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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4-09-27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以旧换新 纯电动小客车 新能源乘用车 |
内容要点 | 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符合商务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有关条件,按照本市相关实施细则已申领一次性定额补贴的,不可重复申领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相关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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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个人消费者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在规定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非营运性小客车的,本市给予个人消费者一次性1.5万元购车补贴。 |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沪发改规范〔2024〕10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精神,促进本市汽车消费,加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特制订《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新能源)》。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新能源)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精神,促进本市汽车消费,加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按照《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沪发改环资〔2024〕115号)有关安排,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个人消费者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在规定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非营运性小客车的,本市给予个人消费者一次性1.5万元购车补贴。
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符合商务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有关条件,按照本市相关实施细则已申领一次性定额补贴的,不可重复申领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相关补贴。
报废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个人名下汽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名下的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车是指个人消费者购买的,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他相关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车时,应当取得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前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本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二、申请条件和申请时限
(一)申请条件
购车补贴的申请主体和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个人消费者申请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消费者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相关失信记录。
2.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者转让名下的沪牌小客车(以下简称“旧车”),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在本人名下,且在本人名下未作为“旧车”申请过本市相关汽车消费补贴。
3.个人消费者报废名下沪牌旧车,报废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个人消费者转让名下沪牌旧车,转让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4.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车,购买日期应当介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5.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车,应当于补贴申请截止日期前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个人消费者已申领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相关补贴的,自新车注册登记日期起一年内,不得将新车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
(二)申请时限
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10日,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31日。
三、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总体协调,受理并审核个人消费者申请;在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市节能减排资金中统筹安排相关补贴资金;对本细则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会同市财政局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和资金拨付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市交通委、市公安局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与市发展改革委信息沟通,配合做好相关信息审核工作,提供可校验审核的信息数据。
四、申请及审核流程
1.申请
补贴申请须由个人消费者发起。申请人可以登录“上海发展改革”微信公众号等指定平台,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补贴申请,签署《补贴申请承诺书》。
2.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比对,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审核或者补贴资金拨付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请:
(1)申请人提交的本人身份信息与在汽车销售机构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报废或转让旧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
(2)申请人持有的“旧车”未完成注销登记或者转让登记,或者申请人已使用该“旧车”申请国家或本市其他类别汽车消费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促进汽车消费补贴”“燃油车以旧换新补贴”“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等;
(3)申请人未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购买新车;
(4)申请人购买的新车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以外用途;
(5)补贴资金审核期间,申请人将新车使用性质转为营运属性,或者新车已不在申请人名下;
(6)申请人存在本实施细则列明的信用记录;
(7)申请人按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以及本市相关实施细则,已向市商务委申请一次性定额补贴的。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市发展改革委将通知申请人补正信息。申请人可以按照信息补正要求,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充提供信息。
3.异议复核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前,由本人前往指定地点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发展改革委确认收齐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4.资金拨付
个人消费者购买的新车,购买日期介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24日之间的(含当日),补贴资金由市节能减排资金承担;个人消费者购买的新车,购买日期介于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的,补贴资金由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按85%:15%比例共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的15%配套资金,从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在符合国家补贴范围政策执行期内,若国家下达的中央资金使用完毕,超出部分由市节能减排资金统筹安排。申请人提交的申请通过审核,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发展改革委将定期汇总申请人信息和补贴金额,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市财政局请款。市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后按相关要求拨付。
五、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确保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补贴资金,防止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推动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个人消费者申请补贴,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经查实发现汽车销售机构和申请人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的,市发展改革委有权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个人消费者申领补贴资金后,未履行承诺,在新车注册登记日期起一年内将车辆性质转为营运的,应当根据《补贴申请承诺书》约定,将所获得的补贴资金全额退还至指定账户。未履行资金退还义务的,市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将有关失信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六、咨询渠道
个人消费者如需咨询本实施细则有关内容,或者查询申请办理方式、审核状态及办理结果的,可以通过指定平台查询,或者致电热线电话咨询。热线电话号码:400-820-3152,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1:00 13:00-17:00。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有关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2024年4月17日印发的《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沪发改规范〔2024〕6号)同时废止,已按照上述《实施细则》申领本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文件下载: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新能源)》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