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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济南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 2013-11-27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太阳能热水器 沼气池 生物质能
    内容要点

    本细则中所称生态能源示范项目,是指由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评审确定,由市财政农村生态能源专项资金予以扶持、补贴或奖励,促进农村新型能源开发利用、推动生态循环农业快速发展的示范建设项目,具体包括生态能源示范村项目、中小型沼气工程项目、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园区项目和生态能源示范乡镇项目。

    生态能源示范村项目申报条件: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申报;村委班子威信高、能力强,农民群众有养殖习惯或有比较固定的畜禽粪便来源,参与项目建设的热情高;村庄规划科学、布局合理。

    关键数字

    生态能源示范村项目建设内容:

    1.户用沼气户用沼气池建设容积不得低于10立方米,实现“一池三改”或“一池两改”。

    2.太阳能热水器(太阳灶)为适宜农户安装农村太阳能热水器(太阳灶)。

    3.总体要求户用沼气和太阳能热水器入户率均在80%以上,村庄生态环境良好,农民群众生活质量显著提高。

    关于印发《济南市农村生态能源示范项目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7 来源:济南市农业局

    济农财字〔2013〕91号

    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发局)、畜牧兽医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服中心、财政局:

    现将《济南市农村生态能源示范项目建设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农业局

    济南市畜牧兽医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27日

    济南市农村生态能源示范项目建设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能源示范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现代农业体系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实施意见》(济发〔2013〕1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生态能源示范项目,是指由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评审确定,由市财政农村生态能源专项资金予以扶持、补贴或奖励,促进农村新型能源开发利用、推动生态循环农业快速发展的示范建设项目,具体包括生态能源示范村项目、中小型沼气工程项目、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园区项目和生态能源示范乡镇项目。

    第三条 各县(市)区农业、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申报、初审、联合上报,项目批复后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监管工作。市农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审核、计划下达、监管及验收工作。中小型沼气工程项目由农业、畜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章 项目申报条件、建设内容

    第四条 生态能源示范村项目

    (一)申报条件 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申报;村委班子威信高、能力强,农民群众有养殖习惯或有比较固定的畜禽粪便来源,参与项目建设的热情高;村庄规划科学、布局合理。

    (二)建设内容

    1.户用沼气户用沼气池建设容积不得低于10立方米,实现“一池三改”或“一池两改”。

    2.太阳能热水器(太阳灶)为适宜农户安装农村太阳能热水器(太阳灶)。

    3.总体要求户用沼气和太阳能热水器入户率均在80%以上,村庄生态环境良好,农民群众生活质量显著提高。

    第五条 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园区项目

    (一)申报条件 全市范围内确定的现代农业特色品牌基地、农村能源生态循环农业园区和都市农业示范园区。

    (二)建设内容

    1.“一棚一池”在具备发酵原料条件的设施农业种植区域日光温室内建造50立方米的沼气池,“一棚一池”数量占大棚数量的80%以上。

    2.沼渣沼液贮存池根据生产需要,在每处沼气池配套建造或集中建造沼渣沼液贮存池,并配备沼肥抽取、输送、利用设施。

    3.太阳能杀虫灯(路灯)露地种植面积较大的园区,平均每20亩安装1台太阳能杀虫灯,并在其主干道路两侧安装太阳能路灯。

    第六条 中小型沼气工程项目

    (一)小型沼气工程项目

    1.申报条件养殖规模为奶牛50-100头、肉牛100-200头或相当于上述标准畜禽养殖规模的其它畜禽养殖场(小区)、现代农牧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

    2.建设内容沼气发酵装置容积为50-100立方米和100-300立方米,并配套原料预处理设施、沼气净化、储存和输送设备,以及沼肥处理和利用设备等。

    (二)中型沼气工程项目

    1.申报条件养殖规模为奶牛100-300头、肉牛200-400头或相当于上述标准畜禽养殖规模的其它畜禽养殖场(小区)、现代农牧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

    2.建设内容

    (1)建设地上式高效沼气发酵装置容积300-500立方米。

    (2)原料收集及预处理设施。包括沉淀、调节、计量、进出料、搅拌等装置。

    (3)沼气利用设施。包括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装置。

    (4)建设沼肥储存和利用设施,实现固液分离、综合利用。

    (5)安装增温保温设施,确保沼气工程周年高效运转。

    第七条 生态能源示范乡镇项目

    (一)申报条件 开展农村户用沼气、中小型沼气工程、农村太阳能利用、生态循环农业园区、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等生态能源项目的规模化建设的乡镇(街道办事处)。

    (二)建设内容 生态能源示范村3个以上,户用沼气池和太阳能热水器保有量均达到2000户以上,大中型沼气工程3处以上,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园区2处以上,区域化服务组织1处以上。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与资金扶持

    第八条 项目报批程序

    (一)市农业局、财政局根据全市农村生态能源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农村生态能源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制定下达农村生态能源示范项目年度申报指南。中小型沼气工程项目申报指南由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二)具有建设意愿,并符合申报指南规定资格条件的相关镇、村、园区(基地)或其它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行文报送所在县(市)区农业、财政主管部门。申报中小型沼气工程项目的单位,还需报送县(市)区畜牧主管部门。

    (三)县(市)区农业、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局、财政局。中小型沼气工程项目由县(市)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畜牧局、财政局按照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四)市农业、财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名单,下达项目建设计划。中小型沼气工程项目由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共同评审,并联合行文下达建设计划。

    第九条 项目扶持政策

    生态文明示范村项目、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园区项目及生态农业示范乡镇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考核等级良好以上、全市排名前列的示范村、示范园区、示范乡镇进行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中小型沼气工程项目,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进行扶持,50-100立方米和100-300立方米小型沼气工程扶持额度分别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80%、70%,中型沼气工程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60%。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计划一经批复,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和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应执行下列制度:

    (一)大宗物资政府采购制 户用沼气灶具及配件、太阳能产品、沼气服务专用设备及仪器等生态能源项目所需设施设备,实行政府采购制。

    (二)项目建设法人负责制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项目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建设质量、资金管理及经营运行等负责。

    (三)工程建设招投标制 中小型沼气工程等项目建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必须进行招投标。

    第十二条 项目考核和验收

    (一)项目考核。对于以奖代补的项目,由市农业、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相关项目考核细则,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择优确定项目奖补单位,下达奖励计划。

    (二)项目验收。对于下达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所在县(市)区农业、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先进行自查自验,然后向市农业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农业局、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中小型沼气工程项目由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财政局三家联合验收。

    (三)市农业、财政部门根据各类项目的考核、验收情况,对各县(市)区农村生态能源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评审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一)存在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问题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方向、大幅调整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的;

    (三)项目验收不合格,经督促整改仍达不到建设标准的;

    (四)申报材料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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