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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贵州省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22 |
文件类型 | 政策解读 | 标签 | 新型储能 电力市场 独立储能 |
内容要点 | 《方案》分为总体要求、交易方式、市场注册、交易品种、组织实施等5部分,具体为: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背景意义和目的。 第二部分:交易方式。共2种:一是直接交易,独立储能以独立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既可作为买电方,也可作为卖电方;二是联合交易,电源侧或用户侧储能与所属电源或用户联合作为一个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只能作为买电或卖电其中一方。 配建储能通过技术改造满足条件后,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所属储能,原则上暂不能转为独立储能。 第三部分:市场注册。明确独立储能参与电力交易的注册条件和需要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四部分:交易品种。目前共3种: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现货电能量交易、辅助服务交易。 第五部分:组织实施。明确政府部门和电力运营机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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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0-22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促进我省新型储能发展应用,加快构架新型电力系统。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在借鉴其他省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我们组织起草了《贵州省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一、制定依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文件明确,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是支撑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技术和基础装备,对推动能源绿色转型、应对极端事件、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支撑应对气候变化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逐步推动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文件明确,加快推动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鉴于现阶段储能容量相对较小,鼓励独立储能签订顶峰时段和低谷时段市场合约,发挥移峰填谷和顶峰发电作用。
(三)《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4〕26号)文件明确,各地充分考虑新型储能特点,加快推进完善新型储能参与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有关细则,丰富交易品种,考虑配套政策、电力供需情况,通过灵活有效的市场化手段,促进新型储能“一体多用、分时复用”,进一步丰富新型储能的市场化商业模式。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24〕119号)文件明确,积极推动各类调节资源参与电力市场。明确源网荷各侧调节资源和风光储联合单元、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主体的独立市场地位。
二、建立完善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的需要。推进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是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是推动能源绿色转型,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稳步推进“双碳”目标落地落实,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是促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新型储能不仅能够解决新能源消纳和波动性问题,还具有平滑过渡、削峰填谷、调频调压等功能,可大幅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促进新型储能健康发展,亟待建立新型储能商业运行模式,完善符合新型储能特点的电力市场体制机制,推动新型储能逐步进入市场参与交易。
(二)可行性
一是电力交易市场更加完善。我省电力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相关功能已更加完善,具备支持新型储能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平台、技术和人才条件。
二是可营收模式逐渐多元化。目前,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已经建立,上下浮动达到60%,储能项目进入市场交易可通过谷段充电,峰段放电和提供调峰服务获取收益,下一步可进入电力现货市场获取收益。
三、《方案》框架结构及主要内容
《方案》分为总体要求、交易方式、市场注册、交易品种、组织实施等5部分,具体为: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背景意义和目的。
第二部分:交易方式。共2种:一是直接交易,独立储能以独立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既可作为买电方,也可作为卖电方;二是联合交易,电源侧或用户侧储能与所属电源或用户联合作为一个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只能作为买电或卖电其中一方。
配建储能通过技术改造满足条件后,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所属储能,原则上暂不能转为独立储能。
第三部分:市场注册。明确独立储能参与电力交易的注册条件和需要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四部分:交易品种。目前共3种: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现货电能量交易、辅助服务交易。
第五部分:组织实施。明确政府部门和电力运营机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