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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肥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 2024-10-22
    文件类型 调价公告 标签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燃气企业 天然气产业
    内容要点

    1、普通居民用户。第一档每户年用气量为260(含)立方米以下,气价为2.97元/立方米;第二档每户年用气量为260—380(含)立方米的部分,气价为3.52元/立方米;第三档每户年用气量超出38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气价为4.35元/立方米。

    2、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第一档每户年用气量为820(含)立方米以下,气价为2.97元/立方米;第二档每户年用气量为820—1080(含)立方米的部分,气价为3.52元/立方米;第三档每户年用气量超出108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气价为4.35元/立方米。上述气量含基本生活用气量。

    3、阶梯执行周期和方式。以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后付费抄表结算用户,按燃气经营企业年度内累计抄见气量执行阶梯气价;预购气的卡表用户按用户年度累计购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4、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对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主要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等,不包括采暖锅炉用气),用气价格按调整后的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每立方米3.25元;不执行阶梯价格。

    5、对家庭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每档年用气量增加60立方米。用户应持法定有效证件到燃气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审核确认后次月执行。

    6、低收入家庭用气政策。对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深度困难职工、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第一档用气价格仍执行2.76元/立方米不变,超过第一档部分按第二档气价执行,不执行第三档气价。

    关键数字

    第一档每户年用气量为260(含)立方米以下,气价为2.97元/立方米;第二档每户年用气量为260—380(含)立方米的部分,气价为3.52元/立方米;第三档每户年用气量超出38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气价为4.35元/立方米。第一档每户年用气量为820(含)立方米以下,气价为2.97元/立方米;第二档每户年用气量为820—1080(含)立方米的部分,气价为3.52元/立方米;第三档每户年用气量超出108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气价为4.35元/立方米。

    关于调整肥城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2 来源:肥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肥发改价格〔2024〕23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86号)和泰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

    一、实施范围

    肥城市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

    二、销售价格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继续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一)普通居民用户。第一档每户年用气量为260(含)立方米以下,气价为2.97元/立方米;第二档每户年用气量为260—380(含)立方米的部分,气价为3.52元/立方米;第三档每户年用气量超出38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气价为4.35元/立方米。

    (二)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第一档每户年用气量为820(含)立方米以下,气价为2.97元/立方米;第二档每户年用气量为820—1080(含)立方米的部分,气价为3.52元/立方米;第三档每户年用气量超出108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气价为4.35元/立方米。上述气量含基本生活用气量。

    (三)阶梯执行周期和方式。以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后付费抄表结算用户,按燃气经营企业年度内累计抄见气量执行阶梯气价;预购气的卡表用户按用户年度累计购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四)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对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主要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等,不包括采暖锅炉用气),用气价格按调整后的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每立方米3.25元;不执行阶梯价格。

    三、配套措施

    (一)多人口家庭用气政策。对家庭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每档年用气量增加60立方米。用户应持法定有效证件到燃气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审核确认后次月执行。

    (二)低收入家庭用气政策。对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深度困难职工、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第一档用气价格仍执行2.76元/立方米不变,超过第一档部分按第二档气价执行,不执行第三档气价。

    (三)燃气经营企业相关责任。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切实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期间如遇国家、省价格政策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肥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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