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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安徽省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16-11-23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售电公司 电力市场 电力交易 |
内容要点 |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和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达标排放的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省调发电企业,取得发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并足额支付系统备用费的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自备电厂。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资产、设备、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风险承担能力、无不良经营、不良金融、不良司法等记录。 (三)申请配电网经营权的须获取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四)代理电力用户的总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直接交易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双边交易的市场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集中交易的市场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主体报价统一出清确定。市场主体应根据发用电成本理性报价,严禁恶意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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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11-23 来源:安徽省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