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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华中能源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文件类型 | 政策解读 | 标签 | 电力交易 电力市场 售配电企业 |
内容要点 | 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灵活开展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区跨省交易的落地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送电侧)、输电价格、辅助服务费用、输电损耗构成。新投产发电机组的调试电量按照调试电价政策进行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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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华中能源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 号),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西藏自治区能源局组织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现从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0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修订后《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 号)(以下简称《基本规则》),要求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根据《基本规则》制修订各地交易规则。为贯彻落实《基本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西藏自治区电力市场建设,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西藏自治区能源局组织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坚持市场化原则,重点围绕国家电力改革要求以及电力市场的发展趋势,全面规范中长期交易的交易品种、组织流程,以保障电力市场的公平开放。
二、主要内容
《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市场准入、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交易周期、组织流程、安全校核等内容,明确将优先发电、基数发电等计划电纳入中长期交易管理范畴,设计了偏差电量结算机制,更加有效反映了电力的一般商品属性和物理属性。
(一)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
(二)交易品种: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灵活开展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
(三)价格形成:除计划电量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因电网安全约束必须开启的机组,约束上电量超出其合同电量(含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市场交易合同)的部分,鼓励采用市场化机制确定价格。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格、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集中竞价交易可采用边际出清或者高低匹配等价格形成机制;滚动撮合交易可采用滚动报价、撮合成交的价格形成机制;挂牌交易采用一方挂牌、摘牌成交的价格形成机制。跨区跨省交易的落地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送电侧)、输电价格、辅助服务费用、输电损耗构成。新投产发电机组的调试电量按照调试电价政策进行结算。
在西藏自治区输配电价核定前,暂采取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开展直接交易,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多少,销售电价调整多少,差价不变,为采取购销差价不变方式开展直接交易提供依据。
(四)费用结算: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费由电网企业支付,电力用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电力用户侧欠费风险由电网企业承担;售电公司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与电网企业进行结算。市场主体也可自行约定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