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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南陵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9-18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扬尘治理 空气质量 VOCs治理
    内容要点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持续推进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行动,促进重点行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在高温气象条件下,引导企业降低生产负荷、鼓励实行错峰生产。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全面排查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开展整治。

    工业源扬尘治理。督促工业企业落实料场、堆场及厂区路面的抑尘措施。加大对未落实防尘措施要求的监督、检查、执法力度。督促矿山企业做好土地资源荒漠化预防与沙尘治理。开展县域内矿山生态修复与植树造林。

    禁止焚烧垃圾。全县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各单位要督促相关领域遵守禁烧规定,主动劝阻、制止露天焚烧垃圾等行为。

    关键数字

    2024年,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全市前列,PM2.5平均水平达到33.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5.1%,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1天以内。

    关于印发《南陵县环境空气质量管控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18 来源:南陵县人民政府

    南环委办〔2024〕9号

    为全面提升我县环境空气质量,顺利完成省、市下达的空气改善目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结合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精准治气、科学治气、依法治气,突出源头治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臭氧和PM2.5防治协同,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目标任务。2024年,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全市前列,PM2.5平均水平达到33.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5.1%,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1天以内。

    (三)管控区域。为杜绝人为干扰环境监测数据问题发生,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现将全县大气污染管控区域划分为核心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三类。核心管控区为城东实验学校、县交通运输局周边1公里范围;重点管控区为籍山镇主城区(含县经济开发区)范围;一般管控区为所有县域范围内。

    二、重点管控措施

    (一)工业源管控

    1.严控“两高”项目准入。推动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严控新上“两高”项目,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做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责任单位:县发改委牵头,县各有关部门配合)

    2.推进部分涉气行业深度治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停止办理限制类锅炉使用登记,制定县域内锅炉负面清单,加快2蒸吨以下生物质锅炉淘汰工作进度;按照水泥行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家发镇中奔水泥和皖江水泥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家发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落实,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3.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持续推进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行动,促进重点行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在高温气象条件下,引导企业降低生产负荷、鼓励实行错峰生产。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全面排查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开展整治。(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配合)

    4.加快涉气产业集群项目建设。对县开发区涉气企业进行行业分类,谋划产业集群类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实现同一类别涉气企业综合整治。同时推进许镇镇“绿岛”项目建设进程,进一步降低许镇镇家具行业集群污染物排放总量。(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许镇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落实)

    (二)移动源管控

    1.机动车尾气治理。对205国道和318国道往来重型柴油车辆开展路检路查联合执法行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交警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依法查处排放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严禁黑烟车上路。(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落实,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芜湖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禁止使用未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查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一经发现立即清场并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落实)

    3.强化重点用车企业监管。针对柴油车使用大户企业开展“入户体检式”检查帮扶指导,上门集中监测,帮助企业了解掌握车辆整体尾气排放状况,同时向车辆所有人和企业科普柴油车尾气超标排放的危害,要求驾驶员定期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引导企业使用合格车用尿素、合格成品油等,确保尾气排放达标。(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按职责落实)

    4.交通拥堵车辆调流。高峰期在城区主要交通路口开展交通疏导工作,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科学规划城东学校周边红绿灯时间,减少车辆怠速影响。(责任单位:县公安局牵头,籍山镇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分局配合)

    (三)低矮面源管控

    1.加强餐饮行业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建立油烟治理设施管理制度,制定操作与维护规程,建立定期清洗和维护机制,统筹油烟净化系统等日常管理。建立重点区域内餐饮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清单台账,强化监管,确保定期全覆盖检查一次。(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落实,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配合)

    2.推进散煤治理。加强查处城区散煤销售网点,实现经营无煤化,餐饮、酒店、洗浴等商业单位禁止使用煤炭及煤炭制品等高污染燃料,推动餐饮烧烤、流动摊位、生活散煤清零。(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落实)

    3.强化加油站整治。开展加油站全面达标检查整治,包括是否完成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改造、加油枪集气罩是否完好、是否建设有油气处理装置、是否制定油气回收系统日常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进行定期监测等。避开高温时段油品装卸作业,高温天气建议停止油品装卸作业。(责任单位:县商务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4.开展汽车维修业环境治理。对汽车维修单位逐一排查,检查商户是否存在违规喷漆、使用含有高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焚烧废旧塑料件和轮胎等非法行为,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立行立改。禁止无封闭喷漆房和废气处理设施的汽修企业从事喷漆作业,严禁露天喷涂,严禁露天清洗喷枪。(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四)扬尘源管控

    1.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重点检查在建工地“六个百分百” 措施(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口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主要道路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落实情况,要求现场无明显扬尘、积尘。(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工业源扬尘治理。督促工业企业落实料场、堆场及厂区路面的抑尘措施。加大对未落实防尘措施要求的监督、检查、执法力度。督促矿山企业做好土地资源荒漠化预防与沙尘治理。开展县域内矿山生态修复与植树造林。(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工信局、县自规局按职责落实,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3.道路扬尘清理。增加城区主要干道周边洒水和雾炮车工作频次,提高精细化扫保水平。当日最高气温低于26℃,每小时作业一次以上,高于26℃,每小时两次或以路面保持湿润为准。同时在205国道和318国道等重载车辆运行较多的重点保洁路段,增加道路清扫频次。(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落实)

    4.严格落实施工报备。核心管控区范围内有施工计划的,务必提前报县大气办知晓。县大气办需指导承建方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施工对我县空气质量数据的影响。(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籍山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落实)

    (五)禁烧管控

    1.建立秸秆禁烧联合工作机制。各责任单位要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分解任务,对重点地段和敏感区域实行分片包干、专人负责、严防死守,坚决制止焚烧秸秆行为。县大气办加大巡查频次,及时制止和查处秸秆焚烧行为,及时发现查处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落实)

    2.强化祭祀焚烧、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管控。切实加强祭祀焚烧问题和城区烟花爆竹燃放问题常态化管控,尤其是民俗节日期间,提前安排部署,强化源头管控,严禁无证商户和流动商贩售卖违禁祭祀用品、烟花爆竹行为,对已焚烧过区域要及时清理,避免二次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配合)

    3.禁止焚烧垃圾。全县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各单位要督促相关领域遵守禁烧规定,主动劝阻、制止露天焚烧垃圾等行为。(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配合)

    (六)重污染天气管控

    1.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秋冬季(每年11月至次年2月)为重点时段,聚焦细颗粒物(PM2.5)污染管控,结合南陵县实际情况,完善南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配合)

    2.制定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减排措施。根据县域内涉气企业的类别、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等要素,按照一厂一策科学制定相对应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参数指标,做到可操作、可监管、可核查。(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3.强化监督执法。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监管力度,在落后产能淘汰、煤炭质量、油品质量、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县大气办(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细化工作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按时完成。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大气办负责做好信息通报、督查指导等组织工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涉气企业、工业大气污染管控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大气污染管控工作。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自身媒介宣传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凝聚社会共识,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强大声势。

    (三)强化督导问责。县大气办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检查各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对于因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载体和部门,按规定严肃问责。

    附件:关于印发《南陵县环境空气质量管控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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