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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滁州人大 发布日期 2024-09-04
    文件类型 法规 标签 光伏产业 光伏发电 农光互补
    内容要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光伏产业体系建设、创新发展、推广应用、服务保障等活动。

    协同产业布局,推动围绕光伏产业的配套储能项目建设,构建多元化储能技术体系,推进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光伏发电与农业、交通、建筑、通信等领域深度融合发展。

    探索绿色生态新模式,鼓励开展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光伏+”综合利用模式。

    推动光伏在建筑领域的应用,推广屋顶分布式光伏、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鼓励既有建筑物开展光伏应用改造,推动光伏系统与新建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关键数字

    于2024年10月10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公开征求《滁州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发布日期:2024-09-04 来源:滁州人大

    《滁州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已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一审审议,现予以公布,欢迎于2024年10月10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如有意见请发电子邮件到邮箱:68440080@qq.com,或者邮寄至:滁州市龙蟠大道 99号市政务中心北8楼809室,并请注明“法规征求意见”。

    联系人:陈亮;   联系电话:0550—3026102。

    滁州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光伏产业体系建设、创新发展、推广应用、服务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创新引领、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光伏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光伏产业发展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光伏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光伏产业城市品牌建设。

    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立足园区产业定位做好光伏产业的承接服务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光伏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推广等工作。

    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鼓励、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基金等投资、建设光伏产业和项目,支持、促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等与光伏企业开展合作。

    第七条【品牌城市】 建立完善光伏城市评价标准体系,推动品牌赋能、产城融合。

    第二章  产业体系建设

    第八条【产业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区域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发展总部经济,巩固产业优势,补齐短板弱项,完善光伏产业链建设,构建先进光伏产业生态体系。

    第九条【产业规划】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组织编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产业布局、发展方向和推进机制等,并与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产业招商】 围绕光伏产业链上下游,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实施精准招商,推动光伏产业集群发展。推进光伏企业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有序竞争。

    第十一条【配套储能建设】 协同产业布局,推动围绕光伏产业的配套储能项目建设,构建多元化储能技术体系,推进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十二条【绿色制造】 支持光伏企业开展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应用和绿色化改造提升,推进绿色工厂建设,推动光伏产业绿色低碳转型。

    支持企业开展废旧产品集约化回收利用。

    第十三条【品牌培育】 建立健全适合区域和产业特点的光伏品牌培育和发展机制,支持光伏企业品牌设计与运营。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创新主体】 支持光伏企业创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强与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合作,承担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推动协同研发。

    第十五条【创新人才】 建立和完善光伏产业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和保障制度。引进高层次、高技能的光伏科研和技术人才。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加强合作,设立光伏领域产业学院,建设联合实验室,培养光伏领域专业人才。

    第十六条【创新载体】 支持光伏领域研发中心、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建设,推动关键材料、检测装备和高端制造等应用研究与开发。

    第十七条【标准创新】 支持光伏企业依法制定相关企业标准,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主导、参与光伏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推动地方标准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转化。

    第十八条【技术创新】 定期发布光伏产业领域技术攻关目录,支持技术研发,推动技术创新。

    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推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依法赋予项目主持人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使用权和资源调度权。

    第十九条【智慧生产】 推动光伏制造与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深度融合,鼓励光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促进智能化生产装备的研发与应用,加强光伏产业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

    第四章  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鼓励绿电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绿色电力资源,落实国家统一大市场要求,鼓励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开发建设,支持企业、开发园区分布式光伏等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促进绿色电力发电比例提升。

    第二十一条【绿电入市】 推动光伏发电等绿色能源进入电力市场,电网企业做好接网服务,鼓励用户使用绿色电力资源,促进绿色电力消费。

    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二十二条【绿电保障】 鼓励购售电公司为企业提供绿色电力交易服务。

    电网企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优化电网调度方式,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高电网接纳绿色电力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示范应用】 鼓励滁州经开区等开发园区结合产业特色,打造光伏应用示范区。

    强化光伏示范应用,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光伏产品,促进各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支持光伏在城市生活中的应用,逐步实现生活方式低碳化。

    第二十四条【融合应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光伏发电与农业、交通、建筑、通信等领域深度融合发展。

    探索绿色生态新模式,鼓励开展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光伏+”综合利用模式。

    推动光伏在建筑领域的应用,推广屋顶分布式光伏、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鼓励既有建筑物开展光伏应用改造,推动光伏系统与新建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财政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光伏产业发展,建立健全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奖补等机制。

    第二十六条【专家咨询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光伏产业发展专家咨询机制,为光伏产业发展战略、决策提供专业支持。

    第二十七条【政务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立项、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能耗指标、能源供应、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方面依法保障光伏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金融服务】 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产业链企业、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产业链上下游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估、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先进光伏产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融资保障水平,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

    第二十九条【知识产权】 加强光伏产业企业发明专利培育,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运用。

    支持组建光伏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指导光伏企业解决海内外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十条【检测和认证服务】 推动光伏产品检验检测和认证平台建设,建立完善检测标准和检测体系,培育光伏产品检验检测和认证品牌。支持成立、引进第三方光伏产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产品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宣传推广】 搭建光伏产业展示、交流、交易、合作平台,支持举办光伏行业大会,鼓励参与国内外展览、展会等活动,推动合作与交流。

    加强光伏领域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引导全社会树立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理念。

    第三十二条【审慎监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开展光伏企业合规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对光伏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审慎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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