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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日期 2022-10-21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大气污染 污染防治 燃煤锅炉
    内容要点

    深入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有序推进清洁取暖改造,确保全区群众安全取暖过冬。加快推进吴忠市、银川市、固原市、中卫市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加快推进无集中供热区域清洁取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争取在采暖期前完工并投入使用。各地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地区散煤复烧。鼓励采取清洁煤价格补助、上门配送、以优换劣等多种便民措施,推进非清洁取暖区域实现清洁煤替代。

    严格散煤使用监管。深入开展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村等暂未实施清洁取暖地区在用散煤经营单位和清洁煤配送中心排查检查,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督与管理,加大抽检力度,加大销售劣质煤惩处力度,管住劣质煤流通关口。各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冬春季民用散煤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民用煤质达标。持续推进锅炉治理。更新全区燃煤、燃气、燃油锅炉及生物质锅炉清单,分类分步开展整治。加快推进已列入自治区《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清单》的燃煤锅炉淘汰和“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确保按期完成;加快推进盐池、金积工业园区内不符合要求的燃煤锅炉和平罗工业园区崇岗分园违规建设燃煤锅(茶)炉淘汰。“煤改气”项目实施前必须先落实气源,签订供气合同。积极推进热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淘汰和燃煤小热电机组关停整合。深入推进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工业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银川市、吴忠市要力争在采暖期前共完成52台185蒸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任务。

    关键数字

    第一阶段(2022年12月31日前):2022年年底,全区地级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确保达到83%,PM2.5、PM10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30.6微克/立方米和65微克/立方米,力争不再出现重污染天;各市、县(区)和宁东基地力争全面完成自治区确定的 2022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第二阶段(2023年1月1日-3月31日):2023年3月底,完成2023年1-3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建议目标。

    关于印发《2022-2023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生态环保办〔2022〕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宁夏气象局,宁东基地管委会,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做好2022-2023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顺利完成国家和自治区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目标,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2022-2023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2023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扎实做好2022-2023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顺利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打造绿色生态宝地,建设美丽新宁夏,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总体安排。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分两个阶段在全区开展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强化大气污染防控,努力减少污染天气,降低污染程度,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底线。

    (二)具体目标。

    第一阶段(2022年12月31日前):2022年年底,全区地级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确保达到83%,PM2.5、PM10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30.6微克/立方米和65微克/立方米,力争不再出现重污染天;各市、县(区)和宁东基地力争全面完成自治区确定的 2022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全区及各地市2022年10-12月管控目标见附表1~3)

    第二阶段(2023年1月1日-3月31日):2023年3月底,完成2023年1-3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建议目标(见附表4),为完成2023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奠定基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好局。

    二、攻坚措施

    (一)全力压降工业污染排放。

    1.严控“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产能置换政策和自治区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落实“两高”项目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和动态监管,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进“三线一单”分区管控成果优化完善和落地应用,把好项目环境准入关,完成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调整,从源头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别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积极淘汰化解落后过剩产能。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严禁新建和扩建禁止类项目,对限制类项目落实减量置换、严控审批。围绕铁合金、电石、焦化、建材等重点行业,分行业分步骤有序退出过剩产能、低端低效产能和限制类产能。巩固和保持“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坚决防止死灰复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厅等参与)

    3.推进重点行业深度减排。全力加快水泥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进度,2022年年底前,按计划完成12条水泥熟料生产线超低排放改造,并争取早投运早见效。继续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谋划启动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适时开展钢铁、水泥、铁合金、电石、焦化等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全区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大气重点监控企业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标率均达到95%以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别负责,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配合)

    4.深化工业炉窑及工业无组织排放污染综合治理。各地要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建设,中卫等地要大力推进铁合金企业规范化治理。列入自治区《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清单》的工业烟粉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达标治理、深度治理项目和工业炉窑及工业无组织排放治理项目力争按期完成,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重点治理项目的生产设施,原则上实施停产治理。严格控制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铁合金、电石、活性炭、铸造等行业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排放。石嘴山市涉煤企业煤炭储仓要配套建设喷淋除尘装置,并配套完善生产工序除尘设施。2022年年底前,各市和宁东要完成一轮无组织排放排查和整治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5.深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全面总结梳理《2022年全区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相关任务落实情况,积极推进含低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持续推进105家 VOCs 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治理,做到“夏病冬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要求,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排查整治,确保202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各地要督促石化、化工等企业按频次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并及时向自治区VOCs污染源排查及泄漏检测与修复综合管控平台上传检测数据等信息。(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厅配合)

    (二)大力削减燃煤污染。

    6.深入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有序推进清洁取暖改造,确保全区群众安全取暖过冬。加快推进吴忠市、银川市、固原市、中卫市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加快推进无集中供热区域清洁取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争取在采暖期前完工并投入使用。各地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地区散煤复烧。鼓励采取清洁煤价格补助、上门配送、以优换劣等多种便民措施,推进非清洁取暖区域实现清洁煤替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配合)

    7.严格散煤使用监管。深入开展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村等暂未实施清洁取暖地区在用散煤经营单位和清洁煤配送中心排查检查,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督与管理,加大抽检力度,加大销售劣质煤惩处力度,管住劣质煤流通关口。各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冬春季民用散煤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民用煤质达标。(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参与)

    8.持续推进锅炉治理。更新全区燃煤、燃气、燃油锅炉及生物质锅炉清单,分类分步开展整治。加快推进已列入自治区《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清单》的燃煤锅炉淘汰和“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确保按期完成;加快推进盐池、金积工业园区内不符合要求的燃煤锅炉和平罗工业园区崇岗分园违规建设燃煤锅(茶)炉淘汰。“煤改气”项目实施前必须先落实气源,签订供气合同。积极推进热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淘汰和燃煤小热电机组关停整合。深入推进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工业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银川市、吴忠市要力争在采暖期前共完成52台185蒸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任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参与)

    (三)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9.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全面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国四排放标准,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商务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参与)

    10.加强机动车上路管控。加强联合监管执法,进一步强化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点疏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查、处、治”链条,加大对超标排放车辆、“冒黑烟”车辆以及未经许可的渣土车、闯禁限行货车的查处、整治力度。建立柴油车保有量超过20辆的用车大户清单,加强柴油车大户日常监管,督促指导其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11.强化排放检验及维修机构(I/M站)监管。严格落实I/M制度,加强对机动车I/M站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或者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及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破坏汽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行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12.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抽检力度,深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环保号牌发放工作。以重点区域施工工地、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矿山等为重点,鼓励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切实做好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划定工作,禁止低于国三排放限值标准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农业农村厅配合)

    13.加强油品市场监管。2022年年底前,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区成品油流通企业开展抽查检查,重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非法运输、储存和销售成品油,非法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标油等行为。加强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监管,完成全区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全区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安装与联网工作。(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强化扬尘等面源综合治理。

    14.加强施工扬尘管控。落实施工扬尘管控责任制度,全面推行绿色施工,严格落实扬尘防治“六个标准化”要求,占地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在建建筑工地要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加强施工扬尘监管执法,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要合理控制土方作业范围,实施分段施工。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期间,停止一切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特殊项目除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配合)

    15.细化道路扬尘管控。加强管理调度,及时科学有序开展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洒水、喷雾等保洁工作,巩固提升机械化清扫率,适时加大对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的冲洗保洁力度。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优化渣土车运输路线,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车身显著位置悬挂运输路线牌,加大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执法检查力度,从严查处不冲洗、不遮盖、不密闭、遗洒等违规行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等配合)

    16.深化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巩固露天开采矿山(含砂石料厂)深度整治成果,开展采矿区扬尘污染深度整治工作“回头看”,持续抓好贺兰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落实。加强对贺兰山东麓及中南部地区建筑石料等非煤矿山扬尘综合整治监督管理,确保进出矿区道路硬化、运输车辆遮盖到位、物料封闭贮存或遮盖,开采、破碎、装卸过程配备雾炮车、喷淋设备等有效的扬尘防控措施。(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

    17.加强裸露土地、堆场扬尘控制。2022年11月底前,对城市道路两侧裸土、长期闲置或未开发建设裸地,以及国道、省道及物流园区周边等地柴油货车临时停车场等裸露土地开展全面排查摸底、分类整治,尤其要对此前覆盖的破损绿网进行更换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各类煤堆、灰堆、料堆、渣土堆等要及时苫盖或清运;2022年确定的30个工业企业堆场治理项目要加快完成建设。(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配合)

    18.严控露天焚烧与烟花爆竹禁限放。坚持疏堵结合,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进一步提高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五化”利用率。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和网格化监管,开展秋收期间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管理,特别是加强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的宣传与管控,严格按照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区域、时限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安厅分别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配合)

    19.加强餐饮油烟管控。2022年11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餐饮夜市、餐饮一条街等餐饮聚集区摸排检查,重点检查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和使用情况,积极推进餐饮油烟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运行状态监控。加强餐饮油烟治理执法检查和纠纷调解,严禁重点区域露天烧烤,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参与)

    (五)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20.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各地要根据《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修订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确保出现区域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按照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统一应急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同时,在服从服务“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情况下,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有关要求,精准、科学、依法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引导重点行业企业积极开展废气深度治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21.强化应急减排措施。各地要编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落实到排污单位各工艺环节。企业要制定“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明确不同应急等级条件下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确保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并细化各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同应急级别停产限产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执法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有效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气象局配合)

    (六)强化监管执法和帮扶指导。

    22.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严格落实电力、钢铁、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重点企业、3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以及排气口高度超过 45 米的高架源、VOCs重点排放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5%的要求,未达到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在线监控数据出现异常、缺失、长时间掉线等情况的,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23.强化会商研判机制。强化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联动,完善健全各级生态环境与气象部门信息共享、空气质量会商及重污染天气联合研判预警机制。强化监测预测和分析研判,紧盯全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国控站、区控站监测数据变化情况,分析变化规律,为各地制定科学精准的管控措施提供有力支撑,切实推动空气质量改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夏气象局负责)

    24.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自2022年11月1日起,组织开展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主动降污减排。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力度,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督查检查。加大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和执法处罚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大力推进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执法 APP、自动监控、雷达走航、便携式监测、无人机、电力数据等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全区交叉执法检查工作安排见附件1)(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配合)

    25.加强帮扶指导。加强督查(察)检查和服务指导,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攻坚服务指导组,充分发挥帮扶、提醒、督促和桥梁作用,下沉各地开展现场指导、协同“作战”,帮助查找问题、监督整改,确保各项攻坚任务落实落细、见实效。组织专家技术帮扶团队,通过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开展走航监测,对监测数据进行全面分析,科学研判大气污染成因,加强对防控措施的技术指导,提高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精细化管控水平。(攻坚服务指导组工作安排见附件2)(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晰责任传导压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基地管委会要坚决扛起本地区空气质量改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空气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工作导向,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控制目标和任务分解至各县(市、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层层传导压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攻坚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对地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实施好分管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合力推进落实。工业企业等排污单位应主动肩负起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切实承担社会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积极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

    (二)加强指挥调度,研判形势强化举措。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强化日常调度预警,每日统计通报各地指标情况,密切关注监测预报信息,及时发出预警提示,力争保住每一个优良天;每月调度通报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攻坚任务进展情况,分析研判形势、统一工作思路,指导各地精准施策。同时,通过下发预警函、召开预警座谈会等方式,对空气质量连续两月同比恶化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市、县(区)进行预警提醒,督促相关地方政府对攻坚任务拉条挂账、逐项推进销号。各地也要加强工作调度,将阶段攻坚目标分解到每个月、每一周,坚持每天必争、微克必争,逐周逐月盯进度、定举措、补短板,全力打好大气攻坚主动仗。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凝聚力量。各地强化宣传引导机制,充分利用各类报纸、电视及新媒体平台,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环境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等权威信息,广泛宣传大气污染攻坚政策要求、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及时回应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引导公众积极践行绿色出行、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管控等措施。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组织各有关部门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维护公众知情权。做好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各市、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及时公开涉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监督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公开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2022-2023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交叉执法检查.doc

    2.2022-2023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服务指导.docx

    附表1

    2022年10-12月优良天数管控目标

    注:“攻坚目标”是指要完成年度考核目标,10-12月应管控的目标值;“控制目标”是根据近三年同期情况,确保10-12月空气质量同比改善应管控的目标值。

    附表2

    2022年10-12月PM2.5平均浓度管控目标

    单位:μg/m³

    附表4

    2023年1-3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建议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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