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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9-23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空气质量 大气治理 VOCs治理
    内容要点

    推动中小企业实施废气治理和升级改造。大力整治石材加工等中小微、散乱污企业,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加快推进汽车摩托车配件、印刷包装、汽修、家具等行业企业规范化发展,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展绿色转型和升级改造。探索推动产业集群采用集中供热并使用清洁能源。

    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清洗剂等建设项目。以工业涂装、印刷包装和电子等行业为重点,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的数量和比重。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等逐步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

    推动绿色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以节能减排、减污降碳、超低排放、生产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等行业产业领域为重点,积极培育一批具有绿色低碳技术优势和产业竞争力的市场主体。

    规范建筑垃圾(渣土)绿色运输和“冒装撒漏”防控措施,对建筑垃圾(渣土)堆场扬尘、垃圾焚烧以及运渣车尾气等开展系统治理。

    关键数字

    到2025年,全区PM2.5浓度下降到32微克/立方米,到2027年,全区PM2.5浓度下降到32微克/立方米及以下;完成重庆下达我区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及氮氧化物、VOCs减排目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23 来源: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合川府办发〔2024〕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合川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合川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发〔2023〕3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4〕15号)精神,切实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高水平打好辖区“治气”攻坚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和美丽重庆建设大会部署要求,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全面推进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升级监管体系、治理体系和治污能力,全力守护美丽蓝天,有效提升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到2025年,全区PM2.5浓度下降到32微克/立方米,到2027年,全区PM2.5浓度下降到32微克/立方米及以下;完成重庆下达我区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及氮氧化物、VOCs减排目标。

    二、实施产业产品绿色转型升级行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

    (一)推动实施重点产业绿色转型升级。突出以“两主四特”为重点,结合实施“2446”产业体系发展,持续推动大气治理、减污降碳、绿色转型、能级提升,推动建设一批国家环保绩效A级、B级企业,开展企业分级管控。推进环保治理、监测监控、绿色装备等产品设备以旧换新、绿色转型,依法依规淘汰排放、能耗、安全等不达标设备。推动水泥等重点领域用能设备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现能效提升。到2025年,建设环保绩效A级、B级企业5家;到2027年,环保绩效A级、B级企业达10家。(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支持先进制造业产业发展,扎实先进材料产品生产和先进生产工艺应用。推动水泥、玻璃、砖瓦企业加强联合、优化整合、产业升级。(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中小企业实施废气治理和升级改造。大力整治石材加工等中小微、散乱污企业,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加快推进汽车摩托车配件、印刷包装、汽修、家具等行业企业规范化发展,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展绿色转型和升级改造。探索推动产业集群采用集中供热并使用清洁能源。(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清洗剂等建设项目。以工业涂装、印刷包装和电子等行业为重点,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的数量和比重。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等逐步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绿色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以节能减排、减污降碳、超低排放、生产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等行业产业领域为重点,积极培育一批具有绿色低碳技术优势和产业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行动,推动能源结构优化

    (六)严格控制现有企业煤炭消费总量。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实施有序减量替代。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现有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持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予以合理保障。(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结合天然气资源丰富及推进勘探开采的实际,积极争取支持增加天然气(页岩气)生产供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需求。加大区域风、光、电等新能源项目建设和利用,提升新能源在生产和生活领域的使用比例。到2027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力争达到25%,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治和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城市建成区范围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鼓励工业炉窑改用余热、电能、天然气等。到2025年,推进燃煤锅炉“煤改气”、“煤改电”或淘汰工程,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巩固并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巩固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和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鼓励有条件的场镇、农村地区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移动源大气综合治理提升行动,推动交通结构优化

    (十)优化调整货运结构。加快推进渭沱物流园建设,积极推进完善嘉陵江梯级渠化工程,有效开发利用铁路货站渭沱水运码头功能,加快形成铁水联运黄金通道。加快构建以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为主体的大容量客运体系。(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原则上使用电动化等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邮政车、城市物流配送车、铁路货场车辆、机场车辆,以及3吨以下叉车、园林机械使用新能源。加快城乡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区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不少于0.5万辆,建成超充站25座。(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运输委、区机关事务中心、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机动车排放管控。全面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强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执法。加强对重型货车的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严厉打击拆除尾气后处理装置、破坏或篡改车载诊断系统等违法行为,每年路检不少于3000辆次。强化污染预警期间交通组织和管控。(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实施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快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老旧运输船舶。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推进铁路场站、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等绿色化改造。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问题,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到2027年,船舶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区交通运输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和推行错峰加油。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黑加油站点,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等违法行为。持续开展油品质量监管和抽检工作,每年抽检加油站、企业自备油库不少于20组。继续实施错峰加油“惠民”和“治气”双赢行动。(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深度治理和精细化管控行动,推动多污染物减排

    (十五)实施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提标改造工程,推动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和深度治理。推动企业自备电厂、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大力推进水泥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水泥、玻璃、砖瓦企业深度治理和提标改造,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到2025年,完成水泥、玻璃等企业深度治理任务。(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信息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VOCs全过程控制。大力推动年销售汽油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安装三级油气回收处理装置。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密闭收集处理。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须安装在线监控系统等设施。(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扬尘焚烧油烟等面源治污行动,切实解决扰民问题

    (十七)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控尘“十项规定”,深化施工工地扬尘控制“红黄绿”标志分级管理制度,鼓励施工工地安装视频监控,持续加强建筑工地管控。规范建筑垃圾(渣土)绿色运输和“冒装撒漏”防控措施,对建筑垃圾(渣土)堆场扬尘、垃圾焚烧以及运渣车尾气等开展系统治理。加快完成港口码头堆场,以及水泥、有色金属等行业物料仓库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有序推进城市建成区裸地综合整治,绿化、硬化或覆盖城市裸地占比达100%。新开采矿山必须坚持湿法作业全覆盖,严格执行“净车上路”、“密闭运输”。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露天焚烧管控和秸秆综合利用。强化露天焚烧整治,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对已征收、已租未开发利用地块的管理,聚焦秋冬季收割、春季播种等重点时段开展专项巡查。加快建设夜间高空瞭望识别系统,综合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手段,提高露天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和处置效率。探索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式,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减少露天焚烧。到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开展餐饮油烟和臭气扰民专项治理。严格居民楼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依法依规用好“以奖促治”上级财政资金,实施老旧小区油烟连片整治,巩固提升公共机构食堂餐饮油烟治理成效,探索餐饮企业(食堂)油烟自动清洗、智能监控和提标治理方式。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臭气扰民问题的排查整治。每年抽测抽查餐饮企业(含食堂)不少于20家次。(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机关事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露天烧烤和烟花爆竹燃放管控。严禁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鼓励设置集中环保熏制食品点,推广城市建成区电烧烤。严格执行《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关于禁放区域和场所的规定,按照安全环保、平衡适度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禁放、限放、燃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布。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依法依规实施禁燃禁放。倡导绿色祭祀、鲜花祭扫,火葬场应完善大气防治设施并达标排放,鼓励使用天然气、电能等清洁能源。(区公安局、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预警预报和联防联控提升行动,加强污染应对

    (二十一)提升预警预报及监测监控能力。充分发挥已建成智慧环保系统设备及资源作用,结合市级预测预报大气重要指标阈值,切实提升空气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浓度中长期预报能力。推动优化调整国控监测点位设置,提升监测点位指标数值的代表性。(区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污染应对机制。深化跨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推进构建区县之间、部门之间应急响应、交叉检查、联合执法、预测预报预警等交互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协同实施水泥等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健全预测预警、应急响应、问题销号、工作复盘贯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机制。定期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坚持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强化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治气”智能化精准化建设行动,强化科技支撑

    (二十三)加强治气决策科技支撑。持续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和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开展PM2.5来源解析,推进臭氧污染溯源工作。到2025年,完成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并实现逐年更新。(区生态环境局、区科技局、区气象局、区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空气质量共保共治全民行动,强化各方责任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把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作为全区的重大任务,在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区生态环境局加强综合统筹和组织协调,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抓好重大任务清单等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强化责任落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镇街落实属地责任,对本辖区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完成空气质量目标;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按年度拟定发布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的事项清单,做好“治气”工作任务调度,定期公布各镇街空气质量排名;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严格监督考核。量化优化考核指标设置,对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等相衔接。将大气污染防治履职不力的突出问题作为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加强督察督办,对涉气问题中存在的敷衍整改、虚假整改、“一刀切”等情形严肃追责问责。(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构建全民共治格局。区级机关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公务租车按照“一事一租”原则进行分时租赁、定点租赁,并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引导企业绿色转型,协调错峰生产。推动公众积极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线索,共同改善空气质量。(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众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和健康素养。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十进”活动。加强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推动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及时启动污染天气预报,引导公众加强自我健康防护。(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主要指标清单

    2.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重大任务清单(2024—2027年)

    3.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2024年事项清单

    附件1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主要指标清单

    备注:1.目标数据根据国家最新要求更新

    2.带“*”的指标为累计数

    附件2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重大任务清单

    (2024—2027年)

    附件3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2024年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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