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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7-02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燃气设施 燃气管道 燃气安全
    内容要点

    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居民管道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升级改造工作的通告。其中明确提出: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九台区)居民管道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的升级改造工作,适用本通告。实施改造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居民用户现有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覆盖、遮挡燃气设施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用户自行采取拆除、切割或者开扩孔等必要措施及时整改,用户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对不能按照要求时限、标准及时整改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停止供气等措施防止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改造过程中,施工人员应当统一着装并随身携带工作证件,文明施工。施工完成后,施工人员应免费向居民发放燃气设施使用宣传资料,详细告知燃气设施的使用方法,填写设施更换单并由燃气用户签字、确认。本次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升级改造工作,居民用户无需承担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居民管道燃气用户收取户内燃气设施升级改造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施工单位收取保证金、误工费等费用。


    关键数字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居民管道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升级改造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7-02 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通告〔2024〕1号

    为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更新改造,进一步筑牢城镇燃气安全基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居民管道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升级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九台区)居民管道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的升级改造工作,适用本通告。

    二、升级改造工作遵循“市级统筹、属地组织、企业实施、用户配合”的原则。

    三、本次燃气设施升级改造工作包括更换居民管道燃气用户室内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立管、燃气表及表后管等设施。

    四、实施改造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居民用户现有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覆盖、遮挡燃气设施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用户自行采取拆除、切割或者开扩孔等必要措施及时整改,用户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对不能按照要求时限、标准及时整改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停止供气等措施防止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改造过程中,施工人员应当统一着装并随身携带工作证件,文明施工。施工完成后,施工人员应免费向居民发放燃气设施使用宣传资料,详细告知燃气设施的使用方法,填写设施更换单并由燃气用户签字、确认。

    五、居民用户应当支持、配合升级改造工作,遵守预约时间约定,提前做好更换准备,在约定时间内家中留人,确保一次上门升级改造成功。若因居民管道燃气用户不配合改造工作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六、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内更新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发挥属地管理职能,形成工作合力,支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计划开展更新改造工作。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居民管道燃气用户应当配合更新改造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更新改造工作。对妨碍、阻挠更新改造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对因工作不配合影响改造进度、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本次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升级改造工作,居民用户无需承担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居民管道燃气用户收取户内燃气设施升级改造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施工单位收取保证金、误工费等费用。

    八、本通告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朝阳区政府、南关区政府、宽城区政府、二道区政府、绿园区政府、长春新区管委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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