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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用电成本 供电价格 电力政策 |
内容要点 | 各转供电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和我市转供电价格政策,将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确保国家阶段性降低电价政策落实落地,增加终端用户获得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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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我市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价格政策措施。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在计收上述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延续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
发布日期:2020-06-30 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津发改价综【2020】231号.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动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着力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我市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价格政策措施。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在计收上述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延续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各转供电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和我市转供电价格政策,将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确保国家阶段性降低电价政策落实落地,增加终端用户获得感。
三、各电网企业应通过电费收缴平台等多种渠道,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妥善做好电费结算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并做好政策解读,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
四、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政策执行情况报送我委。各单位在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