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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河南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24-08-30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集中式光伏 分布式光伏 分散式风电 |
内容要点 | 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开展的电力调峰、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时,不向用户侧疏导辅助服务费用。现货市场试运行期间,调峰辅助服务按现货试运行方案执行,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时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不再运行。 河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市场主体包括: (一)统调公用燃煤机组,新建煤电机组满负荷试运结束后纳入辅助服务管理范围; (二)满足准入条件的新型储能电站; (三)具备条件的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可调负荷电力用户等; (四)集中式风电和光伏,以及省内10(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不含扶贫项目),新能源电厂并网后即纳入辅助服务管理范围,低压分布式光伏根据类别性质和市场发展情况逐步纳入。 (五)根据跨省跨区电力输送和电力交易情况,结合河南电网运行和调峰实际,逐步将入豫外来电力纳入河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参与调峰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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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储能方面,原则上储能额定功率不低于10兆瓦、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及以上(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功率和时长);虚拟电厂等,则原则上可调节电力不小于5 兆瓦、连续调节时间不低于1小时。 深度调峰交易卖方暂为统调公用燃煤火电机组,买方为集中式风电和光伏,省内10(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不含扶贫项目)及统调公用燃煤机组。 统筹推进煤电和新能源协调发展,深度调峰服务费用由煤电和新能源按比例共同(3、4、10、11月份按K=1:2,其余月份K=1:3),后期可根据调峰市场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
发布日期:2024-08-30 来源:河南能源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