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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4-06-19 |
文件类型 | 项目核准 | 标签 |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油气产业 油气资源 |
内容要点 | 该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包括在原址改建地埋式300m³液化石油气储站以及建设项目所需的供水、供电、办公生活等公用配套工程设施。将原建的323m³露天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气储罐改建为300m³地埋式液化石油气储罐(5具50m³地埋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和1具50m³地埋式残液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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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项目计划总投资878.11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
发布日期:2024-06-19 来源: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发改能源〔2024〕343号
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报来《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石林家和燃气有限公司原址改建地埋式300m³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核准的请示》(石发改请〔2024〕2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石林家和燃气有限公司原址改建地埋式300m³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阿怒山岔口,原建有总储量323m³的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气储罐(其中液化石油气储量为203m³,由2具100m³液化石油气储罐和1具3m³残液罐组成,二甲醚气储量为120m³,由1具100m³二甲醚气储罐和1具20m³二甲醚气储罐组成)。2023年8月,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国市监特设发〔2023〕70号)的要求,已停用二甲醚的储存和充装系统,本次原址重建项目时,彻底拆除二甲醚系统。
因在前期相关职能部门检查中,其站内部分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未达到《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的规范要求。为满足现行国家规范标准,提升项目安全等级,消除安全隐患,决定开展石林家和燃气有限公司原址改建地埋式300m³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及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地点: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阿怒山岔口(原址)。
项目建设单位:石林家和燃气有限公司。
三、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
在原址改建地埋式300m³液化石油气储站以及建设项目所需的供水、供电、办公生活等公用配套工程设施。将原建的323m³露天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气储罐改建为300m³地埋式液化石油气储罐(5具50m³地埋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和1具50m³地埋式残液罐)。本次原址改建将对已按要求停用的二甲醚充装系统进行彻底拆除,重新布置敷设1套液化石油气充装工艺系统。对原建充装间进行改造,改造面积216.63平方米,在原址产权内新建占地91.80平方米的辅助用房,建筑面积为91.80平方米。在原址产权内新建占80平方米的事故池,有效容积为240立方米。对项目配套储罐区消防系统,防雷、防静电接地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储罐区自控系统重新布置。
四、项目估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计划总投资878.11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五、项目代码及相关文件
(一)项目代码:2406-530100-04-02-372382
(二)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
1.《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石林家和燃气有限公司原址改建地埋式300m³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核准的请示》(石发改请〔2024〕22号);
2.《石林家和燃气有限公司文件转报项目核准申请》;
3.《石林家和燃气有限公司原址改建地埋式 300m³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4《招标基本情况表》;
5.《项目申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6.《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意见书》(石稳评备字〔2024〕1号);
7.《石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8.《石林县住建局关于石林家和燃气有限公司原址改造地埋式300m³液化石油气气储备站工程建设的回函》
9.《石林县市场监管局关于石林家和燃气有限公司原址改造地埋式300m³液化石油气气储备站工程建设的回函》
10.《石林县应急局关于石林家和燃气有限公司原址改造地埋式300m³液化石油气气储备站工程建设的回函》
11.《专家咨询意见》
12.《昆明市住建局关于石林家和燃气有限公司原址改造地埋式300m³液化石油气气储备站工程建设的回函》
13.《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局关于石林家和燃气有限公司原址改造地埋式300m³液化石油气气储备站工程建设的回函》
14.《昆明市应急局关于石林家和燃气有限公司原址改造地埋式300m³液化石油气气储备站工程建设的回函》
六、其他要求
(一)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评、安评等相关手续,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在项目开工前办理而未完成相关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和规程建设。
(二)项目单位在项目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要按照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及环境风险防范有关要求,做好应急设施建设和应急预案制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要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跟踪监控,落实防范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的方案措施,确保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可控。
(三)项目如果发生变更,请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41号)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
(四)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提出延期申请。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