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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民乐县发改局 发布日期 2024-09-25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新能源项目 光伏项目 光伏指标
    内容要点

    光伏等新能源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企业按照建设指标市级统筹、市场化竞争、奖励性配置等机制,取得建设指标;

    (二)由县发改局负责起草项目投资协议,经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县政府与发电企业签订协议;

    (三)企业按协议约定,申请备案并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实施。

    新能源产业项目,按下列程序审定后组织实施:

    (一)由企业按照错位发展原则,对照省市产业项目重点支持领域清单,提出项目建设及投资计划;

    (二)县发改局对企业提出的项目建设及投资计划组织专家进行预评估,明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布局要求,是否建议引进;

    (三)对经预评估建议引进的项目,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明确是否建议市上予以支持;

    (四)对建议市上予以支持的项目,指导企业填写新增负荷项目申报表,报市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入库并按时限要求和负荷规模签订产业项目投资协议;

    (五)企业按协议约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达到协议约定、具备新能源指标配置条件的,按批次向市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申报新能源指标配置奖励。

    关键数字

    民乐县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4-09-25 来源:民乐县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类项目、相关重大项目科学决策程序,提高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精准性,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如期建成投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等法规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项目主要包括下列范围:

    (一)由各级财政资金投资的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负责实施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和基金项目;

    (三)县属国有企业通过自筹资金及贷款实施的投融资项目;

    (四)纳入指标管理类的能源类建设项目,主要含光伏等新能源及产业建设项目,加油、加气站、充电桩建设项目;

    (五)重大招商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马铃薯、中药材等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由各镇、各部门单位结合工作职能职责、行业实际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谋划提出,按下列程序审定后组织实施:

    (一)经本部门单位研究讨论通过并出具实施意见;

    (二)报县财政部门对资金来源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审查意见书;

    (三)根据《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县发改局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国家及省市最新投资导向、重点要素保障落实条件等进行审查,对需要提级论证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先论证、后审批”的程序,通过重大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及省发改委开展提级论证;

    (四)对支持保障类和通过提级论证确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明确项目实施主体、投资规模、建设期限等内容,按项目管理办法办理审批、土地等相关手续,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和基金项目,由各部门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结合行业实际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谋划提出,按下列程序进行审定后组织实施:

    (一)经本部门单位研究讨论通过并出具实施意见;

    (二)报县财政部门对项目建成后的收益来源及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审查意见书;

    (三)县发改局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家及省市最新投资导向、重点要素保障落实条件等进行审查,对需要论证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先论证、后审批”的程序,通过重大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及省发改委开展提级论证;

    (四)对支持保障类和通过提级论证确定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对通过审定确定予以实施的投融资项目,明确项目实施主体、投资规模、建设期限等内容,按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办理审批、土地等相关手续,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实施的投融资项目,由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谋划提出,按下列程序进行审定后组织实施:

    (一)经企业研究讨论通过并出具实施意见;

    (二)报县财政部门对资金来源、用途和还本付息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审查意见书;

    (三)县发改局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国家及省市最新投资导向、重点要素保障落实条件等进行审查,对需要论证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先论证、后审批”的程序,通过重大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及省发改委开展提级论证;

    (四)对支持保障类和通过提级论证确定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对通过审定确定予以实施的投融资项目,明确项目实施主体、投资规模、建设期限等内容,按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办理审批、土地等相关手续,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企业投资类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企业按照发展领域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通过甘肃省政务服务网提出项目备案申请并签订《民乐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书》;

    (二)县发改局根据企业申请,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仅对项目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查,不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查。备案的前置审批事项为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不得随意增加前置事项。

    (三)企业按照承诺要求,申请备案并加快办理土地等相关手续,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光伏等新能源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企业按照建设指标市级统筹、市场化竞争、奖励性配置等机制,取得建设指标;

    (二)由县发改局负责起草项目投资协议,经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县政府与发电企业签订协议;

    (三)企业按协议约定,申请备案并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能源产业项目,按下列程序审定后组织实施:

    (一)由企业按照错位发展原则,对照省市产业项目重点支持领域清单,提出项目建设及投资计划;

    (二)县发改局对企业提出的项目建设及投资计划组织专家进行预评估,明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布局要求,是否建议引进;

    (三)对经预评估建议引进的项目,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明确是否建议市上予以支持;

    (四)对建议市上予以支持的项目,指导企业填写新增负荷项目申报表,报市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入库并按时限要求和负荷规模签订产业项目投资协议;

    (五)企业按协议约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达到协议约定、具备新能源指标配置条件的,按批次向市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申报新能源指标配置奖励。

    第九条  加油、加气站、充电桩等经营类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审定后组织实施:

    (一)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加油、加气站点空间布局规范要求提出站点布局意见,申请纳入省、市规划布局范围;

    (二)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对项目投资主体等事项进行研究确定;

    (三)起草经营协议,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由县政府与投资业主正式签订,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实施新建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审定后组织实施:

    (一)相关行业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和全县产业发展需求,谋划包装提出招商引资建设项目,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期限等;

    (二)报县营商环境建设局,重点围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最新产业政策、对重点产业的引领性和带动性、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重点要素保障条件落实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

    (三)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招商活动,招引项目投资主体;

    (四)项目牵头单位负责起草项目合作协议,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县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组织实施;

    (五)签约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成立重点项目县级领导包抓推进专班,明确包抓领导和项目牵头单位,负责跟进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限时办结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符合条件、备案所需材料齐备的企业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在申请受理当日内办结完成;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项目,必须通过财政承受能力审查和合法性审查,需要进行提级论证的必须上报国家及省上进行提级论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由县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协议,或出具授权委托书由牵头单位与投资企业签订协议,财政审查、司法审定意见书和授权委托书作为协议组成附件,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或机构在项目决策中应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项目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项目单位未按规定程序决策的,追究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二)项目单位未落实财政资金来源审查开工建设的,对《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中要求禁止新建或未经提级论证开工建设的,追究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三)项目单位未经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擅自与项目合作单位签订框架协议等合作文书的,追究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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