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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安徽省能源局 发布日期 2016-11-23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售电公司 电力市场 电力交易
    内容要点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和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达标排放的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省调发电企业,取得发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并足额支付系统备用费的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自备电厂。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资产、设备、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风险承担能力、无不良经营、不良金融、不良司法等记录。

    (三)申请配电网经营权的须获取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四)代理电力用户的总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直接交易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双边交易的市场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集中交易的市场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主体报价统一出清确定。市场主体应根据发用电成本理性报价,严禁恶意竞争。


    关键数字

    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价局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23 来源:安徽省能源局

    附件:

    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价局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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