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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24-08-05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节能减排 新能源汽车 节能降碳
    内容要点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节能减排相关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二)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清算;(三)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四)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清算;(五)节能降碳省级试点;(六)其他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有关事项。

    关键数字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海南省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8-05 来源:海南省财政厅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管理,我们起草了《海南省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6日至8月15日。如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发送到cztjjc@hainan.gov.cn。

    联系电话:0898-68508269。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8月5日

    海南省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1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5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节能减排相关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补助资金支持事项;根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适时开展监督检查与重点绩效评价。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提出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及绩效管理,督促有关方面做好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工作。

    市县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明确具体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分配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

    (二)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清算;

    (三)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

    (四)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清算;

    (五)节能降碳省级试点;

    (六)其他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补助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分配。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清算、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清算等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县项目实施情况,按照既定的标准开展清算并向省财政厅提出清算建议,省财政据实下达清算资金。

    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节能降碳省级试点等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向中央有关部委申报项目,中央部委核定我省实施项目后,省财政根据中央部委核定的项目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分配建议下达资金。

    第七条 补助资金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预算编制、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对于中央补助资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在财政部下达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省财政按程序下达资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未按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表时,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资金规模,参照上一批次该项资金分配比例分解下达或下达给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后续再结合实际予以调整。

    第九条 对于省级预算安排的资金,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支持范围及年度任务目标,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规模建议,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确定补助资金规模,并按程序列入年度转移支付预算。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和提前下达比例,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建议,省财政厅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提前下达给市县。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收到资金文件后,及时将补助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购买交通工具、建设楼堂馆所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与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依法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以及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16〕4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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