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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安徽省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07 |
文件类型 | 标签 | 独立储能 燃煤发电基准价 新能源配储 | |
内容要点 | 独立新型储能和紧急必要情况时直接调用的新能源配建新型储能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执行功率因数考核。 独立新型储能和紧急必要情况时直接调用的新能源配建新型储能,非高峰月份充放电价差损益从尖峰电价收入中分摊 40%后,由光伏、风电新能源业主(不含脱贫攻坚光伏、乡村振兴风电)及未实施调峰灵活性改造并验证的公用燃煤机组(不含设计运行寿命剩余 5 年及以内,以下简称“未改造燃煤机组”)按照当月上网电量分摊,并在其上网电价收入中扣除。其中,未配建新型储能的光伏分摊电量按照当月实际上网电量的 100%计算;按要求已配建新型储能的光伏及未配建新型储能的风电分摊电量按当月实际上网电量的 40%计算;按要求已配建新型储能的风电分摊电量按当月实际上网电量的 20%计算;未改造燃煤机组分摊电量按当月实际上网电量的 2.5%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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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补偿结算方面,独立新型储能非高峰月份充电电量价格按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的 60%结算,放电电量价格执行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紧急必要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用的新能源配建新型储能,其被调用时段从公网下受电量电价按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的60%结算。 |
发布日期:2024-09-07 来源:安徽省能源局
为充分发挥独立新型储能促进新能源消纳、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作用,支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省能源局牵头起草了《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用电非高峰月份独立新型储能调用结算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通知》),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鉴于当前已进入用电非高峰时期,为促使《工作通知》尽快落地执行,提出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将意见建议发送至安徽省能源局电力生产调度处电子邮箱:dianlichu2010@163.com,并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