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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26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新型储能产业 新能源发电 集中式风电项目 |
内容要点 | 支持电源侧“新能源+储能”储能应用。结合风电、光伏发电等资源开发,实施“新能源+储能”开发模式。2022年以后新增规划的海上风电项目以及2023年7月1日以后新增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和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按照不低于发电装机容量10%,时长1小时配置新型储能。鼓励存量新能源发电项目按照上述原则配置新型储能。 支持电网侧新型储能(独立储能)合理布局。重点在新能源富集送出区域和负荷中心区域布局建设,鼓励引导社会投资主体优化独立储能项目选址布点,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场景融合发展。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鼓励工商业企业建设新型储能电站。引导用户侧储能电站项目选择先进优质可靠产品,对使用产品经认定符合先进优质产品标准规范的,其储能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电价参照全省蓄冷电价政策执行。探索以工业园区为单位建设集中式大型储能项目,优先供应大工业用户或者重点项目的电力供应,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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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2022年以后新增规划的海上风电项目以及2023年7月1日以后新增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和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按照不低于发电装机容量10%,时长1小时配置新型储能。 |
发布日期:2024-09-26 来源: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汕头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