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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盐城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4-10-18 |
文件类型 | 政策解读 | 标签 | 建筑垃圾 装修垃圾 固体废物 |
内容要点 | 工程渣土主要通过回填、调剂等手段进行消纳;工程泥浆应优先就地利用,外运的以资源化利用、堆填等方式处理;工程垃圾通常在施工工地内部进行源头分拣纳入回收系统;拆除垃圾首先进行源头分拣,可回收物纳入回收系统,剩余部分通常在破碎分拣后用于道路工程、场地地坪抬高,部分送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处置;装修垃圾运至资源化利用厂进行资源化处理。 工程施工单位精装修产生的装修垃圾,要交由具备运输资格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至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处理,并承担装修垃圾的处理费用。居民小区和沿街单位产生的装修垃圾,物业服务公司应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进行源头收集。收集点装修垃圾由物业服务公司(街道社区)向属地城管部门报备后交由具备运输资格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至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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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0-18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
日前,市城管局联合市公安局、资规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8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处理备案和规范收运工作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主要任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提升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维护城乡生态安全和环境卫生。
一、全面实施建筑垃圾分类处理
工程渣土主要通过回填、调剂等手段进行消纳;工程泥浆应优先就地利用,外运的以资源化利用、堆填等方式处理;工程垃圾通常在施工工地内部进行源头分拣纳入回收系统;拆除垃圾首先进行源头分拣,可回收物纳入回收系统,剩余部分通常在破碎分拣后用于道路工程、场地地坪抬高,部分送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处置;装修垃圾运至资源化利用厂进行资源化处理。
二、全面执行建筑垃圾处理备案制度
盐城市区高架环路以内在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备案,其他在所在地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备案。对跨行政区域实施的水利、交通等线性工程,要按照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层级到相应层级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备案。
三、全面规范施工工地设施设置
工程施工单位要设置符合标准的围墙、围挡,并根据实际配备雾炮、喷淋等防尘降尘设备设施。运输建筑垃圾的工地出入口处应采用硬化铺装,铺装硬度和长度应满足相关规范及作业需求,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置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包括洗轮机、过水槽、排水沟、沉淀池等,并安装出入口视频监控,接入住建、城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平台。
四、全面强化施工工地现场管理
在工地出入口配备车辆进出管控人员和冲洗人员,对建筑垃圾运输出场车辆要实现逐车冲洗、检查、登记,做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没有有效建筑垃圾准运证、没有登记运输台账、运输车辆密闭不规范、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运输车辆号牌辨识不清楚等不得出场。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明确具体清运时间,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单独存放并覆盖,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五、全面落实装修垃圾收运管理
工程施工单位精装修产生的装修垃圾,要交由具备运输资格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至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处理,并承担装修垃圾的处理费用。居民小区和沿街单位产生的装修垃圾,物业服务公司应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进行源头收集。收集点装修垃圾由物业服务公司(街道社区)向属地城管部门报备后交由具备运输资格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至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处理。
六、全面履行事中事后监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备案的督促指导检查,对未备案开展建筑垃圾处理的,要依法处理;对已备案的发现弄虚作假或与备案、核准内容不一致的,要依法处理;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垃圾跨省移出利用备案和贮存、处置审批相关工作,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加强通过货运平台等从事非法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重点管控违规将工程渣土用于土地复垦项目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在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时,将建筑垃圾清理作为工作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