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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邵东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0-18
    文件类型 政策解读 标签 充电站 充电桩 新能源汽车
    内容要点

    审批(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来源说明(审批制);

    3、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现场查勘,出具的建设选址意见或规划意见;

    4、建设用地自有或租赁证明;

    5、营业执照(省能源局公示证明)复印件;

    6、企业承诺函;

    7、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关键数字

    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需满足拥有5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电压电工不少于2人,1人具备基本消防设施操作能力,规模较大的运营单位需按20:1配置专职技术人员。

    文字:《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0-18 来源:邵东市人民政府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南省充电汽车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法》(湘发改能源〔2021〕9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健康有序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工作,制订本通知。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4.《湖南省充电汽车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法》(湘发改能源〔2021〕916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设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

    6.《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7、《湖南省能源局关于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

    三、起草原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主要根据《湖南省充电汽车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法》(湘发改能源〔2021〕916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本市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和安全运营的实情,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市公安局、市科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城管执法局共同会商并起草,报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按程序申请上政府常务会议,经研究同意后起草。

    四、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共分四个部分:一是规范项目建设前期管理;二是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三是强化项目监督管理;四是全面开展既有充(换)电基础设施自查及整改。

    一、规范项目建设前期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设施,主要分为三类:

    1、自用充(换)电设施。指在个人自有或长期租赁(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建设的自用车辆充(换)电设施。

    2、专用充(换)电设施。指在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场(位)建设的为公务车辆或单位(员工)车辆提供专属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以及为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等提供专属充(换)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3、公用充(换)电设施。指在规划内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等区域建设的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二)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需满足以下准入资质:

    1、在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鼓励在邵东注册项目公司),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运营。

    2、拥有5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电压电工不少于2人,1人具备基本消防设施操作能力,规模较大的运营单位需按20:1配置专职技术人员。

    3、企业及法人代表征信良好。

    4、已纳入省发改委充(换)电设施运营服务商目录。

    (三)充(换)电设施项目审批(备案)管理流程

    政府投资的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履行审批管理。社会投资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履行备案管理。居民个人自用两个及以下充电桩项目直接向市供电部门申请报装,建设完成后由市供电部门统一汇总,按季度报市发改局备案。

    审批(备案)流程为: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相关要求向市发改能源部门提交报批(备)申请;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交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消防大队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选址;市自然资源局对符合建设条件的充(换)电站出具明确意见,符合各相关行业部门要求的充(换)电设施方可申请建设,其中对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具体明确:

    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在征得小区业委会同意的基础上经属在社区、乡镇街道初核通过后,报市住建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由发改部门按手续备案;

    加油站:既有加油站配建充(换)电设施,须取得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同意方可备案,新建加油站配套建充(换)电桩设施应符合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加油站平面布局,方可备案。

    审批(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来源说明(审批制);

    3、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现场查勘,出具的建设选址意见或规划意见;

    4、建设用地自有或租赁证明;

    5、营业执照(省能源局公示证明)复印件;

    6、企业承诺函;

    7、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一)充(换)电基础设施资源规划

    1、国有企业、政府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停车场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换)电设施原则上由特许经营权获得者统筹建设。

    2、国有公共资源土地及集体公共资源土地规划建设独立集中式充电站原则上由特许经营权获得者统筹建设。

    3、民营企业在厂区内为方便职工,需建充电桩设施,且不对外经营,经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等部门同意后,可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4其他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充电桩专项规划,并按规定报批后方可施工建设。

    (二)强化建设监督管理

    1、充(换)电设施的安装场所选址和安装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符合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2、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33009)、《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8)等标准的规定。

    3、充(换)电设施施工单位需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需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4、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企业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文件资料,开展验收,取得验收合格报告。市发改局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市住建、市交通等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供电营运。

    5、充(换)电设施投资所有人应承担设备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在经营场所安装监控、购买安全责任保险等,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强化项目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充(换)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充(换)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营运单位要履行好主体责任,乡镇街道要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切实加强日常检查。

    1、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牵头统筹充(换)电设施行业发展规划、建设验收和运营监管,制订充(换)电基础设施分类目录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确定充(换)电服务费收取标准。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充(换)电设施项目用地保障,根据规划对项目选址进行技术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工商业企业等利用已取得土地权属的停车场配建专用充(换)电站原则上不再调整用地性质。

    3、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住宅小区充(换)电设施建设,负责充(换)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4、市消防大队加强对充(换)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

    5、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6、市市监局负责充(换)电服务费价格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充(换)电设施强制周期检定工作。

    7、市公安局及充(换)电设施所在地乡镇(街道)等部门负责加强配建充(换)电设施公共安全管理。

    8、市城管局负责对城区违规建设充(换)电设施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乡镇执法大队负责对所在乡镇违规建设充(换)电设施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9、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充(换)电设施财政奖补资金,对奖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10、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党政机关及其他

    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内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

    11、市科工局负责对违法建设充(换)电设施采取停电措施,负责调度电网邵东分公司参与配合停电工作,对违法充(换)电设施不得提供电源,安装电力设施。

    12、电网邵东分公司负责做好验收通过的充(换)电设施接电保障服务工作。

    13、全市充(换)电设施建设数据应定期向市数据局报备。

    四、全面开展既有充(换)电基础设施自查及整改

    市发改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市监局、市自然资源局及乡镇、街道等职能部门对现有充(换)电基础设施进行全面摸底、检查和整改。

    (一)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充(换)电设施,必须立即主动整改,暂停经营;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关停或者拆除。

    (二)对未取得建设运营资质的企业建设的充电站自通知之日起,须立即依法依规整改,并在3个月内到省能源局补办运营资质,否则依法关停充电站。

    (三)取得建设运营资质但未完成项目备案的充电站,暂停运营并按程序补办项目备案手续,否则依法关停充(换)电站并报省能源局予以通报并取消运营资质。

    (四)既没有取得建设运营资质又没有进行项目备案的充电站立即关停,并按本规定进行整改。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企业列入市场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邵东经开区充(换)电设施项目由经开区行政审批局负责项目审批,项目建成后按本通知规定进行验收并加强运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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