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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 2021-06-20
    文件类型 行政许可 标签 煤炭资源 煤矿产能 煤炭产业
    内容要点

    砂墩子煤矿已按照全国统一政策标准落实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差额部分产能置换要求,为加快先进产能释放,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同意砂墩子煤矿建设规模(生产能力)由300万吨/年调整为500万吨/年。

    关键数字

    同意砂墩子煤矿建设规模(生产能力)由300万吨/年调整为500万吨/年。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新疆三道岭矿区砂墩子煤矿调整建设规模(生产能力)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1-06-20 来源:国家能源局

    国能综函煤炭〔2021〕9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申请调整新疆三道岭矿区砂墩子煤矿建设规模(生产能力)有关事宜的请示》(新发改能源〔2021〕13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砂墩子煤矿已按照全国统一政策标准落实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差额部分产能置换要求,为加快先进产能释放,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同意砂墩子煤矿建设规模(生产能力)由300万吨/年调整为500万吨/年。除作上述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我局国能发煤炭〔2018〕17号文核准的建设内容执行。

    二、请项目单位进一步完善资源开采、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按500万吨/年公告生产能力,不得超能力生产。

    专此函复。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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