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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省电力交易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4-09-18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独立储能 电源侧储能 用户侧储能 |
内容要点 | 加快推动青海省新型储能发展,明确新型储能市场定位,建立完善适应储能参与的市场机制,鼓励新型储能自主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坚持以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持续完善独立储能调度运行机制,发挥新型储能技术优势,提升新型储能利用水平,保障储能合理收益,强化电力系统调峰、调频、备用、爬坡等灵活调节能力,保障电力可靠供应,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助力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新型储能指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电化学、压缩空气、重力机械、飞轮等形式的储能项目。 新型储能按电力市场主体类型分为独立储能、电源侧储能、用户侧储能三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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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独立储能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可在高峰时段开展放电电力电量交易。集中交易时,低谷时段交易申报价格浮动比例,在平时段交易电价的基础上下浮不低于65%;高峰时段交易价格申报浮动比例在平时段交易电价的基础上上浮不低于63%;平时段交易申报价格上限为青海省平价新能源上网基准电价,平时段申报交易价格下限为青海省平价新能源上网基准电价下浮10%。独立储能充电未形成分时交易价格时,可视同大工业用户,购电价格执行政府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新建新能源项目应配建储能容量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15%,充放电时长不低于2小时。 |
发布日期:2024-09-18 来源:青海省电力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