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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 | 2023-11-02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生态环境治理 环境质量 |
内容要点 |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测机构暂不适用本办法。 因存在严重失信情形被判定为D级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六个月内不得申请信用等级调整。在此期间,机构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满足条件后可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一个月内进行核实,并依据相关规定调整机构的信用等级。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信用等级评价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级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对B级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级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级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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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各等级标准的描述和分值(S)要求如下: A级(优):以绿色表示,S≥90分; B级(良):以蓝色表示,80分≤S<90; C级(中):以黄色表示,60分≤S<80分; D级(差):以红色表示,S<60分。 |
发布日期:2023-11-02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皖环发〔2023〕52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0月28日
(此件社会公开)
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检)测活动。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充分归集信用信息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用评价指标、标准和程序,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一种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测机构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遵循统一规范、科学客观、公平公开和自愿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包括信用信息的识别、归集、评价、结果复核,以及依据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等工作,其他相关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主动做好配合。
在省外注册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我省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活动依托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开展。
第六条 参评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主动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提供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
第七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定级和直接定级相结合的方式,设置基础得分项、加分项、扣分项和一票否决项,实行综合累计评分。具体按照《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附件1)执行。
第八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机构环境信用等级由高到低顺序依次设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各等级标准的描述和分值(S)要求如下:
A级(优):以绿色表示,S≥90分;
B级(良):以蓝色表示,80分≤S<90;
C级(中):以黄色表示,60分≤S<80分;
D级(差):以红色表示,S<60分。
第九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下列严重失信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
(1)经主管部门认定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
(2)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
(3)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五)存在规定的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采用年度集中评价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模式。年度集中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机构的信用等级状况。年度集中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参评机构。每年12月底前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下年度参评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单。参评的省外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统一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名,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参评机构在各设区市提供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业务量情况,确定开展评价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开展评价工作。
(二)识别和归集信用评价信息。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附件1),识别和归集本行政区域内参评机构提交的信用评价信息。
(三)评定信用等级。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参评机构提交的信用评价信息,根据评价指标进行记分,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5天。
(四)评价结果异议处理。参评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予以书面回复。
(五)评价结果上报及公布。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上报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对信用等级进行及时公布。
(六)信用评价承诺。所有参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在首次参评或机构法定代表人出现变更时,对提供信用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作出承诺,并提交《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承诺书》(附件2)。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公布。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及时推送至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长三角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年度集中评价完成后,实行评价结果动态管理。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归集并在评价系统记录参评机构的信用信息变化情况。年度集中评价完成后,因存在严重失信情形被直接判定为D级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评价系统内进行调整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因关闭、注销等原因不再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参评单位,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实后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参评机构名单。
第十三条 因存在严重失信情形被判定为D级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六个月内不得申请信用等级调整。在此期间,机构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满足条件后可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一个月内进行核实,并依据相关规定调整机构的信用等级。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加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购买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应当优先选择信用好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鼓励排污单位选择信用好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提供自行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等生态环境监测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信用等级评价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级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对B级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级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级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按本办法规定和指标体系要求识别、归集和评价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信息。对于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伪造篡改相关信息等行为,造成评价结果失实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2.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承诺书
附件1
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详细内容 | 评分标准 | ||
指标项 | 指标项 | 分值 | 指标项 | 分值 | |||
1 | 基本素质 | 管理能力 | 35 | 基础信息 | 5 | 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固定场地证明、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实验室布置和面积、管理体系文件。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信息。 | 未提供,缺一项扣1分;未及时更新,发现一次扣1分。累计最多扣5分。 |
仪器设备 | 15 |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管理。仪器设备清单(含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原值、唯一性编号、检定/校准周期等溯源关键信息)。仪器设备管理规范性(使用、维护、维修等记录完整,及时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并对检定/校准结果确认)。标准物质清单及领用记录。 | 仪器设备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发现一次扣1分;仪器设备清单数量不全或者信息不全,发现一次扣1分;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记录不全,发现一次扣1分;仪器设备数量和项目参数不匹配,发现一次扣1分;标准物质清单、领用记录数量不全或者信息不全,发现一次扣1分。累计最多扣15分。 | ||||
人员能力 | 专业技术人员学历 | 5 |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大学本科及以上人员比例。 | 70%及以上比例,得5分; 60%≤比例<70%,得4分; 50%≤比例<60%,得3分; 40%≤比例<50%,得2分; 30%≤比例<40%,得1分; 30%以下比例,得0分。 |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 5 |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比例。 | 70%及以上比例,得5分; 60%≤比例<70%,得4分; 50%≤比例<60%,得3分; 30%≤比例<50%,得2分; 15%≤比例<30%,得1分; 15%以下比例,得0分。 | ||||
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年限 | 5 |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比例。 | 70%及以上比例,得5分; 50%≤比例<70%,得4分; 40%≤比例<50%,得3分; 30%≤比例<40%,得2分; 15%≤比例<30%,得1分; 15%以下比例,得0分。 | ||||
2 | 业务执行 | 监测项目管理 | 50 | 合同管理 | 5 | 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明确监测项目、方法依据、样品获取方式、报告形式的情况。 | 发现一次不符合,扣1分,累计最多扣5分。 |
分包管理 | 5 | 分包监测项目中,选择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机构或者选择环境信用等级为D级机构的情况。 | 发现一次不符合,扣1分,累计最多扣5分。 | ||||
监测方案编制 | 5 | 按时录入监测方案比例(采样前1日完成监测方案录入数/录入项目总数)。采样布点、监测参数、方法适用性等方面存在错误或问题。 | 按时录入比例90%及以上,得5分; 70%≤比例<90%,得4分; 50%≤比例<70%,得3分; 50%以下比例,得0分。 发现一次错误或问题,扣1分,累计最多扣5分。 | ||||
现场采样信息 | 10 | 监测采样现场、采样仪器设备、样品以及交接等图片或视频信息上传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 照片需附带采样时间和经纬度的水印。开展污染源监测时需提供人员进、出企业照片。发现一项不符合,扣1分,累计最多扣10分。 | ||||
监测报告管理 | 25 | 监测报告完整性;监测方法适用性;监测方案和报告符合性;质量控制符合性;报告上传及时性。原始记录上传及时性和完整性。 | 发现一项不符合,扣1分,累计最多扣25分。 | ||||
3 | 经营管理 | 财务管理 | 5 | 财务核算规范 | 3 | 财务年度审计情况。 | 有财务年报审计,根据审计意见,无保留意见得3分,保留意见得2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得1分;无财务年报审计,得0分。 |
信用评价承诺 | 信用评价承诺 | 2 | 首次参评或机构法定代表人存在变更的,提交《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承诺书》。 | 及时上传,得2分;不上传或信息不全或未签字或未盖章的,不得分。 | |||
相关信用分级分类结果 | 10 | 公共信用 | 5 |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 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部门获取,根据机构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比例折算相应分值。 | ||
企业信用风险 | 5 |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 | 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省市场监管部门获取,根据机构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按比例折算相应分值。 | ||||
4 | 荣誉创新
| 加分项 | 10 | 荣誉和奖项 | 4 | 评价周期内机构或个人获得政府部门有关生态环境监测相关的荣誉或奖项;评价周期内机构或个人参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得到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 | 国家级荣誉或奖项每项得2分;省部级荣誉或奖项每项得1分;设区市级荣誉或奖项每项得0.5分;参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一次得1分;参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一次得2分。累计最高得4分。 |
发明专利 | 1 | 评价周期内获得授权的环境监测相关发明专利。 | 每项得0.5分。累计最高得1分。 | ||||
标准编制 | 1 | 评价周期内发布的环境监测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 | 国家或行业标准,每项得1分;地方标准,每项得0.5分。累计最高得1分。 | ||||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 2 |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并投入使用。 |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一个临时账号便于核实。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竞争能力 | 1 | 监测项目金额占比:机构在评价系统内上传的已完结监测任务金额占评价系统所有参评机构已完结监测任务总金额的比例。 | 3%及以上比例(含3%),得1分; 0%≤比例<3%,按线性计分。 | ||||
1 | 监测项目数量占比:机构在评价系统内上传的已完结监测任务数量占评价系统所有参评机构已完结监测任务总数量的比例。 | 3%及以上比例(含3%),得1分; 0%≤比例<3%,按线性计分。 | |||||
5 | 不良记录 | 扣分项 | 有关处理处罚情况。 | 针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作出的其他处理处罚类信息(机构及从业人员),评定结果为责令限期改正的,一次扣3分;评定结果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的,一次扣10分;主管部门规定参加的能力验证考核存在不合格的,每项扣2分。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包括本办法第九条情形),每次扣40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设上限直至总分归零。 | |||
一票否决项 | 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严重失信情形。 | 总分归零。 | |||||
说明: 1. “人员能力”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相关要求。 2. “不良记录”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公布的相关处罚情况认定。 3. “主管部门”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弄虚作假”判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4. 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注册的机构,原则上当年不纳入评价范围。 5. 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重复扣分情形的,按照最高扣分值指标进行扣分。 6. 每一项指标下的加分项和扣分项不超过该指标项的权重分数。 7. 根据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指标及评分标准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8. 每个参评机构的评价总得分不超过100分。 |
附件2
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承诺书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守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本机构(机构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严格依照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各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
二、及时按照《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提供信用信息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自愿接受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积极履行诚信监测的社会责任。
四、本机构如在信用评价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形,自愿接受失信惩戒。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