业机构随机抽查大型活动碳中和活动实施情况,经核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碳中和证明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积极推进各自领域的大型活动碳中和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对全省大型活动碳中和工作的管理协调与业务指导。省商务厅指导推动绿色低碳会展业发展,把大型活动碳中和作为省级会展项目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指导推动旅游、体育赛事活动等领域的活动碳中和工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推动省直机关、省属国企主动开展大型活动碳中和,并将相关实施情况纳入节能降碳相关考核工作。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大型活动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财力统筹资金支持承办单位开展碳中和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各自区域内大型活动碳中和组织实施工作。鼓励海南省会议、演出、论坛、体育赛事、展览等相关行业协会指导开展碳中和活动。

    (二)加强平台建设。

    省大数据管理局做好平台建设,利用互联网信息化建设思路,完善碳普惠系统中“零碳会议”场景基础功能建设,完善减排量核算、签发和消纳以及政策发布、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功能,并与海政通应用程序实现互联互通,推进碳中和信息及时完整公开。

    (三)加强激励引导。

    加强各自领域大型活动碳中和工作的组织动员和宣传引导,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个人主动参与和推广碳中和活动,提升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碳中和证明书》可作为活动组织方评先评优、信用评价等方面的重要参考内容。

    (四)加强示范引领。

    以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博鳌亚洲论坛、中国(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冬季交易会,以及热门演唱会、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为重点,综合集成低碳产业、碳普惠、蓝碳、绿色电力等海南“双碳”亮点元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助力构建生态化、集约型、绿色低碳的大型活动经济体系,打造海南自贸港绿色低碳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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