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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3-09-28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光伏电站 光伏项目 光伏发电 分布式光伏
    内容要点

    鼓励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就近消纳。单点接入小于6兆瓦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指利用工商业企业自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屋顶或地面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和户用光伏项目(指利用自然人宅基地范围内屋顶或地面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包括自然人全款购、合作开发和融资租赁等模式)按照就近消纳原则,在具备接入容量的区域开发建设,暂不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

    统筹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规模管理。新增备案小于6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包括利用坑塘水面、结合农业大棚、牲畜养殖等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未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并网。9月28日前(含9月28日)已备案的小于6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落实电网接入消纳条件后可开工建设,2023年12月底前未并网的,比照新增项目管理。

    关键数字

    探索在消纳困难变电站(台区)建议按接入光伏容量的15-20%比例集中配置或租赁独立储能设施,承诺配储的项目优先接入消纳,其配套储能项目与光伏项目同步并网。

    安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8 来源: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发改能源〔2023〕222 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经发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光伏并网规模分类管理

    1.鼓励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就近消纳。单点接入小于6兆瓦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指利用工商业企业自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屋顶或地面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和户用光伏项目(指利用自然人宅基地范围内屋顶或地面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包括自然人全款购、合作开发和融资租赁等模式)按照就近消纳原则,在具备接入容量的区域开发建设,暂不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

    2.统筹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规模管理。新增备案小于6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包括利用坑塘水面、结合农业大棚、牲畜养殖等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未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并网。9月28日前(含9月28日)已备案的小于6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落实电网接入消纳条件后可开工建设,2023年12月底前未并网的,比照新增项目管理。

    二、明确分布式光伏备案程序

    3.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能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备案,办理备案规模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备案材料和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1)户用光伏项目。按台区集中向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其中自然人全款购项目(系指自然人在自身宅基地范围内屋顶或地面全款购置光伏设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属地供电企业代为集中备案,其他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由投资企业集中备案。

    (2)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屋顶产权所有人自主选择投资开发企业后,由投资开发企业向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采取一户一备的形式。

    (3)发文日前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仍按原程序执行。

    三、开展分布式光伏承载能力评估与提升

    4.明确光伏承载能力评估责任。按照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实施方案》和《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要求,国网安庆供电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应以市、县为单位,每季度末月20日前完成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分析,明确分布式光伏开发红、黄、绿色区域,测算辖区内变电站、线路、台区可接入容量。其中绿色区域为可完全就地消纳,推荐分布式电源接入;黄色为对于确需接入的项目,应开展专项分析;红色为电网运行安全存在风险区域,在电网承载力未得到有效改善前,暂停新增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

    5.明确光伏承载能力公布渠道。承载能力实施政企协同公示,国网安庆供电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应通过电网企业门户网站、营业厅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市、县(市)能源主管部门通过部门网站同步对外公示。

    6.滚动修订光伏承载能力。在季度内因突发大容量光伏接入导致接入承载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可由属地供电企业(一般以县为单位)实时调整电网承载力分析,并参照上述程序实时对社会发布。

    7.逐步提升电网消纳能力。属地供电企业要针对分布式光伏接入受限区域,统筹区域负荷水平和分布式光伏需求等因素,对光伏承载能力分析为红色、黄色区域应在2年内向省电力公司上报电网升级改造计划,优化电网调度方式,提高电网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能力。鼓励分布式光伏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建设,减小公共电网运行压力,优先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就近低压接入,不具备低压接入条件的地区,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可探索汇集送出。鼓励分布式光伏投资企业、电网企业综合考虑分布式光伏开发规模、负荷特性等因素,探索在消纳困难变电站(台区)建议按接入光伏容量的15-20%比例集中配置或租赁独立储能设施,承诺配储的项目优先接入消纳,其配套储能项目与光伏项目同步并网。

    四、做好分布式光伏项目电网接入服务

    8.做好一窗受理、一次性告知。属地供电企业要加强与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沟通对接,结合新能源项目发展需要,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应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一站式”并网服务窗口,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详见附件3),由申请客户签字(签章)后存档。

    9.做好申请资料审查。全款购模式户用光伏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电网接入,应本人办理或本人到场,属地供电企业在受理时应核验申请人自然人身份,同时核验主要光伏发电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购置原始增值税发票,发票内容要明确体现购置光伏元器件及辅件名称、规格及数量。对于申请时暂时无法提供的,可在现场勘查时现场核验。9月28日以后已受理的在途自然人光伏发电项目,按上述要求,可在并网前补充相关手续。上述要求无法完成、资料无法提供的,按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重新申请办理。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在完成备案后,以备案企业名义申请电网接入。所有户用光伏项目申请电网接入时,采用自发自用上网方式的客户,其用电户名与光伏新装屋顶户主身份证明一致的,无需提供产权证明(产权证明需县、乡级政府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

    10.做好接入受限服务。属地供电企业应向承载能力受限导致暂时无法接入的用户出具暂时无法接入说明,并根据其申请时间,建立相关台账,在承载能力得到改善后,按先后顺序通知申请人重新申请分布式光伏接入。

    11.做好接入系统方案答复。在电网可接入容量范围内,供电企业应按照申报接入时间顺序出具分布式光伏项目电网接入意见,严禁超容量接入。供电企业未出具接入意见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一经发现,供电企业报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三个月内暂停其接入服务。对于自然人全款购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供电企业应优先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方式制定接入系统方案,提高用户光伏项目的收益。

    12.做好并网接入审核。分布式光伏项目要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建设实施,对于备案容量与申请并网容量不符的,应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各投资主体使用的光伏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相关产品合格证(逆变器、光伏电池、组件)应在报验时一并提供属地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核验现场安装光伏元器件数量与提供的原始购置发票是否相符,对于不符的,一律不予并网。项目应经供电企业组织涉网设备验收合格和调试后并网运行,由供电企业依规统一调度,新增分布式光伏应具备可观可测可控可调功能,具体设备由申请人负责投资建设,相关功能由供电企业在竣工验收时严格把关。已有分布式光伏由项目业主逐步改造具备相应功能,如涉及项目增容,作为必备检验内容。未经允许,分布式光伏系统制造商、集成商、安装单位均不得保留远方控制接口及相应能力,一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项目业主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上报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拒不整改的应依规解网。

    13.做好购电收益兑现。严格按照购售电合同约定,按月兑现购电收益。其中全款购模式户用光伏发电项目,收益由供电企业直接兑现至居民个人社保账户,禁止以协议的形式,进行收益账户的变更,切实保障居民合法收益。

    五、加强安装服务管理

    14.明确户用光伏房屋安全责任主体。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的企业或自然人是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为了保证分布式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备案时项目业主单位、产权人等需向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承诺(详见附件1)。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强化相关企业资质要求。各投资主体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其中施工单位应具备与承揽并网电压等级相符的承装、修(试)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配备光伏发电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电焊及高空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

    16.加强分布式光伏运行监督。项目投资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项目安全隐患,确保光伏发电系统安全运行。各级供电企业要加强对辖区内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运行情况监测分析,每年向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分析报告。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属地供电企业开展涉网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有无保护装置和保护装置是否投运、是否私自调整逆变器参数、电能质量是否合格、涉网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存在超容量发电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应依规向用户和相关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应依规解网,并按规定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送。

    17.强化部门联动监管。分布式光伏项目申报人应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合同欺诈、骗贷、非法融资、偷税漏税、提供虚假发票等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属地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税务局依据各自职能严肃查处。未经备案、供电企业未提供接入系统方案意见擅自开工的以及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光伏发电公司两年内严禁在安庆地区(含县)范围内从事光伏并网工作,相关名单由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度发布,同时纳入企业征信。

    六、规范分布式光伏数据归集

    18.强化分布式光伏备案管理工作。属地供电公司要配合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分布式光伏备案工作台账(详见附件4)。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项目备案情况台账报送至市发改委能源办,市发改委将对各县(市)区分布式光伏备案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处理分布式光伏备案工作出现的问题,并将相关情况和数据汇总整理上报省能源局。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8日起执行。

    附件1:分布式光伏备案承诺书(参考).docx

    附件2:分布式光伏备案需知.docx

    附件3:一次性告知书.docx

    附件4.安庆分布式光伏备案工作台账.xlsx

    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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